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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与视听作品相类似,可以单独作为一类作品加以保护,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只能将其归入到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当中.游戏玩家的法律地位取决于游戏设计的类型.当游戏给玩家设置了足够的创作空间时,玩家可能是演绎人.反之,当游戏没有为游戏玩家设置足够的创作空间,玩家可能是表演者.在电子游戏直播中,可以将游戏直播分为两种模式,每种模式下的侵权认定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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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在后现代转型中不断受到各种源自对于著作权文化认识差异而导致的诘问。但是,目前的主流研究方法却一味的强调著作权制度的现代性和客体性,而忽视对于这一新兴法律制度的深入的历史研究,难以回应那些挑战其本体意义的质疑。而从微观的角度出发研究著作权的历史,似乎能更清楚地明晰著作权制度的本体价值。“小历史”的研究方法应当被知识产权研究的学者更加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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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新思维——网站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网站(网页)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网络上的信息不仅包括被“上载”的原有作品,而且包括“网络原创作品”(小说、散文、诗歌、动画等)。不论是“上载”的还是“原创”的,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并不因作品的载体而不同,因此并无所谓“纸上著作权”和“网上著作权”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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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游戏侵权诉讼日益增加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他作品的元素名称改编游戏及擅自使用他人游戏中的元素名称成为两大主要类型案件.由于对“游戏元素”的定义不甚清晰,造成目前审判思路的混乱.通过分析全国涉电子游戏的典型案例,总结、分析电子游戏元素名称案件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正确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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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电子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中国成为继韩国之后的拥有大量专业化电子游戏竞技俱乐部的国家,借由新的互联网技术,电子游戏竞技的网络直播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电视直播方式.由于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众多,已经发生了相应的法律诉讼.本文通过梳理电子游戏竞技产业与网络直播产业的内涵及法律问题,以期更好地为司法审判与相关产业运营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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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关于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具有司法解释立法化和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滞后于行政法保护的特征,存在对象范围不一、行为类型不全、主观要件限制以及处罚竞合等问题。为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建议统一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与刑法关联性保护的对象范围、扩展刑法规制的行为类型、删除刑法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限制要件以及协调刑事罚金与行政罚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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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其不仅可以作为软件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还可以根据展现形式享有艺术类作品的著作权.对于大多数电子游戏而言,玩家运行程序所形成的有独创性的动态画面可以构成作品.用户利用软件录制电子游戏动态画面的行为是对作品的复制,其形成的成果不能构成录像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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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客体,即著作权法保护的物质对象,是指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权利与义务,是特定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它们是基于被创作出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因此,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只能是作品。 一部著作物,能否成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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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客体,其保护模式区别于著作权和专利权,但又存在紧密联系,探索出了一条“工业版权”的保护路径。针对布图设计的现有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司法实务中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的现状,在理清布图设计的保护客体、获权要件、保护范围、侵权判断规则和非以“公开换保护”本质的基础上,完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确权机制、引入刑事保护措施等强化法律保护,与此同时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判断标准,明确反向工程抗辩成立要素、限缩商业使用权的权能范围等权利限制机制,以探索布图设计专有权更优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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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制度在后现代转型中不断受到各种源自对著作权文化认识差异而导致的诘问。但是,目前的主流研究方法却一味强调著作权制度的现代性和客体性,忽视对这一新兴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历史研究,难以回应那些挑战其本体意义的质疑。而从微观的角度出发研究著作权的历史,似乎能更清楚地明晰著作权制度的本体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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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游戏产业迅速地发展,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蛋糕做大了,自然会引发各方利益主体的冲突,这些冲突将与电子游戏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摆在了司法实践者面前,同时也引起了理论界的普遍关注.那么电子游戏这个产业给知识产权法律带来了哪些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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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著作权的产权系统及法律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略论著作权的产权系统及法律特征蒋言斌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较为复杂的一种无形产权。由于著作权客体(作品)往往是著作权主体(作者)人格的延伸,因此,著作权有较专利权,商标权更为复杂的内容。著作权的产权体系是保护著作权依据的前提,只有明确作品有哪些权利,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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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大公害.毫无疑问,计算机病毒是一类特殊的计算机程序,而计算机程序又应当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之一.沿此思路,在著作权法的视角下讨论计算机病毒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若可以,那么其著作权的行使要件又应如何规定.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有益于完善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理解,有益于达成计算机病毒防治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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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时代,人机互动已成为许多作品的常见创作方式,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就是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作品给予相同的制度评价,为此需要解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与著作权归属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人类作品在客体外观上具有一致性、在经济利益上具有同质性且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新的制度目的,这些是二者得以获得平等保护的前提基础。通过著作权法平等保护,可以降低法律制度摩擦成本、打造统一的著作权交易市场、鼓励标识真实来源并塑造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市场价值。著作权法平等保护的实现可借鉴法律主体利益实体功能与法律推理功能分离的规范原理,参照著作权二元主体结构机制,将人工智能拟制为形式主体并使著作权利益向人类集中。具体而言,可发挥人工智能形式主体的法律推理功能,将人机互动视为一个创作整体,进而证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并通过共同创作、委托创作等既有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权属规则将著作权原始分配给人工智能的人类使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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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概念及法律属性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拟就与著作权侵权有关的作品独创性问题,作一定的论述。独创性(Originality),有时又称原创性,它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先决条件和认定侵权的根据在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均有规定。但对于独创性的含义,理论界则有多种观点:(1)主观说。只要形式按排、材料选择或向公众介绍作品的方式带有作者个人创作特点即可。(2)客观说。只要作者自己独立创作,没有剽窃或抄袭他人著作,不论创作高度如何,即为独创性。(3)主客观统一说。除独立构思创作外,作品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造型高度”。如把众所熟知的材料(三角形、普通的旋律、周知的摄影技巧等)简单地纳入“作品”中,虽为独立创作,“作品”也不具有独创性。倘若出现两部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则后一“作品”要么是前一作品的复制件,要么其创作水平不够高。也就是说,后一“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