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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 毫秒
1.
《担保法》关于抵押权之规定的中国特色及其完善董峻峰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之物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物优先受偿。由于抵押担保对债权人比较安全可靠,同时由于财产抵押后并不转移占有,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目前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担保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担保权人丧失受偿能力,被担保人和担保义务人应向清算组履行债务。当被担保人破产时,担保权人可申报债权;担保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担保义务人(保证人、非主债务人担任的抵押人及出质人)即使尚未履行担保义务,也可先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以避免被担保人破产注销后,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无法行使追偿权。对此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已作合理规定,司法实践中处理也比较简单,问题不多。现在立法及司…  相似文献   

3.
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担保物权,出质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对质物(动产)的占有移转给质权人,在债权清偿前,质权人可以占有该质物,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以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些情形即质物是易腐败之物或有其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或者质物因危险事故的发  相似文献   

4.
全额共同抵押与限额共同抵押的实现规则存在很大差异,它的实现不但涉及共同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同时也关系到物上保证人和后次序抵押权人利益的维护,因而全额共同抵押是实践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共同抵押方式。在全额共同抵押中,共同抵押权人为实现其债权可以行使自由选择权,但同时受到“债务人优先负担主义”和“价额比例分配主义”的限制,具体而言无论同时分配还是异时分配,倘若同时拍卖的抵押物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则应先以该抵押物的变价价款清偿债务,否则应依照价额比例分配主义实现债权。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权系指抵押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之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得就卖金优先受偿之权利。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问题,需要健全完善。  相似文献   

6.
同一债权设有抵押与保证双重担保时,在保证人或抵押人履行担保债务之后,均可向主债务人进行求偿。但对于其中之一的担保人在履行了担保债务后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求偿,仍有疑问。新物权法仅规定,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人在向债务人追偿后,若不能得到清偿,还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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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房地产抵押权的冲突,为平衡承包商与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可以规定承包商进行垫资的,双方应当就预期垫资款额进行强制公示性登记,该登记款额为承包商行使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垫资款少于该登记款额,则以实际发生的垫资额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对于该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实现,而不论其发生的时间先后。  相似文献   

8.
我国物权法关于企业财产集合抵押应明确规定无形财产和权利可以一并抵押;应建立体现抵押权不可分性的相关规范;虽然基本确认了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的价值比不应限制为大于和等于,还可以是小于,但相关条文需要明确细化;关于抵押权实现的顺位,次序权既要保障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上受偿的优先,又要保障其债权受偿期限的优先,并采纳次序固定主义为我国抵押权次序变化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担保法》肯定了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此“一定限制”主要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前的通知、告知义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及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三个方面。本文认为,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明确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是衡平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权益、完善抵押权制度的可行之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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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一物数押,是指在同一财产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对此问题,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同一财产只能设立一个抵押权,在同一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属于重复抵押,后设立的抵押无效,即不允许一物数押。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抵押物的不可分性,当抵押物的价值较大,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较小时,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权利归于消灭,抵押物即成了无担保权利之物,由于每一笔债务都有履行的可能性,所以,尽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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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刘志刚抵押是债权担保中最为可靠的一种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抵押权的实现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处分抵押物,以抵押物或其价款优先清偿抵押人债权的过程。关于实现抵押权的途径,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了两种方法。今年6月30日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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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公证行为。抵押贷款合同关键是抵押权的设定。围绕抵押权就涉及到抵押物,对抵押物的实际控制和保管;对抵押物的处理和强制执行的证明等问题。为了提高办证质量,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笔者仅就上述几个问题,作一初探: 一、依法设定抵押权 依法设定抵押权,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规定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一经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债权人就享有从变卖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作抵押权。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将财产交付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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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的最长期限。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相关第三人的利益,也与抵押权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关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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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为保证人,债务人为被保证人,被担保的债务(权)为主债务(权)。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与债权人依法设定保证担保之后,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都要承担保证责任。尽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保证人的追偿权往往难以实现。所以,有人说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就等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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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担保制度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我国法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留置、质押、定金。长期以来,我国将质押归入抵押范畴,现《担保法》将抵押与质押两概念明确区分开来。所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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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主要有债权让与说、间接给付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的界定影响到保理人的权利行使.依据债权让与担保的理论,有追索权保理人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并无顺序限制,可以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保理人的受偿范围为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必要费用.为避免保理人重复受偿,可以由债务人偿还保理人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义务,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当事人可以对追索权的行使进行特别约定,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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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在不影响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法定目的实现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就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相关事项做出的特别约定,一般均应认定为有效,其中包括当事人有关移转抵押物占有的约定,以及债务到期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约定;在抵押人为第三人时,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主要具备债权效力,且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新增从物"的各种主张,完全不能成立;在"先押后租"的情形,如无正当理由,抵押权人不得否定租赁权的效力;在共同抵押人均为第三人时,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有权自由选择先后或者同时行使全部抵押权,承担担保责任的抵押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无权向其他抵押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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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止流押、流质的背景下,学者对买卖型担保的解释路径进行了诸多尝试,但并未形成共识,对各种路径进行梳理及分析实属必要。在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买卖型担保合同仅具有债权效力,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通过买卖合同实现债权担保。债权人所获得的所有权是担保性所有权,因此在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得就该担保标的优先受偿。基于买卖合同而履行的房屋备案登记行为或预告登记行为等合同公示方式,虽未使买卖型担保具有物权效力,却已使合同具有了对世性,在功能上为主债务届清偿期后债权人就房屋优先受偿提供了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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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一经成立,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务人必须承担不履行债的民事责任。债务人民事责任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也就是债务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债务人财产的减损,与债权的实现息息相关,决定着债权的实现是完全还是部分。然而,根据民法原理,债务人并不因债的确定而失去其对财产的支配权,他可以通过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来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债务人为逃避履行债务,而将自己的财产低价出售或赠与他人,致使其财产减少,以致无力清偿债权或仅能部分清偿债权,而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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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婷 《工会论坛》2008,14(6):117-118
在我国的新破产法立法中,破产企业如何清偿,尤其是职工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新破产法将债务人所有财产一并列为破产财产,清偿财产的同一性使得有担保债权的清偿不能成为独立于破产清偿顺序之外的清偿,从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了有担保债权与其他具有优先性的债权之间孰先孰后的问题。新法确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不仅限制了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且将使有担保债权人的受偿时间大大拖后,清偿结果更难以预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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