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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审查批捕中的错案以及衡量错案的标准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在评述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衡量是否属于“错捕”的标准有两条:一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这是法定标准;二是具体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这是事实标准。具体地说,不能认为批捕后作了无罪处理的案件,就一定是审查批捕之错案,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逮捕条件和具体案件事实与证据为标准来审查确认“批捕决定”和“不捕决定”的对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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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环节,检察机关对“可捕可不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往往不予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但是,何谓“可捕可不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缺乏深入研究。一、“可捕可不捕”与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矛盾。关于逮捕的条件,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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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国的政治目标,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应当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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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的逮捕是指侦查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适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反之,错捕滥捕,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因此,必须坚持“严肃和谨慎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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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无逮捕必要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逮捕必要”规定不明,取保候审制度不健全,以及侦查监督手段受限。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进一步细化普通轻微刑事案件的逮捕标准,二是要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健全配套机制,三是完善有条件逮捕制度,增强捕后侦查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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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构建以"少捕慎捕"为原则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应从严把握,慎重适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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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速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不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不予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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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的决定权是否应由法官来行使,对于降低逮捕羁押率并不具有重要意义,将逮捕羁押权交由法官行使,势必引发审判阶段司法能否中立和超然的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还会表现地更为明显。批捕人员并非没有追查犯罪的职能,而公诉人也并非在所有时刻对嫌疑人都持倾向性意见和态度;捕诉合一并不会出现人们想象中的那些弊端;对于某些弊端虽然其无法避免,但并不会导致这些问题比在捕诉分离时更加严重。所以对于捕诉合一,应在理性批判的基础上对其给予正确的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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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实践中,由于诉讼价值目标发生偏秽、执法理念出现偏差、逮捕条件难以操作以及司法机制存在缺陷等原因,造成当前以捕代侦普遍化、批延程序形同虚设、逮捕条件掌握失范等。完善逮捕决定程序,需要从认识层面进行价值纠偏与理念重塑,从立法层面对逮捕条件的内涵进行准确解析并对审查逮捕的规则予以细化,从司法层面进行制度建构和探索完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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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逮捕的制度设计,完善了逮捕适用的司法属性.审查逮捕要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建立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目的相一致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逮捕案件质量考评导向机制等相关制度,对消除当下司法现实中“够罪即捕”、侵犯人权的现象来说不可或缺,很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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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司法实践中对错捕及其引起的刑事赔偿认识不一,在探讨错捕衡量标准的同时,着重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阐述了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有关错捕引起刑事赔偿的条文理解,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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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中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这一规定明确了审查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的“慎捕”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慎捕”,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现,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慎捕”原则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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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羁押率的途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羁押率过高,带来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应当通过严格逮捕条件,减少逮捕措施的初始适用,通过加强捕后审查,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捕后变更适用,实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羁押替代功能,打消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后顾之忧.三管齐下,就能够适度降低我国的羁押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