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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崇专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74-76,94
侵占罪的设立 ,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由于它是一个新罪名 ,因而难免有其不完善之处。司法实践证明 ,侵占罪的立法缺陷日渐显露 ,如把侵占罪规定为自诉案件范围 ,但在侵占公有财物和侵占案需要侦查时 ,其明显无法解决。再如 ,规定“拒不退还”和“拒不交出”为侵占罪成立的要件 ,但对这一要件何时具备的认定 ,实在难以把握。本文将对上述问题逐一论述并试图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
刘志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1):94-98
文章就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含义、表示方式、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象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就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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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文紧紧围绕新刑法第270条,探讨了侵占罪的几点疑难之处:从民法学的角度,对作为侵占罪前提的合法持有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遗忘物的争议,提出了“脱离持有”的标准,并对侵占漂流物的处理提出了建议;提出以“拒不退还”作为侵占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最后,从刑罚权的角度对作为亲告罪的侵占罪进行了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5.
邱天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2):89-91
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侵占罪的成立一直存在诸多争论,其中尤以对代为保管是否限于合法保管,遗失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如何认定三个问题的争论为最。 相似文献
6.
郭小亮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6):20-24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已有含义的准确界定及其与拒不交出(退还)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侵占罪时,需要划清非法占为己有与代为保管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上、客观上、保管期限和合法性四方面都存在区别,防止行为人以代为保管之名行非法占为己有之实。非法占为已有与拒不交出(退还)表达的是同一意思,拒不交出(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和印证,不属于侵占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把非法占为己有作为侵占罪成立的唯一客观要件,不会扩大侵占罪的处罚范围,相反有利于遏制侵占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7.
林建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6):61-64
侵占罪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其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占有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且拒不返还或交出。正确认识侵占罪的客观特征对于正确认定侵占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周继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71-7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9.
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要以代为保管、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为核心。代为保管是侵占罪构成的前提。保管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运输关系、承揽关系、买卖关系、担保关系、提存行为等是财物“代为保管”状态形成的原因与依据。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的本质。构成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具备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等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10.
牛月姣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122-123
文章分析了遗失物与遗忘物之间的刑民交错关系,指出拒不交出他人遗忘物的应当以侵占罪论处;拾得他人遗失物拒不返还的应是不当得利行为。侵占罪属于一种恶意的不当得利,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而不当得利则不受此限。应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上正确认定此类案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