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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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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魏雅华 《中国律师》2002,(12):27-28
002年4月1日,前任“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陆家豪,一纸诉状将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告上法庭。5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25日作出判决,以“超过法定诉讼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陆家豪不服,提出上诉。10月24日上午9时,陆家豪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现在,此案正在审理中。此次审判陆家豪没有出庭,他授权刚刚领受了美国《商业周刊》评选的“亚洲之星”殊荣,以“维护投资者权益”而出名的著名律师严义明全权代理,此事成为这个被称为“中…  相似文献   

2.
从郑百文看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立董事是“独立的外部董事”的简称,是指独立于公司之外,而又行使董事职权的外部董事。因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存在虚假财务报表等严重问题,2001年9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决定,对郑百文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分别处以罚款。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以自己既未参与过郑百文的经营管理,也未从郑百文领取过任何报酬为由,不服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引发人们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3.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百文公司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先生被证监会处罚10万元一事,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独立董事的讨论。从理论上说,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引入,对于完善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无疑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在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原告陆家豪自1995年1月至2001年担任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第三、四届董事会董事。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1]19号),对郑百文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处以30、20万元罚款,对陆  相似文献   

5.
我国独立董事的立法引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就是独立之董事。独立董事溯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在美国等推行独立董事制度较早和成型的国家,视独立董事为“外来董事”、“外部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此类称谓背后的信奉理念是:董事作为公司成员难免是有感情的,只有将其置身公司利益冲突之外,才有“独立”可言。这一理念日渐为很多国家认同,  相似文献   

6.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对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出强制性规定。本文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如对公司权力的制衡,保证科学决策等价值入手,分析了该制度的内在缺陷。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和我国的监事会制度之间在功能和地位上存在的冲突,主张应当对二者的职能进行细分,独立董事以业务监督和妥当性监督为主,同时允许一定程度职能的交叉。最后,对如何完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与一般董事之间是否应当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连宗 《法制与社会》2011,(14):32-33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和不‘懂事”,使其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分析前述缺陷,提出从通过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优化独立董事聘任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和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以使独立董事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上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8.
传统公司法理论在谈及董事责任时,多限于探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即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多个条文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然而当公司董事因失职造成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失职董事是否应直接向其承担责任呢 ?  一、现有立法及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对于该条,有人认为其责任…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 ,当一个公司的事务出现问题时 ,其董事及高级管理者依照法律承担个人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越来越高。这样的立法趋势造就并发展了一个全新的“董事及经理人责任险”市场。本文简要介绍董事险及其发展过程 ,并以荷兰为例考察了管理责任立法与董事险实践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0.
董事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均具有可归责性,应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传统理论并不完全排斥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其赖以依靠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规则等只能调整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而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是组织法传导机制下信义责任的延伸,是组织利益失衡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补充与矫正。因风险承担、身份定位的差别,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与股东人格否认责任是组织法内部责任的一体两面,故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仍未准确定位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功能,须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1.
董事多元化与公司社会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文  祝函 《河北法学》2004,22(10):70-72
当今各国公司制度中,已形成董事多元化的格局。董事多元化是弥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欠缺可操作性的一项积极的举措,它反映了“公司强行法理论”向“公司合同理论”的转变。在公司合同理论的基础上,辅之以制度经济学理论,对与公司存有利害关系的利益集团代表做具体的分析,看是否应该和如何将其引入董事会,从而使公司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2.
Under most workers' compensation statutes, an injury must "arise out of " an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in order to qualify as a compensable disability. In U.S. Industries v. Director, the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the Longshoremen's and Harbor Workers' Compensation Act must be strictly construed to avoid transforming the compensation system into a form of social insurance. In U.S. Industries, the Court denied a disability claim based on an arthritic condition which was manifested while the worker was at home in bed. This Note contends that the Supreme Court neglected to consider pertinent medical realities when analyzing the causation question. Thus, the decision undermines the overall rationale behind workers' compensation legislation. Nonetheless, the Note argues that the case does not relax the requirement of adequately scrutinizing the causative elements underlying any reasonable claim for disability benefits. An analysis adequately accommodating both medical and legal facts, instead of relying upon the vagarie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disability determinations.  相似文献   

13.
陈静 《政法学刊》2005,22(1):93-95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开始全面铺开《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然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推行在理论和我国现实中,在可行性和可能性的严密分析之下,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前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将肇始于英美国家的这项制度引入国内,绝不只是简单的制度移植,更不意味着公司只须聘请若干专家以作其“门面和装潢”,以提升公司之层次,它涉及的是独立董事与公司法的整体契合问题。在这方面,我国深沪交易所各自草拟了具有导向作用的“治理指引”和“上市规则”,证监会也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但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选任、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维持、独立董事的权责、薪酬等方面,还有不尽细致、完整之处。故而,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完善我国这一制度,应属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谭郑霄 《时代法学》2005,3(6):61-67
自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布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是,从该制度运行几年来的实际效果看,并没有实现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初衷。我国上市公司不具备与独立董事制度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股权结构,而且独立董事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性以及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是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未能产生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6.
Qiu CJ  Luo YP  Zhang B  Huo KJ  Zhang W 《法医学杂志》2008,24(2):131-133
目的探讨"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诊断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形成原因、判定原则及处理措施。方法分析比较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中12例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鉴定资料。结果形成此诊断的主要原因是鉴定资料不充分,描述的被鉴定人精神异常表现不具体、不典型(83.3%),或鉴定资料描述的精神异常与鉴定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不一致。但是即使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仍可以从作案动机、有无逃逸等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12例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被鉴定人9例(75%)判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例(25%)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结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暂时性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使用,但应慎用。  相似文献   

17.
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从循环经济的动力支持谈起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黄锡生  张国鹏 《法学论坛》2006,21(3):111-114
我国正在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其成败的关键取决于能否找到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发达国家重要的环境政策,该制度将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其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阶段。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改变企业的成本结构,从而激发起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动力。本文分析了引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国如何建立和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Wang YM  Zhang QC 《法医学杂志》2006,22(2):141-143
目的建立“过失严重度”这一描述医疗事故或纠纷综合严重程度的量化指标。方法“过失严重度”以事故级别系数乘以责任大小系数表示。结果经计算,共产生了15个级别的“过失严重度”,从最重的1到最轻的20。结论“过失严重度”可对不同等级、不同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序,按照这一排序,可使医疗事故与纠纷的处理更具操作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独立董事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特色制度,有利于制衡控股股东或内部人的控制权,可引入我国公司权力机构体制。本文论述了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前提条件和意义,并就该制度体系中的资格、任免、职权、义务和薪酬等事项提出了设想,以建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大体框架。  相似文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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