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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该条款是有关存疑不起诉的规定。存疑不起诉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疑不起诉的实质条件是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具体情形包括:1.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2.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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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的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形式之一,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存疑不起诉制度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在对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价值判断、法律属性和刑事赔偿责任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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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源于德国和日本,又称"暂缓起诉"、"起诉犹豫"、"延缓起诉"。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司法实践,也符合国际刑事政策发展的大趋势。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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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条文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存疑不起诉"制度.近年来,随着存疑不起诉适用的逐渐增多,[1]该制度本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以及对该制度的模糊认识日益暴露出来,小则影响了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大则影响了对这项制度的把握,进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规范和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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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存疑不起诉制度.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制度本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以及对检制度认识上的模糊性日益暴露出来。通过分析存疑不起诉的制度价值和实践作用.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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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140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在当今世界各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范围逐步扩大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的裁量范围则限制较严格,适用空间有限。为此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适当扩大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范围的构想,即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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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排除了人民检察院的定罪权,同时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按照国际刑事诉讼发展的潮流,吸收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精神,设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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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形式之一,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以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法律属性、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为基础,探讨完善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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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形式之一,是“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以存疑不起诉的理论基础、法律属性、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为基础,探讨完善存疑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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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不足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但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仅有侵犯通信自由和偷越国边境两个罪名,对于其他罪名,未成年人犯罪后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将会很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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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了存疑不起诉制度,由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系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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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法律文化背景、诉讼机制及诉讼理念、法律环境等原因 ,我国与澳大利亚的不起诉制度有较大不同 ,我国适用的是起诉法定主义原则 ,并辅之以一较小范围内的起诉裁量主义 ,澳大利亚则实行起诉便宜主义 ,检察官享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具体表现在不起诉的基本原则、存疑不起诉及酌定不起诉等方面。研究澳大利亚的不起诉制度并借鉴其某些符合我国国情的作法对发展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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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制度,并不存在附条件不起诉这一制度,但我国学者从上世纪80年代末便开始关注这一制度。在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期间,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曾将该制度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等。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认为"这种不起诉制度与日本刑事诉讼中的缓期起诉或者起诉犹豫近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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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具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又增加了一项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救济制度对于防止检察机关权力滥用发挥巨大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缺陷,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力,权力本身就容易使掌权者迷失方向,导致权力滥用。单纯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有可能使得检察院成为特权机关,只有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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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和自己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可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本文就存疑不起诉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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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罪行不能证实也不能否定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惯用“存疑不起诉”的称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以“证据不足不起诉”取代“存疑不起诉”更为科学、准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