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民间金融松绑与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存在自有资金放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冲突:放贷利息与放贷人运营成本的矛盾;民间金融监管与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矛盾。而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管理模式协调性差,民事法律与金融行政法规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本文指出确立和完善民间金融的保护性法律制度、退出机制、预警机制对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运作、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2.
浙江省东阳市的吴英涉嫌非法集资一事案发后,引来社会各界的诸多关注,政府相关部门更是表示要加大打击地下金融的力度,并通过媒体提醒人们警惕各类声称回报率高的"融资""集资"活动。本文将从浙江省民间金融①的现状,当前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应然状态,民间金融的法律经济分析这三个方面来考量如何架构一个比较合理的民间金融制度。  相似文献   

3.
张运鸿 《法制与社会》2013,(10):283-284
在全国范围内,因民间融资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总量攀升、涉案金额不断上涨,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对于民间融资刑事案件的防范和对策,应畅通投资渠道,改革金融制度,完善民间融资的立法,加强案件后续问题的解决,积极做好退赔和信访等各项工作。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巨大问题.具体犯罪认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的界定,集资诈骗罪中如何推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都值得探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用于合法经营行为的犯罪处理应谨慎判断.民闻金融逐步合法化是时代潮流,民间借贷融资不规范,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清,使得非法集资的认定泛化,阻碍了民间借贷融资的发展.在未来融资体制设计中,应建立健全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拓展多种投资渠道,合理调整民间融资政策,并培育良好的法制环境、经济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5.
陆琪 《科技与法律》2014,(3):445-454
非法集资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背景下呈现进一步多发的态势,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监管机关和司法机构对非法集资的管制和处罚也进一步加强,这固然是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过于严苛的管制和认定也与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整体放松管制的趋势相矛盾,有可能伤及无辜并遏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活力。为此,通过总结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犯罪特征,深入解读最新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完善非法集资的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金融有理财、支付与融资三种模式。其中,以P2P网贷、众筹为融资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乃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类型,该种民间借贷在当前金融垄断主义的立法政策下,与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的构成要件之间具有契合性。面对互联网金融,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只将欺诈或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把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之互联网金融行为定义为集资诈骗,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并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7.
童蕾  徐俊 《犯罪研究》2012,(5):65-67
当前国内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学理研究都未对民间借贷的这一概念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特别是民间借贷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赖于我们秉持怎样的价值观念、构建怎样的法律制度、实施怎样的司法标准。本文通过价值导向、制度建构和司法应对等三个不同维度展开对民间借贷合法性的探讨,为正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8.
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非法集资活动近年来越演越烈,是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仍然不够,还是处理方式有问题?研究发现,现有对非法集资的处理制度不能准确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无法明确区分一般的商业交易行为与集资行为;同时,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和处理非法集资行为,实际是以间接融资手段处理了所有直接融资问题,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不能实现保护投资者的公共目标,也无法为民间融资的合法化预留空间。本文建议将更多非法集资活动划入直接融资监管领域,从而既符合法律本身的逻辑,也符合金融实践的现实。为了实现这一建议,需要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对证券的定义,从而使其能够应对现实中花样翻新的各类集资活动。  相似文献   

9.
民间金融活动是指民间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单位或个人为经济经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现阶段应加强金融行政立法,以规范相关活动,不能让刑法冲锋陷阵来弥补前置法的缺失和不足。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非法集资从形式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集资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社会公众的资金(主要指集资诈骗罪),对其认定应强调行为人的诈骗目的;另一类是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类行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也是目前刑法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介入的焦点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界限,其中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犯罪对象不特定性"的规定内容。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营企业、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为民间金融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空间。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恰恰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但从目前来看,民间金融的合法性地位还没有得到确认。对于此,本文认为:一是要转变原有观念;二是要颁布《放贷人条例》;三事要修正现有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1.
治理非法集资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反映了我国当下金融刑法规范的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同时还存在着对正常民间融资活动扩大打击面的倾向.法律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表明,金融刑法规范的不完善归根结底是由于基础性金融法律制度的欠缺而导致的,它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制度完善的问题了.为此...  相似文献   

12.
在金融政策由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的背景下,金融治理的刑法依赖思维必须转变,传统金融刑事司法政策亦应随之调整。分析金融秩序的价值位阶,非法集资罪保护的首要法益是金融交易秩序,民间集资行为并不必然扰乱金融交易秩序。当前处置非法集资司法实务面临的核心难题在于"刑民交叉"问题,此难题能够得以妥善解决、意思自治与非法集资可以实现制度耦合,关键在于衡平刑法惩罚犯罪与民法保护权利这两种法律价值,刑事司法政策应兼顾"鼓励民间金融市场规范化发展"和"打击扰乱金融秩序违法行为"两项价值目标。在程序上,对于已获清偿的债权,参照《破产法》建立"刑事保留期"制度,建议仅对保留期内的财产流转行为予以撤销,保留期之前的所有财产流转行为均不撤销,以保持社会财产流转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在民商事、行政类和刑事法律规范中均对有关非法集资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但相关法律规范却存在规定相对分散,规定过于笼统、并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民间借贷的地位未予以明确规定,存在重刑事处罚轻民商事和行政制裁的倾向,在集资诈骗罪中不适宜地保留有死刑的规定,缺乏对非法集资被害人相应的民事救济机制等缺陷.针对上述问题,在对我国有关规制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制度层面建立合理的民间借贷体系,有效疏导民间借贷秩序,另一方面要在法律层面统一非法集资的法律规范,形成层次分明的处罚结构,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被害人民事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4.
鉴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完备的监管体制,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阻滞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层面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作限缩解释,明确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界限,摆正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以平衡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储户隐瞒民间借贷事实,以存款账户资金丢失为由向银行诉讼索赔牟取不法利益,是现阶段出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其与非法集资活动密切相关,并涉及其他类型犯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银行报案时对存款人的行为性质难以定性并查处,亦无法以虚假诉讼罪或者金融诈骗罪作为立案的案由。本文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征及发案规律,认为公检法机关、银行等相关部门应紧密协作,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向银行领域蔓延,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在刑法条文中增加相应的罪名,以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6.
冯嘉敏  李燚  雷潇潇 《法制与社会》2013,(15):114-116,125
一直以来,我国都存在着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界限模糊、难以区分的问题。吴英案不是集资诈骗罪的首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只有理清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并完善相关制度,才能有助于维护市场金融的稳定。  相似文献   

17.
汪丽丽 《法学论坛》2012,(3):111-118
各地民间借贷风波与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频发日益困扰着我国民间金融制度的正常发展,继而影响到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对于这种内生性的融资行为缘何转化为犯罪行为,厘清其界限,并进行制度分析显得尤为重要。金融抑制政策、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善等一系列制度诱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不畅通,继而从外部诱发不正当民间融资行为的产生。故而,需要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厘清监管边界、健全法律责任体系,从制度上变打击为预防。  相似文献   

18.
我国非法集资呈现出与广义证券投资相关的证券化趋势。现有调整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有非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主的刑法调整存在明显缺陷,非法集资的制度规范需要做证券法角度的改进。解决制度性的非法集资问题,必须确立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标准,扩张合法融资途径,将公司企业的经营性、证券性投融资行为归于证券法调整。引导证券化民间集资关系转化为民间证券融资关系,通过证券融资的规范调整,调整民间融资的行为,用是否违反证券法作为判断民间融资行为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企业融资贷款难、闲散资金投资渠道不畅、对非法集资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非法集资行为呈现专业化、欺诈性、范围扩大等新动向,削弱了国家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应从两方面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一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其健康发展;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监管打击力度,制止非法集资行为的蔓延。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因房地产、信托投资等行业的经营危机的不断加剧使民间融资的缺乏科学的运营方式与监管的特性不断凸显,特别是职业借贷人的出现使民间融资不断突破民事纠纷的界限,在引发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伴生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对民间融资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对以民间融资为形式进行掩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金融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是目前学术界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对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至2014年两年间对该类民间融资案件的受理、审理、移送、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对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迫切性进行探讨,进而阐述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进行刑法规制是促进民间融资合法化的必备条件进行论述,并对如何对非法集资行为等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