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8 毫秒
1.
因急性酒中毒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日益增多,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如何区分普通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种急性酒中毒尤为重要.以往作者对复杂性醉酒的司法鉴定已作过讨论,现对病理性醉酒的鉴定作些阐述,主张对病理性醉酒的诊断应从严掌握,以避免出现对该诊断标准的过宽现象.对病理性醉酒的诊断,目前国内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大多数主张对此诊断标准仍应从严掌握.但在国内某些地方,对该诊断的标准还存在偏宽的现象.刑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醉酒要负责任”,即使已修订的刑法中,仍是这样的规定,醉酒要负责任.当然… 相似文献
2.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3.
正确理解醉酒驾驶犯罪之关键在于把握其情节犯特征.醉酒驾驶法条表述无“情节”字样,仍属情节犯,其情节就是“醉酒”.醉酒驾驶是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后者本是交通违法,前者是对“醉酒”程度的严重交通违法犯罪化——此种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立法衔接关系表明,醉酒驾驶不能适用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同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的认定全凭行为,即达到“醉酒”程度的“酒后驾驶”行为就证明存在抽象危险,足以构成犯罪,至于其中的危险大小区别,至多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4.
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应追求自由、秩序和正义的价值,以实现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遏止。但现实中,醉酒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因行为的多发性、饮酒的习惯性和制裁的限制性而存在一系列困境,因此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需破除对刑罚威慑作用的盲目笃信,在刑法与行政法的顺畅衔接和危险驾驶罪增设资格刑的同时,仍需社会力量的配合。 相似文献
5.
醉驾入刑,对全社会酒驾行为起到了较为有效的遏制。然而本文认为,在这些表面成效背后,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依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对将醉酒驾驶行为以刑法规制问题的讨论仍有意义和必要。面对醉酒驾驶行为已经入刑的现状,笔者从其背景出发,深究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理性看待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以期给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寻求更合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7.
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8.
醉酒驾车会对社会带来极大危害,是交通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但是醉酒驾车的处罚定性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可从这一现象谈起,在主体部分详细阐述不同人的观点及其原因,有人认为醉酒驾车是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行为进行严惩;而有人认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判定,而不应当一概而论.最后,我们可以得出自己的观点:醉酒驾车的处罚应该加强,但是醉酒驾车的司机是否应该被当作罪犯应该视其情节轻重决定. 相似文献
9.
针对醉酒驾驶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目前对醉酒驾驶行为主要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行为入刑说明了该行为已发生质的变化,但如何处罚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试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衔接的角度,在相关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醉酒驾驶行为惩罚方式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以期在目前的惩罚结构上更好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力,解决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的痼疾. 相似文献
10.
急性醉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急性醉酒在医学上是一种异常的精神状态,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当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法律宜将其视作正常人对待,接受同样的处罚,但法律对非自愿和病理性的醉酒应作除外性规定。当醉酒者是受害人时,法律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其精神异常,按法律对精神病人同样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在实践中,虽然操作较易,但对所有的醉酒人一视同仁导致了实质上的不正义,传统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解释存在种种缺陷,为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各类醉酒人犯罪处以不同的刑罚。 相似文献
12.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对“道路”、“机动车”和“醉酒”作出准确的解读.另外,该种犯罪客观行为的成立也并不受“情节恶劣”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4.
急性醉酒在医学上是一种异常的精神状态,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当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法律宜将其视作正常人对待,接受同样的处罚,但法律对非自愿和病理性的醉酒应作除外性规定。当醉酒者是受害人时,法律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其精神异常,按法律对精神病人同样的规定来处理。 相似文献
15.
醉酒人刑事责任是一个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古代到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都有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探讨。本文拟对中外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学说进行系统介绍,以期对醉酒人负刑事责任进行合理解释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17.
2009年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严打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行动,但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惩治不能只停留在严打的期限内。本文就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相关刑事实务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力求通过法律手段打赢醉酒驾车这场持久战。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19.
20.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与操作逐渐模式化,在积累办理经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以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为调研对象,着重对相关基础性资料进行梳理和分析,对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