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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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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建津 《中国律师》2006,(11):53-54
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定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物权法定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以及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以及确定物权的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作者比较了物权法定模式的表述方式和基本功能,并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物权法定中的“法”应当被主要限定为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判例不能创设物权。当事人关于物权设定的约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和目前三部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的评析,明确我国应确定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排他性原则、公示原则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物权法定原则是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该法,物权法定原则要求我国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规范)应当对物权的种类作出明确的规定,还应当对已经规定了的物权类型的内容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有利于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使得我国对私人财产所有权保护提高和完善到一个新的层次和高度,也符合物权公示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是物权概念中不容偏废的两个要旨.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的定义规定中,不当地回避或者模糊了物权的"排他性"要素,并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上出现了偏差.在物权法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其妥当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此相应,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效力模式,物权的客体问题也应单设条文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正峰 《法商研究》2006,23(2):9-16
对世性、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安全与便捷等制度价值实质是物权标准化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制度优势,并非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制约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制度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严重脱离物之利用关系物权化的客观需要。无名物权的确认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物权立法应努力加强物权标准化,同时为无名物权的创新预留制度空间,并作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以公示制度为基础的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的他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7.
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一条红线是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19世纪以来欧陆各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其之局限性不证自明。为了防止其局限性使物权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有必要将意定性较大的,且是法定的地役权作为兜底制度来协调支配利益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之冲突,实现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的诸多原则中,它最具特色,受到各国法学界及立法界的公认。物权法定主义,亦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都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具体包括两层含义: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具有相应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建立物权体系的需要;维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保障交易的安全与迅捷的需要。同时物权法定原则抑制了新型物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当坚持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体现着浓厚的强行法的色彩。物权法的重心是规范不动产 ,主要应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定和移转。尽管无形财产在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 ,但无形财产主要应当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而不应当由物权法调整。为完善物权法的体系 ,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担保物权 ,并应当补充和完善担保物权的规则。为了充分保护物权 ,应当设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以及效率原则。  相似文献   

10.
谢在全 《中外法学》2023,(2):406-424
物权法面临诸多争议问题,其中债权物权化是早已存在者,至今争议未歇,因债权物权化仍须受物权法定主义之限制,故法院于裁判上对某种债权创设物权效力时,就其物权化之要件事实及其效果,严密予以确定,不许以违反诚信原则、权利滥用原则等一般条款,任意冲破物权法定主义之框架限制;至电子科技之快速发展,带来数据新型资产之定位及信息革命对公示机制之冲击效应,则为物权法之新挑战。对于前者,于未及立法规范前,习惯法、判例法之运用,当为最佳因应之道;对于后者,登记技术之创新,讲求低成本、高效率,不重在如实反映物权状态,然因物权公示内容之正确性,恰可降低交易之信息成本,实现资产有效配置之法律重要任务,故信息革命对公示机制之变革力道,似仍须有法律之配套,方能展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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