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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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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郝明金 《法学论坛》2006,21(3):77-82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信访部门作出的信访答复行为通常不具有可诉性,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公民以信访登记表的形式向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该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授权作出处理。如行政机关仅以信访复函的方式建议申请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实际上是一种拒绝、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3.
李德旺 《法学家》2023,(3):161-174+195-196
近些年来,由行政机关通过授权实现职权转移的立法趋势逐渐增强,行政机关主导的授权实践也愈加蓬勃。但学界主流观点倾向于将“行政授权”理解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要么直接否定行政机关授权,要么将后者视为前者的特殊情形,忽视了行政机关授权意志与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未能建构实体法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在具体操作上也难以为授权与委托的区分提供实质标准。基于我国当前行政实践发展和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应当明确行政授权是一种由行政机关通过自主授权实现职权转移的独立法律机制。从行政职权配置方式的法律结构分析,行政授权既不同于职权设定,也不同于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行政授权的成立需要有权行政机关根据明确的授权法律规范,作出具体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的法律效果在于实现行政权的转移。行政授权的法律关系虽然主要是一种内部的行政法关系,但行政授权所带来的职权转移仍旧会形成一定的外部法效力。基于程序法治原则,行政授权应当遵循特定的公告程序。  相似文献   

4.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通过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推进政府数字治理。数字治理以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为基础,实现跨地区、部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及业务协同。行政机关之间通过平台协同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行为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电子数据成为主要证据类型。数字治理让证明更容易,可以适当提高证明标准,将原由申请人承担的部分证明责任转移至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在部分领域可采用实质审查规则,数据系统推送的证据原则上具有可采性。满足行政程序调查收集及审查判断证据需要,一体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体系须建立案件事实调查辅助系统,提供证据材料识别、标识、提示及辅助质证等功能。  相似文献   

6.
石磊 《法制与社会》2011,(34):128-128,132
我国现有行政行为一般进行类型化的分类,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对于这些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应该首先建立在现有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并将其按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进行可诉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7.
传统行政法学在总论中仿照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概念,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即“行政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8.
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确认行为,往往直接涉及当事人权益,甚至应负法律责任,但因其或法律未规定可诉,或已过复议期限或诉讼时效无法胜诉,而成为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这部分行政确认行为,如果与事实的确不符,且成为案件处理的关键证据,如何处理?法学理论或实务界争议颇多。一、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的认定行政确认行为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津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签证和鉴定等的行政法律行为。不可胜诉行政确认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可…  相似文献   

9.
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正在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并取得了卓越的成果,但是同时在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然而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有关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受案范围排除了行政指导这一行政行为,本文拟通过对行政指导的性质进行分析,并结合司法的基本功能,对行政指导的可诉性进行重新认识,希望对完善我国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阎巍 《中国司法》2003,(12):42-43
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是指与诉讼标的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证据载体。它在诉讼中可以起到直接影响审判机关对诉讼标的作出认定和判决的依据作用。如民事判决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房屋权属证书。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审判机关不会对这种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但会作为对诉讼标的作出判决的一种理由和依据。那么,当事人如果发现审判机关将非诉讼标的行政行为作为判决的理由和依据有误,能否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呢?由于法律对此没有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通过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性质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决定了该措施的行政可诉性。法院应围绕先行登记保存行为的适用条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2.
文章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进行了阐释,并分析了行政事实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及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从有关行政协助的两个案例出发,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对行政协助概念的明晰理解,导致对行政协助可诉性认定存在争议。通过对行政协助概念及法律性质的分析,在判断行政协助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从主体性、成熟性、外部性和具体性四个维度考量行政协助行为的可诉性,提出行政协助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4.
正有人说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行为,有人说是限制手段,也有人说是行政处罚,莫衷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到底是什么行为?法律属性上如何定位?它与行政处罚到底有何区别?这些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但直至《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的今天,似乎仍然没有定论,本文就从几个追问来尝试性地探讨这一命题。行政强制措施是事实行为吗?按照现代行政法理论,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这种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行为。它会对相  相似文献   

15.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一直是学术界和行政审判实务界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争议更大,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统一性和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表面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民事争议中的裁决行为,起着一种证据的作用。但实质上,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6.
朱惠东 《人民司法》2012,(20):48-50,1
随着行政程序的完善,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地作出由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会越来越多地诉至法院。本文对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归纳了构成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若干要件。  相似文献   

17.
一种特殊重合的行政行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种特殊重合的行政行为探析杨生行政审判实践中有时遇到这样的难题:对同一份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主体的同一个行为,有的人将它看成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认为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有人则认为其是外部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同一行...  相似文献   

18.
宋国涛 《证据科学》2013,(4):486-493
实践中的行政证明可划分为行政确认性行政证明和作证性行政证明两类。行政审判中将行政证明一概作为书证加以审查认定实质上是一种误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证明的类别相异.其证据形式也应当区别对待。将作证性行政证明归入证人证言的证据形式是解除行政诉讼中作证性行政证明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时面临困境的较好路径。  相似文献   

19.
行政不作为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在我国行政法学领域中处于较为薄弱的地位,导致实践中的认识也是比较混乱。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合法与违法之分在学术界认识还不一致,其实从法理上看,行政不作为不包括履行不作为义务“行为,”它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对于明示拒绝行为来说,行政主体已在程序上“作为”了,虽然在实体内容上的表现为“拒绝,”但它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形式之一,是一种行政作为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并不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因为行政机关的许多法定义务即使没有相对人的申请也是客观存在并必须履行的;不充分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采用更为隐蔽的手段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不能仅凭有限的作为而认定其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样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来揭示它的违法本质;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与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分属不同的概念范畴,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并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20.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10月1日起施行今后,“民告官”的老百姓手中又多了一件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公布,并将于今年l0月1日起施行。一、“民告官”:由“官”负举证责任此规定对“民告官”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作出明确解释:即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日内,向法院提供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诉的行政机关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行政机关被诉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被视为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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