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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的存在状态呈现多样性,导致在国有资产属性的界定方面存在不同看法,也给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带来歧义。正确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明确国有资产的范围,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正确认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
私分国有资产罪若干问题新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阳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9(2):64-67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存在认识上的差异。通过重新探讨本罪罪名、性质、犯罪主体、犯罪对象以及客观行为特征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以求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罪名。 相似文献
3.
变更起诉罪名之多、违法所得处理之乱以及缓刑适用率之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司法实践运行中所表现的三大特征。只有正确判断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要件“私分”形式上的相对合法性、一定程度公开性以及私分国有资产者是否均为决策者和具体操作者。才能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只有将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才能避免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处理的混乱、尴尬局面;相关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才能有助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范量刑,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4.
私分国有资产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存在变更起诉罪名率较高、违法所得处理不统一、缓刑适用率偏高等三大问题。只有正确判断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要件"私分"形式上的相对合法性、一定程度公开性以及私分国有资产者是否均为决策者和具体操作者,才能正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只有将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才能避免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处理的混乱、尴尬局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才能规范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量刑,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5.
李娜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18-20
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单位犯罪 ,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在实践认定中经常引发一些争论。比如 ,混合制公司、单位的内设机构、部门等能否构成该罪的主体就存在较大分歧。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进行深入分析 ,将有助于该罪在立法与司法上的统一与完善。 相似文献
6.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现行《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罪名。该罪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其流失。探讨该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是否单位犯罪等问题,便于解决该罪的司法适用以及在立法上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7.
刘俊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48-51
自从私分国有资产罪设立以来,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和共同贪污行为就成为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道棘手的难题。在众多的区分标准中,以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受益主体多寡作为区分私分国有资产行为和共同贪污行为的标准成为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并在司法实务工作中被普遍接受。然而,以私分行为之受益主体多寡作为区分标准从逻辑和法理上均不可行,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实行新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8.
丁英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3):75-82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罪名,是立法机关针对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新问题而采取的重要对策之一.尽管现行刑法第396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但理论与实务界对本罪的罪名、罪状等理论基础问题仍存在争议和分歧,立法技术本身的含混与内在的逻辑悖论是其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9.
任素贤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42-46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颁布以后设立的新类型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其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产生了一些理论和司法适用上的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包括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罪与非罪的界定,要看私分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可支配性及发放手段是否具有一定的非法性。 相似文献
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现象,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还未完善,给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查处带来了一些困难,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明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工作的思路,提高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11.
石金山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3)
简析集体私分罪与共同贪污之区别石金山集体私分罪(包括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和集体私分罚没财物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由于其与共同贪污罪在主客观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比较容易混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集体私分行为人仅有少数被以共同贪污罪作为处罚,... 相似文献
12.
张晶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5,(2):78-81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的基础上,在国企改革的新形势下,深入研究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的社会原因、个体原因以及经济学原因,对于切实有效的运用刑法保护国有资产,确保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沿着法治化的轨道正确进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着特殊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肖洁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1):136-139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修订刑法新增加的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少,司法机关立办的此类案件少。在司法实务中,遇到了对国有资产的界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的明晰化等具体问题,造成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笔者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对办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14.
焦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24(4):32-36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设立初衷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本罪罪状表述中“国家规定”的理解要结合立法的目的进行,只要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单位内部规定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且这些规定又反映了保护、管理国有资产的本质,都可以将其解读为对“国家规定”的具体贯彻.对本罪“私分”的认定,要从行为方式的相对公开性入手,与贪污罪妁共同犯罪区分开来.本罪是单位犯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本罪的刑事责任,范围不能扩大. 相似文献
15.
郭理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3,15(6)
1997年刑法新增加了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对于私营企业主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行为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以及挪用资金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等问题,都存有较大争议。弄清这些问题,可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6.
由于立法上的模糊和理论上的分歧,以至对私分国有资产罪涉案单位应当打击还是保护,成为我国刑事政策的盲点。实际上,单位成员同单位在利益上并不总是一致的,双方的意志有时会有冲突。私分国有资产罪的“集体决定”只不过是单位成员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单位的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实质上是假借单位名义私分本单位占有、管理和支配的国有资产,损害单位的利益,单位并没有从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中获得利益。国家是本罪的最终受害者,而涉案单位才是本罪的直接受害者。本罪是直接故意犯罪,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却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界定获利型犯罪是否单位犯罪的重要条件。因此,本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自然人(单位成员)共同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在这个问题上的盲点应当消除,应当明确规定对本罪涉案单位给予保护,而不应打击,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7.
因非法经营罪的刑法条款规定不甚明确具体,在认定该罪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本文通过分析涉烟非法经营罪认定中的三个关键问题,即"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非法经营行为的类型和"情节严重"的界定,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经营罪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在分析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上海实践中的涉烟案件适用法律指南。 相似文献
18.
19.
高一飞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2)
规行刑法分则部分第八章将“贪污贿赂罪”独立为一章.共有15个条文,包括13个罪名,这次刑法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对旧的贪污贿赂罪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同时对以单位为主体和对象的贿赂犯罪进行了补充;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妾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过去以贪污罪论处,现在明确规定以独立的罪名即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以上规定,为惩贪肃廉、打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在反贪污贿赂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高。一在刑法中设立专章是反… 相似文献
20.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之一,根据16个该罪判决样本的分析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程度等问题上尚有诸多问题。非法持有罪的认定应当以其三个性质为基础并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宣扬、煽动等目的,尤其应当注意法院对非法持有物品的独立审查地位及网络空间中本罪与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区别。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更加细化具体如对电子数据应当重点审查实质内容即字符数、时长,"多次持有"可以"两年内持有三次以上"作为认定标准等。设立本罪是为了预防,而持有本身并不侵害法益,因此司法机关应当注意平衡公民自由与刑法保障社会安全的关系,避免对本罪过度反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