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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虽受一定舆论影响,但立法机关对本罪的法网范围及其处罚采取了较为克制的态度,理解本罪的适用需要了解其立法背景与相关争议问题。为避免本罪的道德化倾向,在将本罪保护法益界定为特定女性的性自主权的前提下,需要对其法网范围适当限缩。将本罪与强奸罪理解为互斥关系,既非对立思维的产物,也非纯粹的理论游戏,有助于本罪的妥当适用。“特殊职责”要存在于行为之时,且应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有持续性,其实质是使得低龄未成年女性产生生活和精神上的依赖,从而对其性自主权造成实质性影响。“发生性关系”应为狭义上的性交关系。“情节恶劣”是本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对其认定要从多方面考虑,同时这也不意味着本罪的成立完全不需要考虑罪量因素。常年持续的性虐待事案跨越不同年龄段的场合,可能成立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数罪。  相似文献   
2.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一、刑事责任,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法律后果即刑事法律后果,就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有责性中的“责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犯罪成立的第三个阶层,系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具体是指针对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能否进行非难;而刑事责任是指在行为已经符合成立犯罪所应具备的全部条件从而构成犯罪时,对行为及行为人所进行的谴责和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3.
刑法理论在关于违法性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日本刑法学者相关讨论亦影响到我国刑法学界。我国学者的讨论立足于现行立法规定而展开,在犯罪成立条件问题上批判了现有的四要件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学术特征。中国刑法学须接受结果无价值论,其原因有四:第一,形式违法性中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实定法规;第二,在所谓违法二元论的场合,在进行违法判断的时候,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这两者都应予以考虑;第三,在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断的场合,若坚持行为无价值论,则故意、过失也好,责任能力也好,都成了违法判断的对象,导致有责行为的不必要;第四,坚持结果无价值一元论还可以直接解决物的不法问题。  相似文献   
4.
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加以系统研究乃至积极借鉴,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我国当下的犯罪论体系中期待可能性的地位问题。在详细介绍和评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日本刑法学中的体系地位以及是否需要对期待可能性之适用加以限制的观点后,文章认为,我国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恰当位置,而在犯罪论体系之外讨论期待可能性也不妥当。真正引入这一价值蕴含丰富的理论,有赖于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加以阶层式改造。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将犯罪的概念区分为“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的说法进行了回应和评述 ,主张将犯罪概念区分为“事实犯罪”和“法定犯罪”,并且具体论证了这种区分的功能和意义。最后 ,文章立足于刑事一体化的学科建设和刑法学学科内部的职能分工 ,探讨了刑事立法学和刑法适用解释学的研究对象问题  相似文献   
6.
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危害严重、民愤极大”之类的字眼。而在现实之中,我们也能时常听说成百上千人写“万民状”齐声讨伐,甚至看到一大群人索性坐到法院或者政法委的门口以示某某人“犯了众怒”的事情。  相似文献   
7.
付立庆 《证据科学》2002,9(2):110-115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8.
中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描述、追问与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付立庆 《法学杂志》2006,27(1):32-34
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可以分为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非典型的法定目的犯和非法定目的犯,本文主要研究典型的法定目的犯问题.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笔者进行了全样本的深层次追问,并且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对于我国刑法中的典型的法定目的犯之立法的总体评价.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新近的一种人格刑法的有力主张入手,首先给出了对于当下刑事法网是"厉而不严"而非"又严又厉"的基本判断,在此基础上,认为破除刑法危机、实现刑法机制的良性运转应该以"严而不厉"为基本保障,从而主张在刑罚轻缓化的同时,还必要强调刑法调控范围的适度扩张即犯罪化,并且,为这样的一种主张与时下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意义上找到了某种契合。  相似文献   
10.
付立庆 《法学》2018,(3):73-79
刑法立法本身不能追求绝对和片面,而应该寻求一种平衡。中国刑法立法平衡的基本方向是:回应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所带来的规范需求,在积极主义刑法观的指引下,严密法网,宽缓刑罚。具体展开上,这种平衡包括平等和均衡两个维度,并且是一种动态的、相对的平衡。由于未能很好贯彻平衡思维,现行刑法立法以及刑法修正过程中,仍旧充斥着各种不理性、欠科学的立法实践。要实现刑法立法的科学化,就需要在入罪问题上保持必要性与可行性间的平衡,其中,必要性的问题是首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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