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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紧紧围绕新刑法第270条,探讨了侵占罪的几点疑难之处:从民法学的角度,对作为侵占罪前提的合法持有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针对遗忘物的争议,提出了“脱离持有”的标准,并对侵占漂流物的处理提出了建议;提出以“拒不退还”作为侵占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最后,从刑罚权的角度对作为亲告罪的侵占罪进行了立法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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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的刑事立法侵占罪在外国刑法中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侵占自己原已持有或占有的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侵占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如意大利、奥地利、瑞士、泰国、越南以及前苏联等国。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中设立侵占罪专章或者与背信罪或盗窃罪合为一章,如日本刑法第38章的侵占罪;韩国刑法将侵占罪与背信罪规定为一章;联邦德国刑法专章规定了“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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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强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2(1):70-74
现行刑法规定侵占罪“告诉才处理”,主要是由该罪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在侵占案件中,单位可以成为告诉的主体,侵占罪的诉讼形式应以自诉为主,但对侵占公共财产的应增加除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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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凤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71-77
盗窃罪与侵占罪是一组排他关系的财产犯罪,二罪在行为方式上有区分界限。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不以秘密性为必要,不允许有暴力,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是盗窃罪行为的本质特征;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是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易占有为所有是侵占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上的界限并不在于行为的秘密性,也不在于是否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而是侵害占有方式的不同:前者是平和地破坏原占有关系,后者是易占有为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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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亮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6):20-24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已有含义的准确界定及其与拒不交出(退还)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侵占罪时,需要划清非法占为己有与代为保管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上、客观上、保管期限和合法性四方面都存在区别,防止行为人以代为保管之名行非法占为己有之实。非法占为已有与拒不交出(退还)表达的是同一意思,拒不交出(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和印证,不属于侵占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把非法占为己有作为侵占罪成立的唯一客观要件,不会扩大侵占罪的处罚范围,相反有利于遏制侵占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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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的行为。分析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要以代为保管、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为核心。代为保管是侵占罪构成的前提。保管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借用关系、租赁关系、运输关系、承揽关系、买卖关系、担保关系、提存行为等是财物“代为保管”状态形成的原因与依据。非法占为己有是侵占行为的本质。构成非法占为己有必须具备事先合法占有他人财物 ,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具有拒不退还的表现等三个必备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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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1):94-98
文章就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含义、表示方式、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象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就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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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占罪的概念、种类、犯罪对象、侵占行为和告诉制度方面对我国与外国的规定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侵占罪的立法完善、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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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世月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周少华同志《侵占埋藏物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下称周文)后,深为作者严密的思维所折服。周文对侵占埋藏物构成犯罪提出的许多极具价值的论点对于准确把握侵占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很有意义。但周文对“埋藏物”的界定,笔者有不同看法。在此愿发表自己一孔之见,与周文商榷。刑法第270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该条第一款侵占罪处罚。周文认为这里的埋藏物是符合以下特征之物:“(1)须为动产;(2)须为埋藏之物,一般是指埋藏于土地中,但也不排除埋藏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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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辉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3,(1):67-70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以特殊主体为重要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对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根据我国《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自 1979年以来有几次变化 :一是要严格限制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二是应当依法确定受贿罪犯罪的区别及受贿与贪污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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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犯罪构成的涵义而言,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很大的差异。准确把握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于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比较不同犯罪构成理论和犯罪成立理论的基础上探讨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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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法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金彪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2):17-22
与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相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也是侵害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犯罪。这两种犯罪的客观方面均可以表述为"掠取、诱拐"的行为,而且有必要将上述两种犯罪目的犯化。总之,上述两种犯罪均属于短缩的二行为犯。只有把这两种犯罪作为短缩的二行为犯规定,才有利于实现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目的,有利于犯罪的类型化,有利于确定既遂与未遂,区分罪数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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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所具有的是否就是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一直是中国刑法学中存在争议的问题.立于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形态与犯罪成立的关系以及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的社会危害性或法益侵害性,则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狭义)共犯形态所具有的仍是完整的犯罪构成.进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的关系便可得到进一步的揭示:犯罪构成是犯罪形态的“筋骨”,而犯罪形态则是犯罪构成的“载体”.至于特殊犯罪形态的构成条件问题,似可形成其他具有针对性的刑法学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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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一,经济犯罪的犯罪主体同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较,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实践办案中,认定主体事实是贯穿着整个侦查活动的关键,对于犯罪主体的查证尤为重要。针对经济犯罪主体具有专业性、职务关联性、狡诈隐蔽性、内外勾结性、集团协作化等特点,研究不同的侦查方法及技巧,从而提高经侦办案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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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立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5):71-74
农民犯罪一直是我国犯罪的主流,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农民犯罪随着我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发生着较大变化,了解这一变化对制定预防、矫治犯罪政策,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意义重大。以什么样的标准来界定农民犯罪,将影响人们对农民犯罪态势的分析。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人进行的犯罪才是农民犯罪,随着农业、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犯罪将逐步减少,预防、矫治犯罪的策略也应有所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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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82-89
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与刑法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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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以金融犯罪案件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是经侦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难题。单位经济犯罪是个人经济犯罪的对称,讨论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要结合个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我国现有司法规范规定的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与个人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比例关系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对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重新梳理,确定新的比例关系。即单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应与个人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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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彪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58-62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一种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犯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且在数量上不需要多人。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就是以暴力、胁迫、欺骗、诱惑等手段实力支配未成年人。本罪是目的犯,其目的就是使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本罪只要使未成年人置于自己或者他人的实力支配之下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且存在未遂的可能。本罪是继续犯,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在本罪的罪数关系上,多数情况下是并合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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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耀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72-7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存在自首 ,其存在自首的条件也具有某些特殊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不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 ,不能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为便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有必要对该罪的法定刑加以具体量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