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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宁国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自2006年以来共刑事拘留流窜犯罪嫌疑人108人,移送起诉105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0余起,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流窜犯罪上升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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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有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与掌握流窜犯认定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谈点看法,以供探讨。 流窜犯罪的构成特征 流窜犯罪的构成特征是认定流窜犯罪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流窜犯罪较其他刑事犯罪形式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更大。因此,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是流窜犯罪构成中的首要特  相似文献   

3.
流窜犯罪的高发一直左右着刑事犯罪的总量,流窜犯罪案件的侦破率低也是影响整体侦破能力提高的主要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流窜犯罪仍将是刑事犯罪的主流现象,同流窜犯罪作斗争仍将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内容。提高打击流窜犯罪的水平,必须研究建立打击流窜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即建立一个集预防、控制发现与打击流窜犯罪工作的公安机关内部警示系统(简称“打流·警示”系统)。“打流·警示”系统的内涵“打流·警示”系统是在流窜犯罪、系列案件发案初期,通过信息的交流、沟通、串并和分析,把握流窜犯罪的规律、特点、流向,及时下发“警示通报”,实行诸警合成整体联动,通过预先警示和有针对性的侦防措施,发现和抓获流窜犯罪分子,遏制案件连发态势的运作机制。建立网络传递机制,确保信息传递快速准确参照公安部统一的代码和分类标准,开发“打流·警示”系统,建立一套贴近实战、数据完备的系统软件,通过设置填  相似文献   

4.
背景资料 河南省沁阳市警方根据一条举报线索,经深挖细查,费尽周折,震惊中原大地的一起系列强奸案告破. 犯罪嫌疑人张春利,是一位年仅25岁的"二进宫"人员.从2000年7月至2001年6月,流窜在沁阳市西郊一带,连续进行强奸犯罪,受害女性有记载的竟达23人.  相似文献   

5.
流窜犯罪是根据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式划分的,是公安、司法部门的习惯用语。它不是单一的犯罪,也不是具体的罪名。它多数是盗窃犯罪,也有抢劫、抢夺、强奸、杀人、诈骗、拐卖人口、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谣撞骗等犯罪。厉打击动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公安、司法部门对流窜犯罪活动进行过严厉打击,取得很大成绩,但流窜犯罪活流仍很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少大案要案是流窜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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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流窜犯罪日趋增多,对社会治安危害越来越大。去年烟台市查获的流窜犯占收捕人犯总数的31%,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股恶势力。为了寻求遏制流窜犯罪的有效方法,最近我们对1988年烟台查获的流窜犯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流窜犯罪日趋增多的原因及打防对策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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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初审松。在审讯初期,不是频繁进攻,而是进行冷处理,采取悬而不审、以静制动的策略。这样做的目的:一是给犯罪嫌疑人心理斗争和醒悟时间,同时也使办案人员进一步争取时间去熟悉案情,制定讯问提纲,分析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并在讯问前尽可能多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以便做到知己知彼,有备而战。二是有意识地对某些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种精神压力,消除其侥幸心理和抗拒心理,促其产生悔罪心理和畏罪心理。一般情况下,经过冷处理,被审讯人孤独感和急燥心理就会加剧,往往会主动要求提审或交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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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流窜犯罪一般除依照法定情节外,还考虑到酌定情节,参照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这样做除有利于震慑流窜犯罪、直接防止有关犯罪分子再次作案外,还可警诫社会上某些不稳定分子,使其知所戒惧而不致蹈人覆辙。鉴于此,我们认为对流窜犯罪案件裁量刑罚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从严惩处流窜犯罪中的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又故意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累犯者本身,即已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这种情形下,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情节的累犯是否仍须  相似文献   

9.
网上追逃的基本方式就是犯罪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流窜至何地,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采取强制措施,然后由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嫌疑人移交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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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斌 《法制与社会》2011,(6):262-263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财、物流动的日益加剧,一些犯罪分子混杂在流动人口中,跳跃活动与城乡之间和铁路交通沿线,到处流窜作案,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刑事侦查部门必须把打击流窜犯罪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大力加强对流窜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坚决遏制住流窜犯罪增长的势头。本文通过对流窜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希望能为打击犯罪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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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与新型诉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与工作做法 1.改变以收容审查为核心的思想观念与工作方式沿用30多年的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过去对付流窜犯罪分子的一项重要手段。它在打击流窜犯罪、结伙犯罪、连续犯罪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过去,刑侦部门除对案情简单、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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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流窜犯罪,成为对社会治安危害日益严重的一大公害。由于流窜犯罪的迅速发展变化,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主要有三点:一是发现难。流窜犯罪分子大多有前科,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技能,在案件管辖上又是人案分离,给侦察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加上基础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动态管理体制尚未建立等原因,造成流窜犯罪分子难于发现。二是查证难。主要包括:查找受害人难,获取同案犯口供难,赃款赃物追缴难,寻找证人证言难,获取前科劣迹、活动情况难。三是处理难。流窜犯罪分子危害大,影响恶劣,客观上要求对流窜犯从重从快打击,但从重打击于法无据,从快处理受到诸多限制。国家没有从立法角度给流窜犯赋予科学的定义,流窜犯的概念仅仅停留在学理解释和公安机关侦察工作上,没有让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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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贿赂犯罪既是查办重点也是查办难点。在认定贿赂犯罪的诸种证据形式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居于无可替代的位置,司法实践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而认定贿赂犯罪成立的寥寥无几。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审讯突破贿赂犯罪嫌疑人谈一些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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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渠市流动人口犯罪比率较高,呈波动上升趋势,青壮年为流动人口犯罪的主体,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等侵财类犯罪,共同犯罪、流窜跳跃式连续作案比较突出,不同来源地流动人口实施的主要犯罪行为存在"地域同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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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是衡量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的一个重要条件,直接影响到其后罪的量刑。前科证明存在瑕疵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助长犯罪嫌疑人刻意隐瞒前科,进而削弱刑法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一、前科证明的瑕疵表现首先是前科证据不完整。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非本地户籍的嫌疑人的前科证据仅有嫌疑人的供述,并没有生效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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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犯罪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既遂,但距离犯罪结果的发生还有一段距离,这时犯罪嫌疑人若自动采取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这种情况是以犯罪既遂论处还是以犯罪中止定性存在争议。如果,我们对犯罪中止对其处理,可以尽可能鼓励犯罪嫌疑人及时放弃犯罪,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有利于发挥犯罪中止制度的最大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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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发展态势,这对整个社会稳定来说都是个危险的信号,女性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减少女性犯罪,首先应掌握了解女性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同男性犯罪嫌疑人相比,女性犯罪嫌疑人由于其本身在生理性和社会性方面存在的个体特点,因而在心理上也会形成异于男性犯罪嫌疑人的特点。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如何抓住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以便深挖犯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既不放纵犯罪,又能较好地保护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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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方 《刑事技术》2006,(4):35-37
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诞生,是指纹技术与数学、计算机等多种学科相结合的产物。上世纪末,我国各地公安机关陆续引进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目前我国应用的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有很多种,这些系统在公安部颁标准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特色,不断完善系统,形成了良性竞争。实践表明,各系统在刑侦破案中均发挥了显著作用。现阶段,各类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犯罪手段多变,流窜犯罪、职业犯罪、团伙犯罪日益突出。在信息库是案源,十指库是人源。两者碰撞成功,即可破案。首先,共享指纹库有利于现行案件的及时破获。前面提到,现在的流窜案件呈高发态势,很多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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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区刑侦协作20年简要回顾四省区刑侦协作工作发展的历史进程四省区的刑侦协作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1年到1985年,为初创时期。1981年8月,东北内蒙古四省区打击流窜犯罪联防协作座谈会第一次会议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拉开了东北内蒙古四省区、三个铁路局刑侦协作的序幕。随后至1985年又逐年连续召开了4次打流工作会议,这一时期,四省区的刑侦机构刚刚相继从治安部门独立出来,刑侦协作表现为针对流窜犯罪的区域联防的组织形式,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落实公安部(80)公发(治)119号文件中指出的:“把加强对流窜犯罪的斗争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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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多对自己所犯罪行作出种种辩解,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几乎“十案九辩”,而侦查部门出于指控犯罪需要,对其多不记录。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须记录在卷:1、从法律规定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本身就是一种法定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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