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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笪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  相似文献   

2.
李欣 《法制与社会》2014,(11):94-95
随着我国国际贸易地不断发展,企业涉及的国际经济纠纷日益增多,涉外商事仲裁中立、灵活、高效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中外各界的关注,越来越成为解决涉外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就目前来说,各国进行的涉外仲裁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合同的履行问题。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能够确保仲裁活动进展,在维护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目前涉外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法规,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这主要是申请财产保全时间作出财产保全决定的主体这类问题的描述,为进一步健全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献计献策。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法律问题○华玉刚张贵桥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防止将来生效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必要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保全措施。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除具有...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邓杰 《法学杂志》2003,24(1):75-77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 ,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措施 ,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 ,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目前 ,在国际上 ,赋予仲裁庭与法院共同决定财产保全的并存权力 (concurrentpower) ,并将法院的  相似文献   

5.
戴晨  王英民 《法学杂志》2008,29(2):158-160
我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关于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法律和法规时,必然会考虑到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从而与国际接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统一趋势在这种融合中不断加强和深化。笔者对世界上各著名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对临时措施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总结认为我国应该授权仲裁庭签发临时保全措施的命令,允许当事人通过特殊协议授权仲裁庭采取相关的其他措施,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的世界发展潮流。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提交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案件大幅度地增加,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也相应增加。涉外仲裁的实践表明,现行关于涉外仲裁之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诸如仲裁当事人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时是否需要通过仲裁委员会提交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关系到涉外仲裁之财产保全案件的主体,因此,实施中遇到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仲裁之财产保全制度。一、涉外仲裁之财产保全的特点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  相似文献   

7.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责任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加强,仲裁中的责任制度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重视。但从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看,基本上都只规定了仲裁员或仲裁庭的责任,少有提到仲裁机构的责任。即便提到,也未将仲裁员或仲裁庭的责任与仲裁机构的责任加以区分。笔者认为,对仲裁庭和仲裁机构不加以区分而笼统规定其责任,不仅不符合法理,而且在实践中也会产生一系列矛盾。 一 仲裁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在一个具体的仲裁案件中,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组成仲裁庭,直至裁决做出,其中要涉及到争议双方当事人、仲…  相似文献   

8.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9.
赵秀文 《法学》2005,(6):67-72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的裁决为我国裁决。鉴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裁决的性质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时,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而应当适用《纽约公约》第1条(1)款第二个句子有关“非内国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该ICC裁决。  相似文献   

10.
刘永明  王显荣 《河北法学》2003,21(2):117-121
“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复杂化 ,而国际商事仲裁无疑是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办法。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立法模式的多样化和对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渴望必然要求我们努力寻找仲裁领域临时保全措施的发展趋势。文章从理论上通过对世界上各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各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 :允许当事人通过特殊协议授权仲裁庭签发临时保全措施的命令 ,仲裁庭因此取得采取使该临时保全措施得到遵守的惩罚性赔偿的权力 ,无论从理论上 ,还是从仲裁自身的逻辑上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的世界发展潮流上都具有其他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最后 ,针对我国大陆仲裁立法的弊端 ,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1.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规则制定和实践中,证据开示制度构成了仲裁庭庭前准备步骤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实施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满足国际商事仲裁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证据开示制度直接推动了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时它便于双方当事人认识和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与诉讼相比较,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开示范围和保障有其特殊之处。我国的仲裁立法和规则可在保持自身特点的同时,适当吸收相关规则,以完善和发展仲裁中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2.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授予仲裁员发布临时性保全措施是仲裁制度发展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仲裁员授予的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离不开法院的支持。各国仲裁立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应该借鉴UNCITRAL通过的关于《示范法》第17条有关临时措施的修改草案,积极完善自己的仲裁立法,遵循临时措施制度的立法趋势,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3.
商事仲裁协议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所在,因而世界各国和地区包括我国内地与澳门地区仲裁立法均对商事仲裁协议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并作出详尽规定。本文在对商事仲裁协议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的基础上从商事仲裁协议的形式、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仲裁协议的废止和失效等诸多方面对我国内地和澳门地区的仲裁协议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和分析。  相似文献   

14.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全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由仲裁庭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所采取的诸如扣押、查封财产、责令保管或出售争议标的物,保全证据及暂停某种工作等具有强制性的临时措施。通常,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并不是就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结论,而是为了保证仲裁庭能够针对争议的是非曲直作出适当的裁决以及该裁决能够有效地得到执行。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由干争议的当事人往往分属于不同的国家,其营业地与仲裁地往往相距遥远,仲裁程序可能十分漫长。更为重要的是,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某些已经预见到败诉的一…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条款的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临时性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措施,旨在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障裁决作出后得以执行。在阐述联合国贸法会2006年对其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临时性保全措施规定修改要点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修订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
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ICC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据此,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CC仲裁庭按照ICC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7.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和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第三人问题引起仲裁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在是否有必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阐明了正反两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列举了有关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通过从理论到实践的分析,笔者驳斥了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认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本质决定了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的授权,不能设立第三人制度使仲裁诉讼化,失去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18.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性保全措施旨在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障裁决能够得以执行,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内法两个层面上透析临时性保全措施的执行问题,接着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最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修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重新仲裁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支持。其目的是给予仲裁庭弥补已经发生的程序性缺陷的机会,避免由于仲裁的错误而导致裁决完全被撤销,保证当事人原定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意愿的实现,节省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费用的投入,减少资源的浪费,也是较经济地处理纠纷的一条途径。但我国目前对重新仲裁制度的规定十分抽象与笼统,欠缺可操作性,不利于在实践中发挥该制度的优势。本文拟通过研究国内外有关重新仲裁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完善我国重新仲裁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20.
本文指出我国仲裁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相对简单;法院独占财产保全的审查权、决定权和实施权,背离了国际做法;缺乏仲裁前的财产保全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繁琐,这些都是我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文中在借鉴国外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以上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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