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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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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运行的制度。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适用自认的难题和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之加以研究。本文以有关自认的司法解释和真实的案例为基础,从自认的概念、自认的构成要件、自认与《证据规定》第74条以及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以期使司法实践中对自认的认定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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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好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5):47-53
拟制自认和默示自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性质、法理基础、考量要素和确定性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缺乏拟制的“政策”基础,更接近于建立在盖然性基础上的推定,从实效角度将其视为默示自认更利于当事人之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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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衡平:拟制自认追复规定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丽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86-90
追复规定是拟制自认区别于明示自认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少学者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同拟制自认这一特点。然而,追复规定对拟制自认的众多消极影响却未能引起学者的关注。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日益关注自认制度并试图引进拟制自认背景下,对拟制自认追复规定作理性审视,将对我国民事证据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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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在规范层面及实务层面经常被降格为某种“证据”加以运用。自认证据化的程序设定成因在于我国自认的形式、阶段及对象均较为宽泛,导致自认与证据等心证来源混杂。自认证据化并不契合自认制度的理论根据和程序机能。基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所导出的真实义务、法官心证原则以及虚假自认损害第三人利益之结果,仅能否定少数特定情形下的自认具有刚性拘束力,这也契合辩论主义之意蕴,并能与自认撤销制度相协调。据此,应在限缩自认程序设定的前提下普遍确立自认的刚性拘束力,在此基础上列举否定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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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对自认制度进行了规定,是具有深远意义的。本文围绕自认制度的核心问题即自认的效力进行分析,从自认效力的依据为基础,分析不同主体进行自认的效力,提出自认适用的限制方面,努力进行一种有价值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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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事限制自认制度,创设了部分自认和附条件自认两种新的自认方式。然而,司法实务中对其理解和认识并不统一,严重影响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效果。从法理上而言,限制自认的理论基础,一是辩论主义的第二要义,另一为自认可分性理论。基此,对于被告的可分性事实陈述,自认部分应适用自认构成要件,即从客体、场域、“一致性”、“不利性”等四个方面加以规制;附加部分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需要根据附加请求原因、附加抗辩或附加否认等不同类型,进行具体判断。自认部分与附加部分之间的“可分性”,需要根据附加事实的种类“审酌断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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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而言,其所谓“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自认是指广义的限制自认。广义的限制自认包括狭义限制自认及附条件自认两个组成部分。该两者的共性是:它们都与对方提出的主张一致且附加条件。与此同时,该两者的本质区别是:狭义限制自认的最终目的是否定对方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而附条件自认则能使主审法官推导出另一涉案事实的成立。案例分析显示:我国法院对广义限制自认的解读存在着诸如误将间接否认识别为狭义限制自认等问题,值得引起规则制定者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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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及我国证据规则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中做出的承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新制度 ,对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且不系统 ,缺乏对实践操作的理论指导。对自认的内涵、自认的属性、自认的构成、自认的效力及与自认制度相关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做了论述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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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着尊重当事人权利处分、限制法官审判权行使、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积极作用。我国对自认规则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尚处于初步构建阶段,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通过对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成立要件、自认的法律效力等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上对自认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和构想:完善法官阐明义务,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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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认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效力分为自认的结果效力、自认的中间效力与自认的边际效力。自认结果效力,对当事人言,主要产生举证负担转移结果效力,即本由一方当事人承受的举证负担,因对方当事人自认而卸除,转由自认者承受的效力;对法院言,事实认定权受到限制,只能在自认事实范围内为事实认定。自认的中间效力,对当事人言,自认具有不可撤销性;对法院言,自认具有不可分性,此乃原则。例外对法院与当事人皆有自认的撤销与追复的准许与行使问题。撤销的追复,即对准自认,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证据以否认其效力。自认的边际效力,即不适用自认的情形,如在他案件中的自认、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人事诉讼事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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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规则的华而不实和自认规则的功能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论问题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责任规则和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两项重要规则设置 ,它们共同承载着一系列的程序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试图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构建起完善的证明责任规则和自认规则体系 ,然而美好设想身后似乎总是跟随着令人尴尬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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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21,(1):61-73
自认撤销(撤回)规则是民事自认制度的核心和争议规则之一。与《民事证据规定(2001)》相比,《民事证据规定(2019)》一体删除了"胁迫"和"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条件。删除胁迫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解决了额外增加自认人证明负担、鼓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等扭曲激励问题,进步显著。不过,继续坚持不区分"胁迫"与"重大误解"两种自认意思瑕疵的立场,删除重大误解事由中的"与事实不符",并不合适。事实上,"与事实不符"不仅是自认人证明和法官判断重大误解的有效工具,而且能够发挥保护自认相对人信赖的独特功能,我们应当坚持"重大误解且与事实不符"的组合事由。在自认与"真实"的关系上,问题不在于自认制度是否要考虑真实,而在于何种方式和程度上考虑"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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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的自认在公证实务中具有普遍性,因法规及规章目前没有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不少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件正是因承办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瑕疵而发生的.因而探讨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无疑对在公证实务中建立完善的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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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自认规则的理论问题 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对其不利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者表示,称之为“自认”。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自认规则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被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亦确定了自认规则。在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脱胎而来的,其基本原理是相通的。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审理对象及审查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亦应有明显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过程中,对确立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中的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一)自认的证明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