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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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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是当事人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格式合同条款的单方拟定性往往导致合同权利的失衡。为了对失衡权利的救济 ,我国《合同法》着重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难点在于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本文提出“合理免责格式条款”和“违规免责格式条款”的概念 ,并就二者的构成要件和效力认定原则进行了实践总结和理论归纳。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不仅对格式条款的成立,生效,解释进行了特别的规制,而且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使众多的格式条款因达不到法定的有效要件而无效,从而限制格式条款的滥用,避免对合同权益的损害。但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不够明确,学者们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著述及争论颇多。本文就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颁布的《合同法》中,对于格式条款具体的成立以及生效进行了解释并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具有的效力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使部分格式条款由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以及内容进行制定,最终属于无效,从而有效的避免了滥用格式条款的行为,并保护了合同双方具有的合法权利.本文主要讲述了格式条款的具体成立以及格式条款具有的效力,其中包括格式条款有效以及格式条款无效.  相似文献   

4.
格式条款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已占到合同总数的99%以上。在格式条款是否成立和有无效力的问题上,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只有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方面分析其成立的特殊性,并从我国不同法律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出发,才能准确地界定格式条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5.
在格式条款的效力规制方面,世界各国除了在立法上以明定的形式宣告某些格式条款绝对无效之外,为了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和种类繁多的格式条款,还采取了另外一种规制格式条款的手段,即授权法院援引某项抽象的法律原则规制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规制技术。由于我国《合同法》对此项规制技术未作规定,本文拟结合有关国家、地区的立法和判例对其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6.
吕冰心 《法学杂志》2022,43(3):132-148
网络合同目前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经济交易的基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有着异于传统纸质合同的特别属性,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性:交易环境的异质性和虚拟性、较高程度的开放性和隐匿性、超越时空的广泛性和实时性、趋于复杂的技术性和动态性、表达内容的再标准化与同质化。上述特性对于传统的合意理论、格式条款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的价值平衡、合同解释和无效规则的适用,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变更条款的效力、侵入性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等均有着指引价值和重要影响。基于网络格式条款的特性及其对规制影响的分析,建议以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主要手段构建体系化规制路径,并以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为重点规制内容,从而建立起一个立体全面、重点突出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系统。  相似文献   

7.
随着网购的高速发展,格式条款在网购交易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网购格式条款在加快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交易纠纷。由于网购格式条款是网络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条款,会造成交易双方利益的不均等,所以对效力的判断也是十分必要的。网购格式条款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也适用普通格式条款的理论。因此,解决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现存的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商家以及开发商等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在违背相对人真实意思情况下,列入合同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的适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提供者以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及诚实信用原则,应承认其效力。  相似文献   

9.
周清林 《现代法学》2011,33(4):185-193
格式免责条款效力如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有明确的规定。不过,这些规定之间大都相互冲突,矛盾重重。为了化解矛盾,有必要先区分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违反说明或提请注意义务。违反者应视为没有订入合同,若没有违反,则应区分4种不同情况而对效力进行规定。唯有如此,才能在格式免责条款上达成自由与公平的平衡。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明文规定了格式合同(条款)的成立、解释和效力。适用这些规则的逻辑前提是某一合同或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或条款。由于将一份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和认定为非格式条款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理清格式条款定义在我国法上也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德国的格式条款立法相对完善,本文通过对比较分析来理清格式条款的形式特点和实质特点,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中国船舶保险单中的特约条款与英国船舶保险单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特约条款内容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其性质上呈现多重性。在中国船舶保险实务中,特约条款可能构成格式条款性质的条款,其效力将受到规制格式条款本身的私法和针对社会公共利益公法的制约。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13.
长期定型化交易中,格式条款使用人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必要性和实践意义。我国《合同法》与《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未对其制度化,故有必要从原理及规范上予以解释与补充。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之正当化基础可依据格式条款使用人预先保留单方变更权内容的"变更条款",亦可基于法政策的考量。之于前者,"变更条款"应受到格式条款的一般效力规制且符合相对人的可期待性,以实现对相对人信赖的保护。之于后者,应参考情势变更原则之于司法实践的类型化适用确立"变更必要性"明确的适用范围。为使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产生拘束相对人之效力,应构建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机制。实体规范上该变更应符合"相对人的一般利益"或达到"合理性"要求。程序规范上,格式条款使用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相对人享有脱离变更后合同的解约权等救济措施,从而实现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及对等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论述了论格式条款的效力控制问题。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预先拟定"降低缔约成本,提高缔约效率。但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利己条款,相对人只能附从概括地接受。法律在赋予提供者"特权"的同时对其施加限制,"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遵循公平原则",有效地填补缔约机会和缔约能力差异,使相对人有更多机会了解合同内容,同时,对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进一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旅游格式合同大量运用于境内旅游实务中,其弊端引发了众多的旅游合同纠纷.为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控制非常必要.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主要从内容控制和效力控制两方面进行.内容控制可以适当减少“霸王条款”的出现.效力控制则主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将“霸王条款”变更,或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16.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格式条款在各类商业交易中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第39条认可了限制和免除责任格式条款的正当性,第40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绝对无效的情形。这前后两个条文在内容上存在交叉和冲突,对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涉及交易双方的权益均衡和商业风险的合理划分,对促进相关司法实践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国内外学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理论上,提单管辖权条款往往是以格式条款而并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理由被认定无效,实践中法院也会因为侵权诉因、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不方便法院原则、对等原则和有降低承运人责任之嫌为由限制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对待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法院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有条件的限制。本文在通过对提单管辖权条款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立法和司法承认该条款效力时考量的因素。同时,本文将结合理论依据和实践做法综合分析,旨在探究法院在判断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时,应当如何坚持有"限制"的尊重其效力,以及从确保货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在某些情况下排除该条款的效力。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很好地尊重当事人意志,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管辖权制度的整体安排。  相似文献   

18.
朱岩 《法学杂志》2005,(6):128-131
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9.
顾慧忠  熊燕 《人民司法》2023,(20):54-58
<正>【裁判要旨】对履约时间分档之格式退费条款的效力,应遵循一般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路径。但当该退费条款在合同整体中不显突兀、与多项内容相关联且意思明确,即便存在未单独加黑加粗的告知瑕疵,考虑到条款本身在分配权利义务上的合理性,仍应认定为有效。此时,突发的疫情状况使得合同确定的原退费标准(履约时间)缺乏适用性,可在剔除主观因素影响情况下合理界定合同履行所应达到的阶段,按照约定退费条款并结合双方在履行中的过错情况,酌情确定退费金额。  相似文献   

20.
韩长印 《中国法学》2015,(2):266-281
当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与共同致害人一起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能否将该连带责任从保险责任中加以排除,这是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等一般责任保险中的"按责赔付"条款能否在司法判决中得到承认并加以适用。通过对责任保险的责任内涵及责任保险独特的"摆脱不利"等保障功能的分析,从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角度,主张连带责任的免除条款构成格式条款的"意外免责"条款,其免责效力不应得到承认而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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