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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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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郝明金 《法学论坛》2006,21(3):77-82
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诉诸法院司法审查的一种本质属性,这是判断行政行为的一个根本标准;过去,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特性的认识却忽视了这一点。可诉性是贯穿于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的一条红线,它使公民行政诉权的行使与法院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成为可能,具有普遍适用性。  相似文献   

2.
试论行政收费的可诉性及合法性审查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行政收费制度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有关行政收费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不完善,行政收费的可诉性及其合法性审查标准至今没有定论。本文从区分构成行政收费的设立行为和执行行为的可诉性进行分析,试图对行政收费的可诉范围进行界定。并且从设立行为、执法主体、设立和执行程序等方面归纳对行政收费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最后就完善行政收费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3.
文章对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进行了阐释,并分析了行政事实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及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朱惠东 《人民司法》2012,(20):48-50,1
随着行政程序的完善,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地作出由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复杂行政行为,阶段性行政行为会越来越多地诉至法院。本文对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问题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阐述,归纳了构成阶段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若干要件。  相似文献   

5.
刘昕 《法制与社会》2011,(7):169-169
本文对比了法治先进国家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制度之后,以实行抽象行政行为可诉的必要性、可行性为基础,对我国建立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郑琳 《行政与法》2020,(4):92-100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认定为"司法协助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在确保司法权威与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提供可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但书前的规定,因为受司法权作用,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司法协助义务;但书后的规定,因为有行政机关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其中,但书中"扩大执行范围"包括执行范围内容、种类、期限的扩大,"采取违法方式"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及程序违法。"缩小执行范围""不作为""擅自撤销或变更"等协助执行违法行为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对条款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  相似文献   

7.
抽象行政行为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纳入诉讼范围的行政行为之一。学者们从法理和现实性、可能性的角度对抽象行政行为应当被纳入到诉讼范围中进行了大量的论证。本文在此基础之上,采用学科交叉分析的方法,结合法经济学的一些新的理论观点,引入成本分析的概念,对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从全新的视角进行论证。  相似文献   

8.
戴银燕 《河北法学》2002,20(Z1):166-169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是行政诉讼法中排除司法审查的一种行政行为,近几年以来,为适应加入WTO需要,这一传统观念被立法、司法及理论界所突破,现从该种行为的概念、特征及与行政裁决的区别入手,对其可诉性与意义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9.
梁君瑜 《北方法学》2019,13(6):80-93
尽管依法行政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共同赋予行政纠纷可诉性以正当理由,但后者并非没有限制,而是受宪法对监督行政权之权力的配置、司法权化解纠纷的能力等影响因素所制约。就行政纠纷可诉性的确定模式而言,我国实现了由列举式、形式混合式到实质混合式的跨越。在行政纠纷可诉性的判定上,我国呈现"两序列三标准":对客观诉讼适用法律拟制标准;对主观诉讼则适用"认为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主观判定标准与"权利义务受行政行为所实际影响"的客观判定标准,且客观判定标准在主观诉讼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伴随撤销诉讼中心主义缓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理念落实与行政过程论兴起,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逐渐超出狭义行政行为(行政处分)的范畴。同时,伴随主观公权利扩张与反射利益收缩,"权利义务受实际影响"的范围也在延伸。由此,客观判定标准在我国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
在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只向后阶段行为机关作出,不具有外部效力;行政相对人只能就最后阶段行为提起诉讼。针对例外情形,典型案例在外部效力和行为效果两个层面上,形成了判断多阶段行政行为中前阶段行为是否可诉的基本思路。单纯从行为效果的角度判断前阶段行为是否可诉,不符合法律责任的制度性分担规则。但基于救济权利的保障目的,指导性案例22号的思路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个别领域中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制度性和现实性障碍。  相似文献   

11.
连丁 《法制与社会》2011,(35):160-161
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的基础上,对监督机制存在的的弊端提出了质疑。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涵的深入分析,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更具说服力。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行政行为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也包含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内部行为又有外部行为,不像日本、德国那样行政行为内容比较单一,其行政行为的内容,实际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当。这给我们确定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带来麻烦。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行政职权标准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形式,是行政权运作的结果。因此,行政职权既是行政行为的要素之一,也是确立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之一,即公民只能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一…  相似文献   

13.
石磊 《法制与社会》2011,(34):128-128,132
我国现有行政行为一般进行类型化的分类,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对于这些非类型化的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应该首先建立在现有行政法的基础之上,并将其按照法律性质进行分类进行可诉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相关的海关事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是一种判例式的行政执法行为。从裁定事项、表现形式、作用对象的范围以及需依申请而作出等方面看 ,海关行政裁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5.
本文分别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探讨:一是我国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监督机制;二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必要性;三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切实可行性;四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的程度思考;五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强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必然性。  相似文献   

16.
高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行为是否可诉,存在重大争议。本文认为两者间发生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该行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且,确立高校对学生纪律处分行为的可诉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可诉讼的范围之外,导致可诉的行政行为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最有效监督,也不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因此,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可诉的范围。本文从抽象行为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抽象行政行为之诉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8.
内部人事处理行为能否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直是学界几经争论的重要问题."特别行政法律关系"的出现,重新定位了内部人事处理行为的可诉性.本文将从分析原有"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缺陷开始,引入特别行政法律关系,进而分析内部人事处理行为的可诉性以及可能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9.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玲 《行政与法》2005,(7):92-95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20.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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