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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跨界船舶油污损害中国家是否要承担责任,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话题。在当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没有规定国家承担责任。但随着超级油轮事故的频繁发生,船舶油污导致的环境损害越来越严重,当前的油污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无法对损害结果进行合理赔偿。此时,油船的所属国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呢?本文对国家责任理论进行分析,对跨界船舶油污损害的国家责任进行了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2.
一直以来,中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和遵循《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责任专属制度,将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限定为船舶所有人。然而,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是否具有扩张性,即是否可以及于船舶所有人以外的当事方却鲜有讨论。针对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的扩张性,通过对国外立法、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及理论基础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中国目前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扩张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3.
邬先江 《河北法学》2005,23(4):83-89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将船舶承租人归入船舶所有人,赋予责任限制权利.但是公约未明确规定承租人的范围和可限制责任的索赔.海事司法实践中,需要运用适当的法律解释方法,析明公约规定的含义、正确裁判,以实现公约目的.通过解释,公约规定的承租人应当是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和航次承租人等的统称.船舶所有人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不是可限制责任的索赔,船舶承租人无权对此限制责任.船舶所有人提出的船载货物损害追偿索赔,承租人仍有权限制责任.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相同解释与理解.  相似文献   

4.
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领域设置保险和保证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充分赔偿的需要,也是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必然。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具有适用范围特定性以及保险的强制性等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或保证人的直接诉讼制度,但有着特定的适用范围,并赋予了保险人较为宽泛的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借鉴国际公约,确立了受害人对油污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制度,但由于缺乏配套制度,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比较混乱。建议中国建立以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船舶油污责任制度,明定责任保险人直接被诉的情形,以及在直接被诉情形下的抗辩事由,同时明确责任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等。  相似文献   

5.
论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徐国平 《法学评论》2005,23(1):55-60
纯经济损失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中没有得到规定。依据公约设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确认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并制定了赔偿标准来限定纯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美国 1990年《油污法》也承认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但没有明确赔偿范围。我国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公约体系 ,保证公约适用范围内的纯经济损失赔偿 ,另一方面应建立我国的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油污损害因果关系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船舶碰撞造成油污损害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进而认为没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非油船也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仅由漏油船舶承担.  相似文献   

7.
从2008年6月欧盟法院就法国最高法院向其"请示"的Erika轮油污案之裁决入手,分析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立法背景,指出在民事责任公约的体系之下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应该是船东,而不应向作为货方的石油公司进行索赔。欧盟法院所认定的石油公司可被视为欧盟废弃物相关法律之下的废弃物制造者,以及石油公司可能需要就因船舶溢油事故导致的海域石油污染损害负责之观点与现行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相悖。  相似文献   

8.
根据国际法理论,条约在内国法上的效力由一国国内法予以规定。面对目前中国国内法规定对于船舶油污损害公约在中国的适用位阶和适用边界并不明确的问题,一种适当的解释方法应当是:与船舶油污法规相比,在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公约应当优先适用,并且这种优先效力当然及于涉外情形。不过在非涉外情形下,立法意旨和倾向表明国内法应当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9.
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会及其处理油污损害索赔的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金会的由来及其组织机构到目前为止,已有74个国家参加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49个国家参加了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以下简称基金公约)。这两个公约在统一各国有关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早在1969年通过责任公约时,人们已经注意到该公约有关船东赔偿责任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船东认为赔偿限额太高,不少沿  相似文献   

10.
钟皓珺 《法制与社会》2012,(20):282-283
随着现代航海业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从而使得责任限制所存在于海事赔偿中的主体也在发生着相应的扩大变化.国际上关于海事方面的公约在1976年颁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中就对责任的主体进行了相应的增加,包含了船舶承租人在内的所有人.但承租人的范围及可限制的责任的索赔范围在公约中都没有进行界定.本文结合相关的海事司法实践对公约中规定的定义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1.
论在我国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及其影响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目前 ,我国理论界对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行为是否为诉还存在颇多争议 ,基于此 ,本文通过对其他国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程序的比较 ,在立足于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基础上 ,分析在我国船舶所有人等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 ,以期明确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12.
2009年3月9日,《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正式在中国生效。加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中国已经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方面最主要的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缔约国。在公约背景之下,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公约适用条件、责任主体、求偿范围、责任限制,等等。本文通过对比和分析国际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则,以期揭示涉外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的相关实体法问题,为合理选择国内法和公约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13.
针对中国航运产业小型船舶和内河航运船舶所造成的污染导致受害者很难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况,中国立法作出了种种尝试:在国际法层面上,1999年加入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也于2009年对中国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害有毒物质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在国内法层面上,包括中国海事局2008年4月出台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等规范文件,都没有出现统一详细的有关船舶安全、防范污染的海上强制保险的明确规定。如何在中国建立一个符合航运国情的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就此制度的建立,结合中国具体发展情况,提出建议与展望。  相似文献   

1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这仅针对被救助方而言。当被救助方将自己所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时,因该救助款项是碰撞所致损害的一部分,对方可以主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一次海难事故一方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另一方存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不能依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先行抵消,应依法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最后再实现债的抵消。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责任方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视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因此在被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请求金额应当适用"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刘力菲  刘腾 《行政与法》2013,(6):103-108
发生在2011年的渤海湾溢油事故,暴露出我国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严重缺陷。本文在分析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对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在立法形式上,应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其确立的框架下制定具体规范钻井平台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油污法》;在制度内容上,应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通过保障受害者的知情权等为其民事求偿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16.
一直以来,航运界和司法界都留传着船级社免责的惯例,然而近年来数起大型船舶油类泄漏造成灾难性生态污染事件的发生,却让国际各界对此免责传统及该传统依据的抗辩理由产生质疑。从船级社第三方责任的历史沿革出发,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船级社不承担第三方责任的抗辩理由加以详细剖析,并结合船级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目前有关的立法现状,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中船级社承担第三方责任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各船级社尤其是中国船级社做出警示和启迪。  相似文献   

17.
依据私权优先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的优先权保障制度。侵权请求权优先权是担保物权,就侵权人的全部财产而设立,其目的在于保障被侵权人在就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情况下,优先实现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优先权能够对抗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中的财产性责任,对于税收优先权也应当具有对抗效力,但对其他债权则无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8.
对船员工资优先权几个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不适格船员之工资请求权是否受船舶优先权担保,视对船员资质要求是否知情而定,应由船东负举证责任。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船员向劳务公司主张工资时,不享有船舶优先权利益,但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直接向船东主张应得报酬及船舶优先权利益。以下两种情况,劳务公司对船东的债权都应受船舶优先权担保:一是劳务公司已按约支付其应为船员提供的相关报酬,却被船东拖欠租金;二是劳务公司代船东垫付应由后者支付的船员报酬。前者通过法律修改而实现,后者乃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就船员工资优先权的行使而言,应尽可能免除船员申请扣船的担保;拍卖船舶的费用由法院垫付;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裁定准许对船员工资请求先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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