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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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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德国民法的特有理论,中国的许多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法确立了物权行为制度,笔者对此持有异议,并想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辨明。一、如何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  有些赞同中国民法采取了物权行为  相似文献   

2.
论物权的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的性质是物权这一民事权利区别于他项民事权利如债权的标志。从民法发展史上看,物权的性质既是一个历史的概念,也是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物权的性质主要包括: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是一种绝对性权利;是一种独占性或排他性的权利;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等等。研究物权的性质,对于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关于物权定义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杨君瑞 《法制与社会》2011,(25):113-114
不动产物权里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态安全为代价,来确保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制度。而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不动产物权时,往往会涉及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以《物权法》第106条为视角,探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剖析并解决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该款规定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也即其实体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丧失,因此不能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一主债权。但是,在其主债权已经因为诉讼时效结束而不能主张的情况下,该款规定其还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这一从权利是令人费解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设  相似文献   

5.
论物权公示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对物权公示规定及国外关于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和立法,对我国现行的物权公示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阐述;具体阐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式及效力,并就完善我国物权公示制度从理论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论物权请求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权请求制度在近现代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民法中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制度而加以规定的,是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已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然而,具有大陆法传统的我国现行民法并未将物权请求权视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的内容规定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并且没有根据物权的特殊性对相应体现物权请求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的特殊构成、适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突出物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效力表现的特殊性,没有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明显的、且具有重大理论和实务意义的区别,非常不利于保护物权人的权益。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此,我国民法学者已经提出了中肯的批评。目前,我国的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物权请求权作为保护物权的重要手段,是物权法制中必须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7.
众所周知,“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一起构成民事法律规范上确定物权的传统理念和基本内容。我国自建国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其中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可以说基本上都是沿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来加以设置与推行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等国家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性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莫不如此。然而,从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实务及现行《物权法》相关规定来看,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有过度加重行政管理与司法诉讼之倾向①,换句话…  相似文献   

8.
《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和第6条第1款初步设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表见代理制度的界定,立法意旨在于因本人有过错而使其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虽较《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所进步,但在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方面仍有不足。本文试图从表见代理的一般理论出发,构建较严谨合乎逻辑的表见代理制度,以增益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有三种可能,即侵权责任方式、物权请求权方式和侵权责任—物权请求权方式。我国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立法模式的考量出发,分析物权保护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所面临的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正>一、行文思路《物权法草案》在总则第三章以"物权的保护"为标题,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制度;而有关无权占有人占有物时或其无权占有之物被毁损时的法律关系,即用益的返还、损害的赔偿以及费用的返还等问题,被规定在占有部分第260条以下。就此,在《物权法草案》中,物上请求权的地位被完全确立了。  相似文献   

11.
物权变动规则的体系化 评《物权法草案》第二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一、引言近现代民法典以概念主义所主导的体系化为基本特质,目的在于通过特定逻辑操作,使意义精确的概念和规则能自洽地连接成有机一致的体系,这正是潘德克顿科学思想的立法表达。我国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中的物权变动规则同样如此,无论从"公示"和"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之间的上下位关联,还是从第二章作为物权变动的通则既具体化了第一章的第4条,又给其他各章中的特定物权变动提供了框架性指导,都强烈表达了立法者在设计物权变动规则时所为的体系化努力。  相似文献   

12.
物权立法与法律理论 评《物权法草案》第一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一、引言法律的制定,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是重大的政治事件。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法律的制定仅仅是政治事件。萨维尼早已指出,法律由政治因素与技术因素共同构成,其中,技术因素所表现的是法律"独特的科学性的存在",它仰赖法学而得形成。就此而言,如果脱离了法学的支持,所谓法律,它表述的不过是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此时,无论立法的政治意义如何重大,皆  相似文献   

13.
许德风 《中外法学》2006,(1):101-113
<正>新中国的抵押权制度肇始于1986年施行的《民法通则》,此后,因应经济发展和司法实务的要求,立法机关和准立法机关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目前,我国的抵押权制度已初具规模,抵押也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最主要的融资担保方式之一。在这个背景下,此次物权法的制定,是一个极好的总结司法实践,整合现行立法的机会。法典的制定,一方面要确定制度内容,另一方面要安排体例结构。以下本文分别从这两方面进行评论。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朱岩 《中外法学》2006,(2):249-256
<正>毫不夸张地说,现代社会中,权利质押担保功能及其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动产质押,其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原则上与担保制度功能相矛盾。一方面,出质人必须在生产经营中继续使用乃至加工自己的动产,让渡对动产的占有去获得资金融通显然妨害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作为质权人,通常是银行,其占有出质物并无太多的益处,其必须谨慎妥善保管该出质物,而这又违反了市场经济中的专业化分工。所以,动产抵押、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新型担保形式逐渐取代传统物权法中以转移占有为基础的动产质押。由于现代企业的资产  相似文献   

15.
<正>一、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但其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相关内容一直未引起立法机关重视,在标题设计、规范设计等方面存在不妥之处,同时存在着立法漏洞,这充分说明《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准备不足,颇值重视。  相似文献   

16.
薛军 《中外法学》2006,(1):92-100
<正>一、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一)关于地役权的类型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只规定了当事人通过契约设立的地役权,这种地役权在学理上被称为意定地役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除意定地役权之外,还承认有法定地役权的存在。之所以有法定地役权,主要是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需役地对供役地的利用有绝对的必要(比如说汲取生活用水),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法律规定需役地的所有人直接依法取得对供役地的地役权,不需要取得供役地所有人的同意。法定地役权,由于依法而存在,完全排除了  相似文献   

17.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评《物权法草案》第六章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一、引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质上属于一种重要的物权类型,但并非新生的物权概念,远在古代的埃及、巴比伦、希腊的法律中即已有其踪迹。近现代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德国、日本、瑞士、美国、我国台湾及香港地区等,都制定了有关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导致各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区分所有权法的原因,是在近现代社会里,钢筋高层建筑物激增,公寓大厦盛行。  相似文献   

18.
张双根 《中外法学》2006,(1):114-125
<正>一、序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之末编末章,为关于"占有"之规定,共7个条文,加上"附则"第266条第7项占有概念之立法定义,条文数至多7个半。所规定者,为占有的概念(第266条第7项)、占有的种类(第259条)、有关占有的推定(第260- 261条)、对无权占有人请求回复占有物时所生的损害、孳息以及费用问题(第262-264条)、占有的保护(第265条)。除此之外,理论上涉及占有的问题,尚有占有在物权法编制中的地  相似文献   

19.
刘家安 《中外法学》2006,(2):240-248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20章规定了"占有",共设有7个条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占有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在各种物权类型之处单设关于占有之规定,这本身就体现了物权立法向传统民法理论的靠拢,值得称道。然而,《草案》不仅只有6个条文,显然过于简单,而且立法者究竟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占有"并构造其基本规范也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本文拟结合《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占有的概念和性质为中心,就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并进而检讨《草案》部分条款的得失。  相似文献   

20.
“宅基地使用权”评释 评《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朱岩 《中外法学》2006,(1):86-91
<正>引物权制度是民法中体现本土性的一个领域,我国物权起草工作再一次验证了这一点。"宅基地使用权"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在中国土地政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固有制度",因此,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本质上首先涉及到法律政策,其次才涉及到立法起草的技术。实际上,整个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土地制度都必然受到国家土地政策的限制。从这一个角度出发,立法者面临的不仅仅是理论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否通过立法工作推动甚至改变现行土地政策中的某些不良之处。所以,下文有关的评释力图从土地政策的角度出发,最终回到民法的立法论上,力求对物权立法有点滴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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