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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变更罪名权与辩护权的衔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认为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确认与指控不同的罪名,并判处刑罚,是审判权行使的应有之义。如我国原刑事诉讼法第 12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本沿袭了以前的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62条第 1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该条实际上就包括了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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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金字塔“型刑事证据标准与公诉观念的转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一刀切”证据标准的弊端《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判决实行“一刀切”的证据标准。《刑事诉讼法》第 1 2 9条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第 1 4 1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1 6 2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由此可见 ,刑事诉讼法对移送起诉、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都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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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定罪判决并未涉及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不是判决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能否成立,而完全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判决被告人的罪名,这样一来,就可能会产生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检察院起诉的抢夺罪,而法院最后判决的却是抢劫罪。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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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作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直要意义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出的书面决定。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要求的。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取消免于起诉制度的同时,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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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多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确定罪名,似乎是当然的权力和应尽的责任。原刑诉法第12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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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一)概述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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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原理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只有两种形式,即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因不满十六周岁或精神病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应当宣告无罪,不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首先,以判决形式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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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六 )项和第(七 )项分别规定 :“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 ,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我们不难看出 ,该两项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对刑事被告人可以作出除有罪与无罪判决之外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第三种性质的判决。笔者认为 ,这两项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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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是,有的同志认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可以不立即释放,理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尚未过去的情况下,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只是应当立即释放,而不是必须立即释放,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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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上述规定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内核的吸收。而无罪推定又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的基础原则,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始终,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权的逻辑起点,是当前打击犯罪与依法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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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能不能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法院可以改变指控的罪名,而且不受限制。其根据是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以及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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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在司法实务中,特别是在新刑法实施之后,由于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及新刑法对某些犯罪法定刑的降低,被宣告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比例加大;又由于《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因此《刑事诉讼法》第209条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就凸现出来。常见的情况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被告人被立即释放,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提起抗诉,而被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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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到达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款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且能够判处死刑。然而死刑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生于死,则应该确立更为严格科学的证明标准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处理,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显然是有待完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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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到达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一款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且能够判处死刑。然而死刑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生于死,则应该确立更为严格科学的证明标准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准确处理,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显然是有待完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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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这无疑肯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效力。但是,该法第四十六条却又同时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条规定可能使人产生这样的疑问: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究竟如何?为此,笔者认为,正确认识被告人口供的证据效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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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是一种专门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用以确定或者否定犯罪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罪责轻重的一切事实。”还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由当事人、证人、辩护人等依法提出、并用以证明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尽管这几种观点在文字的表述和内容上都有所区别,但都指出刑事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识和认定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就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所采用的刑事证据应达到的标准作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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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司法解释的漏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诉法中的具体表述,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对上诉不加刑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对共同犯罪,特别是第(五)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