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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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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晓 《法学》2021,480(11):176-192
国际社会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频发禁诉令与反禁诉令的司法混战,是各国争夺国际通信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司法政策主导权和维护各自国家利益的必然结果.结合国外众多签发禁诉令的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签发禁诉令的一般分析框架,包括国际平行诉讼的前提性条件、公私政策考量的实质性条件及国际礼让的反思性条件.上述司法方法和分析框架同样适用于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同时,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诸多特殊性质,要求法院在签发禁诉令的司法决策过程中,应以更加实质和灵活的方法来认定国际平行诉讼,在各国法院争夺全球许可费率的争议管辖权时注重保护自己的管辖权,以及平衡好国家利益和国际礼让两者之间的张力.近年在涉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签发了三份禁诉令裁定,其中的司法经验应及时总结,对禁诉令制度的未来立法应与行为保全制度脱钩.  相似文献   

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应从宽界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范围与仲裁协议标的范围。妨诉阶段诉讼程序的变更须以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抗辩为前提,并遵循提出抗辩的时间限制。必要共同诉讼中程序的变更既须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并行程序与冲突裁判。  相似文献   

3.
从立法构造与司法实践来看,《民诉法解释》所确立的当事人恒定原则与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比呈现不同风貌。根据对司法实践案例的类型化分析,诉争客体基于法律行为的转移和基于法律规定的转移均属于当事人恒定原则的适用范畴,前者包括债权转让、物权转让、债务承担,第三人单纯受让诉讼标的物是否适用当事人恒定原则,需根据诉讼标的之实体属性作出判断,只有当诉讼标的是物权法律关系时,判决效力才能约束受让诉讼标的物之第三人,但实体法上的善意取得人应该豁免。我国当事人恒定原则所追求的维护程序安定性、实现诉讼经济之趣旨必须在与受让人的程序利益保障之间寻求平衡,尽可能为第三人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4.
"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是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之一。由于该原则强调受诉时间优先的法院优先享有诉讼案件之管辖权,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恶意利用此原则进而拖延、规避预期对自己不利的诉讼的情形。为了规避此类风险,英国等国制定禁诉令制度限制当事人恶意的"在先诉讼"。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最先受诉法院原则"与禁诉令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冲突。在上述两公约关于"最先受诉法院原则"构建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禁诉令冲突、"意大利鱼雷"式诉讼等问题,讨论该原则在实践中运用的限制与发展,减少其在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中的机械性,使其更具合理性与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当事人没有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一国法院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是否会造成司法管辖权冲突,如何理解专利权地域性、专属管辖与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关系,如何确定一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根据,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厘清和解决。纵观域外司法实践,主要司法辖区依据不同管辖根据确立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在借鉴域外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建议我国统一各类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民事案由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降低更密切联系的要求,修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审查标准和法律后果,以及完善管辖权异议规则,为实质性解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贡献中国司法的理性和智慧。  相似文献   

6.
高薇 《河北法学》2011,29(5):84-92
仲裁与诉讼间平行程序的实质是仲裁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多设置了相关规则对国内平行程序进行规制,但在调整跨国平行程序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相关的国际公约往往忽视仲裁庭与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的交叉和矛盾,《纽约公约》、《欧洲公约》亦未能起到有效抑制平行程序发生的作用。以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适用"先诉优先及可预期执行原则",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颁发"禁诉令"支持仲裁。最新的国际司法实践显示出两种做法各自面临的困境及调整的必要。我国已有调整国内仲裁平行程序的规定,在处理跨境的相关问题方面还存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上的空白。  相似文献   

7.
针对Baron Motorcycles INC.诉Awell Logistics Group,IN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在诉讼当事人、争议事实与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的特殊性,海事法院尝试依据中国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在有对当事人而言更为方便的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而拒绝行使管辖权。对中国法院就个案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实践意义、司法环境和适用条件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8.
Sir  Peter  Gross  黄永申 《仲裁与法律》2006,(2):84-103
禁诉令是英国为保护协议管辖(包括诉讼管辖和仲裁管辖)而实施的一项专门法律制度。该制度对我国的海事诉讼也开始产生影响。最近,我国的海事法院已经遇到一起英国法院向我国案件当事人签发禁诉令的案件。随着我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增多和影响的扩大,肯定还会遇到更多的此类案件。为应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对该制度的基本内容、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对此的态度等有所了解。为此译者翻译了英国法官皮特·格劳斯(Sir Peter Gross)最近发表的一篇文章,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本文主要介绍了英国禁诉令制度的起源、英国司法界的观点、外国法院(主要是欧盟法院)的态度,作者同时也阐述了本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我国普通共同诉讼的实体要件过于单一,限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程序要件较为僵硬,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双重同意。这就使普通共同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成立,适用范围比较狭窄,既难以发挥合并审理的诉讼效率功能,也无法承接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边界。普通共同诉讼的理论重构应当注重权限分配与范围界定。前者须合理协调当事人的程序异议权与法院的程序裁决权,限制合并管辖的适用情形,区分合并管辖与合并审理的不同定位。后者须明确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进阶性顺位关系,必要共同诉讼应以合一确定的必要性而非诉讼标的共同为判断标准,普通共同诉讼须以诉讼标的同种且基础事实同种、基础事实同一或基础事实存在牵连关系三者作为合并审理的客观标准。  相似文献   

10.
英美的禁诉令制度都是从国内案件扩及适用到国际案件,国际禁诉令的适用主要有三种情形:基于方便的禁诉令、基于不起诉义务的禁诉令、基于政策的禁诉令。德国和法国判例中存在类似禁诉令的制度。我国有引入禁诉令制度解决涉外平行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区分区际平行诉讼和国际平行诉讼对禁诉令的适用标准进行不同的规定,国际平行诉讼中禁诉令的建立要兼顾确定性和灵活性。  相似文献   

11.
欧福永 《时代法学》2009,7(4):86-92
禁诉令是中国香港法院用于解决它与内地法院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方法。在First Laser Ltd.案和LWSv.TNN案中,香港法院都讨论了是否签发禁诉令来禁止当事人继续进行在内地的诉讼。这两个案例较全面地揭示了香港法院审查针对内地诉讼的禁诉令中请时所遵循的法律原则以及签发禁诉令需满足的条件。禁诉令在保护我国内地的民商事管辖权和重要公共政策方面亦具有积极意义,内地可采纳该制度,对禁诉令的概念、签发条件和运用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制裁措施等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我国禁诉令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禁诉令是解决国际平行诉讼冲突的重要手段。对于禁诉令签发的条件,不同法院的要求并不一致,自由主义模式比较宽松,而保守主义模式则要求严格。我国目前尚无禁诉令制度,但建立该制度有助于减少平行诉讼、保障中国法院管辖权不被侵蚀。禁诉令的签发应慎重,只有在纠纷与中国有实质性联系,而在外国法院重复诉讼为不合理时,才能签发禁诉令。  相似文献   

13.
宋汉林 《河北法学》2013,(2):168-176
民事审判权具备谦抑性与能动性两种属性。程序启动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诉权、诉讼标的及程序的选择权,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对诉权行使作必要审查,对诉权滥用作必要规制,对诉讼要件作必要限定。诉讼推进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遵循权责统一、司法中立和程序理性原则,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要审查当事人的适格性,要衡平双方力量差异,要控制诉讼时空的推移,要强化公共利益的维护。案件裁判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裁判不得干预立法权,不得超出诉请范围,不得违反既判力原则,不得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能动运用办案技巧以做到案结事了,能动解决个案纠纷以引导政策制定,能动解释法律以弥补技术漏洞。  相似文献   

14.
周翠 《当代法学》2016,(6):100-115
在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日渐突出的背景下,应当尽快进行督促程序电子化改革,以减轻法院负担和实现诉讼效率.为此,未来尤其应当注意在诉讼系属、时效中断、管辖、保全、费用承担等议题上为督促程序的申请人提供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同乃至更优的保护.同时,在取消法院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之后,还有必要通过限制金钱债权数额和限定违俗债权之适用等途径防止债权人滥用督促程序骗取支付令.为了防止债务人滥用异议,未来也有必要要求债务人的异议包含答辩的内容,以及允许当事人约定“败诉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用”等条款.此外,还可通过命令申请人补充说明事实、予以罚款、不适用时效中断规定、允许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和再审之诉等途径促进当事人履行真实完整与诚实信用义务.总体而言,督促程序不是非讼程序,其作为简便、快捷和不经对审即可创设执行名义的略式程序,与后续的诉讼程序构成一个程序,债务人提起异议的效力就在于将单方程序转化为对审程序,并发生追溯既往的效力.  相似文献   

15.
“平行诉讼”是国际民事管辖冲突中出现的常见现象,国际社会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限制内国诉讼和阻止外国诉讼。禁诉令是美英等国在个别情况下用来阻止外国诉讼的一种方法。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其存在明显的消极方面,同时认为也不可否认其在否定外国管辖权,表明本国司法态度方面的积极意义。我国可以针对某些国家在涉及我国民事争议中的遏度管辖,将禁诉令作为特定情况下阻止外国民事管辖的个别司法手段。  相似文献   

16.
余硕 《法制与经济》2013,(12):11-13,15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平行诉讼难以避免。虽然它可以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诉讼机会,但往往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障碍。因此,各国为了协调国际平行诉讼以及解决管辖权的冲突,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于是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禁诉令制度应运而生。文章将结合英美国家有关禁诉令的重要案例来对该制度做出全面的分析,同时还将探讨禁诉令制度是否应在中国构建与实施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欧洲法院最近就West Tanker sInc.案作出的判决再次凸显了禁诉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为避免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到另一国法院诉讼,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签发禁诉令的方式支持仲裁。结合本案从国际商事仲裁的角度探讨了签发禁诉令的合法性、发布禁诉令的条件以及签发禁诉令的主体等三方面的问题。分析我国仲裁背景下禁诉令制度的现状及实行的可行性:规定禁诉令制度与支持仲裁的国际趋势一致,也有利于保障我国仲裁的发展,同时,英美法系及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已纷纷确立禁诉令制度,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式,我国立法可以考虑接受建立禁诉令制度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吴永辉 《现代法学》2023,(4):156-170
近年来,随着商事解纷法律服务国际化与便利化竞争的加剧,以国际商事法庭(院)为代表的国际商事诉讼普遍出现了协议选择管辖、任意性程序规则、法官选任及一审终局等仲裁化变革趋势。国际商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在程序形式上的相互借鉴与交互融合,实质上揭示了当事人自治权与司法职权之间的内在博弈与制度配比。由于涉外商事诉讼具有国内和国际双重司法属性及内引外联的牵引作用,国际商事诉讼仲裁化无疑会撬动商事诉讼国际化、专业化和自由化导向的司法创新。为改进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过于传统和僵化的诉讼程序规则,统筹推进国内与涉外司法质效功能创新,我国应当对商事诉讼当事人程序自治权与司法职权进行合理平衡和适配,以开创和引领国际商事解纷法律服务与跨国司法竞争新局面。  相似文献   

19.
当前司法实践贯彻当事人主义所产生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真实过分背离客观真实、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成本高昂.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路径是实现审理模式向"新当事人主义"转型.新当事人主义在理念上强调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基础上坚持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实质内容上强调法院在保障当事人诉讼能力地位对等、推进诉讼顺畅高效进行等方面的司法能动性.  相似文献   

20.
为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缓解司法资源供需紧张的矛盾,兼顾诉讼效率与公正,小额诉讼程序作为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小额诉讼法院审理一些涉诉金额较小案件的专门程序应运而生。然而,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完善。因此,需要结合社会条件及司法现状,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完善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明确受案范围及管辖法院,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完善该程序审级设置及独任制等,使当事人能够利用小额诉讼程序实现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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