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5篇
  免费   0篇
法律   14篇
政治理论   1篇
  2021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4年   3篇
  2013年   2篇
  2012年   3篇
  2011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年来,以网络平台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为诱因的侵权案件频发,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消解个人信息处理格式条款与知情权、解释权、被遗忘权、脱离自动化决策权保护冲突的关键是,对格式条款进行类型化处理,分别进行效力认定。网络平台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致使信息主体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信息主体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格式条款符合我国《民法典》第497条规定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主要权利”的认定,在考虑合同内容的同时,应奉行合同性质决定论;以“理性人”构建网络平台的解释义务标准,力争在保障网络平台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  相似文献   
2.
蔡宝刚  杨显滨 《法学杂志》2012,33(10):42-47
韦伯认为直至现代资本主义阶段,形式合理性法律开始形成并成为最具合理性的法律形态。韦伯视野中的形式理性法律具有权威性、确定性、平等性、自治性、专业性、合法性等特质。总结、重温和厉行这些形式理性法律特质,对于我国当下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启发价值。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代工工厂与日俱增,在促进就业和增加税收的同时,也引发了环境污染、工人自杀、工厂爆炸、工伤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备受公众和学界的关注,建议出台相关法律对代工工厂模式进行规制.事实上,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原始设计制造商与代工工厂及其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它们既相互独立又存在一定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因此,应当以雇佣合同对代工工厂模式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制,从而明确代工雇佣合同的内涵、特征、法律效力.当损害发生时,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来保障代工工厂、劳动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代工工厂在中国健康、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4.
如何对中药单方专利侵权认定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和人们关注的焦点。新中药单方在现有的中药单方专利基础上进行的药量、炮制方法、煎法、剂型、生产工艺、方法、混合物组分改变及使用现有中药单方专利的新功能、提取其新的有效成分或混合物、改变组分混合物的剂量等,如果能在显著提高疗效、减少毒副作用、作用新的部位、适应新的病症、作用同一病症的不同类型等任何一方面有所突破,就应当认定该新中药单方对中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不构成对现有中药单方专利的侵权。  相似文献   
5.
随着中药复方专利侵权案件的日益增多,人们对中药复方专利的创造性认定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但至今仍无定论,我国现行《专利法》也不能为我们提供直接指引。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把《专利法》与中医药的相关原理相结合,只要新中药复方对现有中药复方专利的药味、药量、炮制方法、给药途径、生产工艺和方法、组合物、混合物、药用部分、复方组合、中药产地、煎药方法、煎药时间、服药方法、饮食禁忌等方面作出改变和完善,且能够在提高疗效、减少毒副作用、改变主病主症、适应同一病症的不同类型等任何一方面有所突破,就应当认定其对中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创造性认定要求。  相似文献   
6.
7.
杨显滨  苏喆 《学理论》2009,(2):49-50
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不断增多,法学界对胎儿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关注,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更是大相径庭。这反映了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缺陷和不足。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的保护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关于如何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及限制到何种程度,即所有权限制的标准是什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就个人所有权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利益衡平原则来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所有权行使的冲突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公共利益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优先于个人所有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9.
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0.
杨显滨 《河北法学》2012,30(9):157-162
实证主义法学自产生以来就与自然法学争论不休,曾引起学界的广泛讨论和关注,孰优孰劣,至今仍无定论.其焦点在于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法律是政治统治的工具,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体系,而自然法学坚持法律的本质在于法律规则所反映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来源于理性积良心的道德标准或原则.但却忽视了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相互补充性,事实上,它们在历史长河中是融合互动的,这种趋势在当今社会变得更加清晰、明朗.因此,未来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应当坚持规则和正义的统一,承认彼此相互依存,有的放矢地融为一体,共同促进法学研究不断迈向前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