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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安徽省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方军撰文说,自地方立法主体扩容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热情高涨、步伐加快,部分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甚至以年均两部法规的速度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然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上进展迅速、成效明显,但在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上却动力不足、鲜有作为,特别是一些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抢吃螃蟹"的功绩思维主导下,往往更热衷于制定一些"纸面上"的法  相似文献   

2.
陈志 《人大研究》2006,(12):4-6
根据现行的立法模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其余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没有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因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等法定权力而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外,往往还有用来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运作、涉及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用来规范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运作,并且或多或少地对同级“一府两院”有一些约束力。怎样看待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呢?我们知道,立法是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相似文献   

3.
王平  冶冰 《新东方》2006,(6):48-50
广义的地方环境立法是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环境立法仅指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环境法规的活动。本文仅从狭义上就地方环境立法这一概念展开讨论。从立法层级体制上,地方环境立法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具有地方立法的特质。从法律体系分类上,地方环境立法又属于国家环境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环境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一般特征。一、当前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一)能够体现地方…  相似文献   

4.
一、地方立法的地位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理解的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六个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   

5.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宪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既是严把立法关,保证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一、明确执法主体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组成部分,因而地方性法规既具有同法律共同的属性和特点,又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内容和重点议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相似文献   

7.
<正>地方立法质量反馈又称立法后评估、立法质量评估、立法效果评估、立法"回头看",是指在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方,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为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废止提供依据的活动。对地方立法质量进行反馈,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利于保障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河南省《地方立法质  相似文献   

8.
改进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不仅可以从立法活动的自我运行中寻求答案,而且要求通过法规实施过程中各种信息的反馈,对地方性法规加以对照、修正,不断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这几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够,不  相似文献   

9.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质量问题是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据统计,从1979年至1994年上半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总数已达3000多件。这些法规从整体质量上看是好的。这些法规,对于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丰富国家法律宝库,起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立法为民,贵在法优。 法治之法,须是良法。 依我国立法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质量高低,事关法治,事关执政能力建设,事关执政为民理念。当前,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对新时期新要求必须做好的一篇大文章。  相似文献   

11.
写在前面的话地方立法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1979年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由此,掀开了地方立法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12.
《云南人大》2006,(9):18-18,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不同法律门类和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体系。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1980年至今,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取得了巨大成绩。地方立法保证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13.
包文艳 《中国人大》2008,(23):36-37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自1979年国家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为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14.
立法权是省级和省会城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自1979年以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地方改革开放、经济和文化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看到,地方立法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地方立法中立、改、废不协调一是新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后,未明确将已被替代的旧法在立新法时明令废止,导致新旧法规同…  相似文献   

15.
正众所周知,地方立法发轫于1979年,当年出台的地方组织法,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地方立法自此成为一项国家制度设计。拓展于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迈入主体更多元、层级更丰富的新阶段。经四十余年发展,地方立法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是省(市、区)、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制权力,更是衡量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和实效的直观标尺。每个地方立法主体都无比重视立法,这推动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也带来了唯立法而立法的问题,比如简单套比上位法,凡有国家法律就想立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  相似文献   

16.
一、地方经济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980年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经济法规,对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不少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7.
正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做到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是其立法的价值和评价标准。一部良好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断修改出来的,本文就法规草案审议修改中的问题提出一点思考。一、审议中修改法规草案的主体与路径1.设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审议主体。地方立法涉及部门较多,牵扯面较广,程序相对复杂,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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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质量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是近年来绍兴人大工作浓墨重彩的一笔。自2015年9月获得地方立法权至今,绍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出台16部地方性法规,内容涵盖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多个方面。在7年多的立法实践中,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路径逐渐清晰。  相似文献   

19.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有关法律,都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可概括成两方面的权力: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二是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下面,结合各级人大行使职权的实践经验,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有效行使职权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一、行使地方立法权要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改革开放20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包括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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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享有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种备案、批准程序构成了地方立法的法律监督关系,包含了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撤销权和不批准权。这对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提高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范性,多了一层保障作用。但从十几年来地方立法的实践看,这一监督职权尚未得到正确、有效地行使。一是报备环节不完善。报备工作除有关法律作出过原则规定外,对报备的时效、程序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这项工作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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