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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一审法庭具有公诉人与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在实践中大家是明确的,而对于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究以何种身份,是否还象出席第一审法庭一样,具有公诉人和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抑或不再是公诉人,而只是执行审判监督?这个问题对于检察机关在第二审中的任务和出庭检察员的全部活动有着决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   

2.
出席参加公诉案件的第二审法庭的检察员是否与出席第一审法庭的检察员一样,具有公诉人和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问题,是一个涉及到检察员在公诉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法庭上的任务有何差异的重要问题。对这个问题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部分学者认为,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的第二审法庭,只具有审判监督者身份,不再象出席第一审法庭那样具有公诉人身份。理由主要是: 1、检察院派员出席公诉案件的第二审法庭,是由于检察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抗诉而产生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员的任务一是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二是对第二审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是否违法实行监督。这两项任务都不属于公诉任务,而属于检察院的审判监督的职权范围。当然也就没有公诉人的身份。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的法律地位,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无论是在第一审法庭上,还是在第二审法庭上(包括审理上诉案件和抗拆案件),只要是公诉案件,出庭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员都是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现的。国家公诉人担负着两项仟务:一是支持检察机关的起诉,二是实行审判监督。他既是国家公诉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又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维护者,代表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相似文献   

4.
副检察长以什么身份出庭支持公诉?编辑同志:在司法实践中,对副检察长以什么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存在两种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检察员身份出庭。理由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但对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理由如下:1.它是由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权所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主要体…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进入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一种是第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而提出抗诉的案件。对于进入第二审程序的这两种案件,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检察院出庭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由于审判人员对这个规定理解上的问题,在实践中就出现了这样两种情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上级法院再审时,能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当上级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审法院就不通知同级检察院出席法庭。他们认为:这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应按日上诉引起的发回重申的案件开庭审理。笔者认为:因抗诉发回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也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具体理由有四点:一、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8.
《人民司法》1980年第12期和1981年第4期上分别刊登了《刑事上诉案件的公开审判》和《谈谈刑事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形式》两篇文章。这两篇文章都谈到了检察员出席一、二审法庭的身份、职权问题。前一篇文章中说:“检察员在第一审法庭上是国家公诉人,其任务是支持公诉,惩罚犯罪;而在第二审法庭上则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其任务是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和监督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后二篇文章说:“检察员在一、二审法庭的职能有所不同,第一审  相似文献   

9.
谈《出庭意见书》的制作修杭生检察员出席上诉法庭,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表出庭意见,即《出庭意见书》:发表二审出庭意见,是检察员出席二审法庭,进一步支持公诉的有力手段,既可以进一步实行审判监督,又能够进一步发挥法制宣传作用。一、《出庭意见书》的特点《出庭意见...  相似文献   

1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是,有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既不开庭审理,也没有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而是径行判决。其理由:一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都应当开庭审理;二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其规定也不明确,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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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民事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几个程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对于这两条规定,如果仅仅是同级审自然不存在程序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当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将案件以“指令再审”的形式交由下一级法院审理,由此产生了目前各地在相关程序上做法不一致的问题。一、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法院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民事抗诉案件开庭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关键的问题是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  相似文献   

12.
<正> 在第二审法庭上,检察长或者检察员的身分和任务是什么?这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以公诉人身分出席二审法庭,任务是支持公诉和对法庭在审判过程中是否违法实行监督;另一种意见认为是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的身分出席第二审法庭,任务不再是支持公诉,而是实行审判监督。  相似文献   

13.
田保中  徐尉 《法制与社会》2012,(27):156+158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后的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要改变以往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派员出庭的做法,全部公诉案件都要出庭支持公诉.  相似文献   

14.
原刑诉法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新刑诉法第210条将原刑诉法175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检察员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其刑事立法依据是基于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三机关相互关系、司法公正等因素的考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出庭工作通知》,要求新刑诉法正式实施前,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法院,增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出庭率。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协调与矛盾,应对基层司法处境现状保持应有的关注;在该刑事法条在司法适用中,要对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存在问题给予正确的理解和协调,方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又能提高司法活动的效率。  相似文献   

15.
最近,我们对我市区、县法院去年审理的重审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在我们调查的30个案件中,有16件开庭审理时公诉人没有出庭支持公诉。通过调查发现,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认为发回重审案件不同于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审时公诉人已经出庭支持公诉了,重审时就可以不出庭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 重审刑事案件公诉人不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刑率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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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仅扩大了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范围,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既是支持起诉,指控犯罪的需要,也是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保障人权,确保审判公正的需要。本文从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探寻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解决问题的对策。一、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派员出庭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没有形成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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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这里既没有明确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明确出席法庭的主要职责,实践中对此争议颇大。笔者试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一、检察人员出席民事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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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对镇平县检察院2014年简易程序出庭案件的调查,总结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情况、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可以为简易程序案件办理机制的构建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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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法律关于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出庭主体的规定是不妥的,不应绝对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首先,从域外的有关规定来看,尽管也规定一般由二审法院检察署之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但不排除原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其次,在诉讼主体上,原公诉机关才是具体案件的诉讼主体,其上级机关出席二审法庭乃适用"检察一体"原则的结果,原公诉机关是本应该出席二审法庭的.第三,从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的职能来看,它不仅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而且其主要职能乃是诉讼职能,不能以法律监督为由否定原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性,而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是庭后进行,是可以委托的.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我国的主要立法理由,认为都不是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充分理由.最后,文章对如何确定二审中检察机关的出庭主体,以及上诉的流转程序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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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法》修改的原因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据此,在抗诉活动中,上级检察院既要阅卷充分掌握案情,又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工作量大大增加。而原《刑诉法》却没有规定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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