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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熊琦 《法学》2023,(7):121-133
版权过滤机制作为算法时代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采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更多地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提升和必要措施范畴扩大的结果,进而导致对平台责任的探讨陷入“技术水平—责任水平”的循环比较。回顾互联网平台适用版权过滤机制的历史可知,过滤机制并非主动过滤义务,而是涵盖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三个方面内容的版权治理私立规则,旨在基于商业模式和传播技术的变化将交易成本在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之间灵活分配。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审判中认可和细化对“转授权”的合法性判断,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借助过滤机制创设新的大规模许可渠道。同时,应避免将算法过滤技术直接作为提高注意义务标准或扩张必要措施范畴的依据,以保障合理使用等规则的正常适用。  相似文献   

2.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崔国斌 《法学研究》2013,(4):138-159
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制度是影响网络版权秩序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在这一领域,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居于统治地位。十几年来的网络版权实践表明,安全港规则不合理地降低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损害了网络服务商预防第三方侵权的积极性,使得网络盗版泛滥。为了克服安全港规则的制度缺陷,美国和中国的法院被迫限制适用红旗标准或策略性地适用引诱侵权和替代责任规则,结果过度扭曲了网络间接侵权规则。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中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当果断地放弃美国式的安全港规则,恢复侵权法一般规则的适用,强化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3.
万勇 《法商研究》2021,38(6):184-196
为了解决所谓的"价值差"问题,《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责任由权利人变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将"通知—移除"规则改为"通知—筛除"规则.欧盟的这一立法极具争议,被认为存在侵犯基本权利、损害竞争与创新等问题.美国也曾试图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但因受到互联网企业的强烈反对而终止.中国应着眼于提升本土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全球竞争能力,审慎对待"通知—移除"规则的改革,暂时不宜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性过滤机制.  相似文献   

4.
郑金涛 《南大法学》2024,(1):149-166
现行版权法的通知-删除规则诞生于本世纪之初,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侵权通知作形式审查后应当立即采取删除措施,具有高度程式化的特征。随着互联网进入新技术时代,用户实现从大众传播到大众创作的角色蜕变,版权人施行从依赖法律到依赖算法的策略升级,网络服务商完成从稚嫩弱小到发展壮大的面貌转换,这些共同导致现行通知-删除规则无法继续平衡三方利益,尤其不利于用户表达权益的保护。为保护网络用户的表达权益、提高网络盗版的治理效率以及协调相关的法律规则体系,有必要引入基于实质审查的通知-删除规则。网络服务商是否尽到合理的实质审查义务,应依据理性人标准而非侵权可能性标准予以判断,且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商应承担不同程度的实质审查义务。鉴于实质审查给网络服务商留下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要求其遵循程序均衡、程序透明和程序便捷等基本法律程序规范,以防止权力滥用。  相似文献   

5.
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为解决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案,但也因可能发生技术误判、请求人错误主张,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执行,而侵害用户的言论自由。欧盟在要求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承担过滤义务的同时,通过明确过滤对象和过滤标准、配套错误过滤救济机制,以及规制滥用过滤机制的行为,平衡保障用户言论自由。然而,由于欧盟相关指令将侵权内容识别后的处置方案限定为过滤,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对用户言论自由的影响仍是单纯消极的。通过将内容自动化识别技术与格式化条件的许可要约结合,将有效解决用户上传场景下非标准化、低净值版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从而积极拓宽用户言论的可能边界。  相似文献   

6.
“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从属性上分析,“小程序”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商范畴,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条例》中的四类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规定予以界定。对这两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无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予以调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适用以注意义务的判定为核心内容。在必要措施的判定上,技术过滤措施是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7.
云音乐存储服务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人们播放音乐的方式,但这种新型模式的出现引起了版权人的担忧,并发展到与云服务提供商对簿公堂。云音乐第一案--“百代诉MP3tunes案”中,“重复数据删除技术”的运用是否会导致对作品的公开表演,成为判断云音乐存储服务商直接侵权成立与否的关键。在判断云音乐存储服务商版权间接侵权责任承担时,法院主要从终止用户重复侵权政策的采用、是否构成“飘扬的红旗”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这三个方面,来确定云音乐存储服务商能否适用避风港规则;云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认知状态则成为判断其版权间接责任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史学清  汪涌 《知识产权》2009,19(2):23-29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避风港作为网络搜索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网络搜索服务商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进港"避风设定了条件与例外,但这并不是审查义务的设定规则与共同侵权判断规则.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的前提,从而避免将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背离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9.
刘家瑞 《知识产权》2009,19(2):13-2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避风港规则是我国版权立法上的重大进展,适用避风港规则的雅虎案也引起了版权界的极大关注.通过对"明知"、"有理由知道"和"应知"等帮助侵权基本概念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澄清避风港的法律性质,合理解读雅虎案中备受争议的"红旗标准"、网络服务商主动审查义务和侵权通知充分性等法律问题,并且为避风港规则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0.
国外网络版权保护的最新发展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几年,网络版权保护的呼声在国外知识产权发展相对成熟的数个国家日益高涨。随着数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的完结,公众版权保护联名活动大规模开展,版权法修订也陆续被版权贸易大国提上日程。国外司法实践与立法的最新动态今年4月,德国汉堡区域法院对德国音乐作品演出权与机械复制权协会诉网站YouTube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YouTube移除7段侵权影片,在未来应用过滤机制以防止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这项判决使得谷歌作为网络服务商承担了对网站用户的监管职责,在网络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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