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5):44-49
追求公正与效率是各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推动庭审实质化来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然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于某些轻微刑事案件,按照庭审实质化要求办理必然会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挤压其他案件办理的效率,最终影响公正的实现。应当推进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将刑事速裁程序定位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应有之义,大胆尝试,不断完善,从而保证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2):69-73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实现庭审实质化。实现庭审实质化要求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客观中立、控辩平等对抗,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庭审实质化面临着观念、体制和制度上的障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克服。实现庭审实质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相似文献
3.
4.
陈在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57-65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契合了社会治理模式的法治化转型,但会增加轻微刑事案件诉讼化的成本。以此为契机,构建侦审衔接机制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其具体运作层面,要建立侦查阶段的通报制度、审判阶段的审查制度以及执行阶段的联动制度。对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的外部监督制约,主要是在保障检察机关对案件相关信息知悉权的基础上赋予其程序变更权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5.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3)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统一的证明标准,集中体现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一元化,违背了诉讼规律,加重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难以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该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适当降低证据收集及证明标准,才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1):9-15
公安机关重大疑难案件侦查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是检察引导侦查的刑事司法制度。从实践中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环节看,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法律依据不明、提前介入不及时、引导权责不清、检察机关内部衔接不畅、公安机关存在依赖心理等问题。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检察监督权,加强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监督,从而提升检察机关在庭审环节的公诉应诉能力,建议对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进行系统构架,明确制度启动的法定程序、适用的刑事案件类型,并将制度的实施主体设定为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公诉两个部门,细化"意见"、"建议"内容,从而规范制度的实施方式。为了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建议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侦查行为纳入庭审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4):80-85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侦查模式的改革,以检警关系的重构遏制侦查权,以达成控辩双方对等、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形刑事诉讼结构。改革的对策有三:下策是建立专门化侦查体系,然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侦查模式行政化且缺乏制约的问题。中策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能有效地实质上参与侦查,有助于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并着眼于审判运用证据的角度,将侦查引导到围绕庭审中心来,但提前介入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效制约手段。故建立"检警一体"的刑事侦查模式是为上策,即刑事侦查按"检警一体"化原则受检察机关制约、指挥,同时"检警一体"化也打破了警、检两道工序,使之围绕审判这一中心,成为一个强有力的控方体系。 相似文献
8.
秦悦涵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45-51
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相较于以公正为价值导向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以效率为最主要的价值导向,具备程序更加简化、期限进一步缩短的特点。速裁程序在极大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仍存在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程序阶段性衔接不足、侵犯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等缺陷。对此,应当坚持以效率为速裁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总结我国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经验,借鉴域外成熟经验,构建贯穿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9.
《湖北社会科学》2018,(6)
由于刑事立法本身的粗疏性及配套制度建构的阙如,庭外调查核实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始终未能理清其与庭审调查之关系,存在着程序启动随意、核实手段泛化、调查效力既定等问题,因而备受理论的质疑和批判。立足于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现实语境,庭外调查核实理应与庭审实质化的要求相适应,即在遵循此权力所应具有的补充、限制属性及除疑属性的基础上,明确庭外调查核实于启动时间上的穷尽原则;从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法理出发,将调查核实的手段严格限定在立法所规定的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之上;通过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制度,以证据分析的方式展示事实审理者心证确信的形成过程,最大限度地避免现有立法规范的表征作用,增强此制度在审判中心语境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0.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6,(1)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审判中心主义",审判中心的内涵包括庭审的实质化和司法对于审前程序的控制两个方面。实现审判中心,在证人和侦查人员出庭、调查取证、批捕率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方面都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挑战。侦查机关必须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培训,树立新的侦查观,建立独立于口供的证据体系,重新设立预审制度,促进侦查案件的质量提升,同时,逐步推进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真正贯彻审判中心。 相似文献
11.
英美法系国家控方不移送卷证给法院,庭审以口证的方式进行,能保障控辩平等,实现庭审实质化,但造成庭审的冗长和低效。由于卷证具有某些积极功能,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审判中广泛使用卷证,卷证虽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庭审和法官的裁判,但在庭审中有限度地使用卷证,法官的心证在庭审中形成,也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我国审前控方把卷证移送给法院,庭审以卷证为中心,证人不出庭作证,卷证不当影响裁判作出,庭审实质化难以实现,庭审效率高但公正性欠缺。我国卷证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是,让法官审前了解辩方的观点和证据,庭审限制使用卷证,庭后裁判的作出不依赖卷证。 相似文献
12.
13.
杨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5):57-64
在刑事法庭调查过程中,由于庭审参与人法律知识欠缺、庭审经验不足、庭审诉求特殊等原因,常出现庭审活动偏离主题、庭审失序等现象。为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庭审效率、给予弱势方诉讼关照、彰显法官正义形象,法官应依职权行使庭审介入权。法官介入庭审调查程序的方式主要包括制止不当发言、介入式补充发问、处置异议等。法官庭审介入权既不能“缺位”,亦不可“越位”。其行使应以查明事实为中心,秉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原则,把握必要限度,尽力促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14.
公开审判是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方面 ,也是实现诉讼公正的重要途径。公开审判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 ,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 ,提高法官素质 ,搞好队伍建设 ,有利于提高当事人诉讼积极性 ,搞好法制教育。公开审判具有民主的价值、法制的价值、市场经济的价值、公正的价值和提高法官素质的价值。完善公开审判制度要求做到实质公开 ,提高执法水平和法官素质 ,搞好队伍建设 ,保障办案经费 ,改善公开审判环境和物质设施 ,审判结合 ,一步到庭 ,提高当庭宣判率 ,切实加强舆论监督 相似文献
15.
认罪协商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法治追求。目前学界对于侦查阶段能否适用认罪协商制度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以致于认罪协商制度的价值和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侦查阶段的认罪协商权,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11-119
诉讼效率、实体公正、刑罚功能、起诉法定与有诉必审、相对合理主义构成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容许性理论基础;程序公正、被追诉人人权保障、刑事诉讼构造形成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限制性理论基础。刑事缺席审判是在动态平衡诉讼观指导下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制度本身体现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基本价值的冲突与平衡。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指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相互获取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这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为了适应保障对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达到诉讼公正和效益的要求而逐渐产生的一种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控辩双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换或展示各自持有的能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各种材料,使得证据在庭审前得以明确和固定。 相似文献
18.
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的客观要求,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制度的权利,应在简易程序基础上专门设立一种大众化、成本低廉化、效率最大化的小额诉讼程序,建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9.
20.
审查逮捕诉讼化作为我国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内容备受关注。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遵循。但是,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面临刑事诉讼构造与推动诉讼化改革的要求存在距离、司法机关的观念意识上的障碍、司法亲历性与中立性的形式化倾向、审查逮捕诉讼化方式混乱、社会危险性考量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等困境,需要在实现审查逮捕诉讼化过程中加以破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