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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容审查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是指公安机关限制流窜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进行审查的一项强制性治安行政性措施。“收容审查”不是一个通用的法律名词,但外国没有,我国历史上和建国后公布的法律中也没有这个词。我国出版的法律辞典中也查不到这个词,仅偶见于某些刊物的法律问答中。  相似文献   

2.
收容审查措施是公安机关用来对付流窜犯罪分子和流窜作案嫌疑分子的重要手段.它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后正式发布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司法解释文件中明确规定:“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毫无疑问,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必须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受理不服收容审查的案件.但笔者认为,收容审查,不宜视为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收容审查的,不宜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之中.其理由如下: (一)收容审查,实质上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公安机关针对流窜犯罪案件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从对象上看,收容审查并不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3.
流窜犯罪的高发一直左右着刑事犯罪的总量,流窜犯罪案件的侦破率低也是影响整体侦破能力提高的主要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流窜犯罪仍将是刑事犯罪的主流现象,同流窜犯罪作斗争仍将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内容。提高打击流窜犯罪的水平,必须研究建立打击流窜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即建立一个集预防、控制发现与打击流窜犯罪工作的公安机关内部警示系统(简称“打流·警示”系统)。“打流·警示”系统的内涵“打流·警示”系统是在流窜犯罪、系列案件发案初期,通过信息的交流、沟通、串并和分析,把握流窜犯罪的规律、特点、流向,及时下发“警示通报”,实行诸警合成整体联动,通过预先警示和有针对性的侦防措施,发现和抓获流窜犯罪分子,遏制案件连发态势的运作机制。建立网络传递机制,确保信息传递快速准确参照公安部统一的代码和分类标准,开发“打流·警示”系统,建立一套贴近实战、数据完备的系统软件,通过设置填  相似文献   

4.
田斌 《法制与社会》2011,(6):262-263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财、物流动的日益加剧,一些犯罪分子混杂在流动人口中,跳跃活动与城乡之间和铁路交通沿线,到处流窜作案,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刑事侦查部门必须把打击流窜犯罪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大力加强对流窜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坚决遏制住流窜犯罪增长的势头。本文通过对流窜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希望能为打击犯罪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法学杂志》1992年第5期发表的的《收容审查措施不宜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下简称《不宜》)一文,对收容审查措施提出了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同的看法。这种探讨精神令人钦佩,但其意见则不敢苟同。一、收容审查措施的性质问题。《不宜》一文解释这个措施的概念说:“它是对那些在刑事拘留时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性行政审查措施。”文中接着又说:“收容审查,实质上并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公安机关针对流窜犯罪案件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这种措施适用的对象是  相似文献   

6.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但有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与掌握流窜犯认定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就此谈点看法,以供探讨。 流窜犯罪的构成特征 流窜犯罪的构成特征是认定流窜犯罪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流窜犯罪较其他刑事犯罪形式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更大。因此,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是流窜犯罪构成中的首要特  相似文献   

7.
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对在刑事拘留期限内无法查清主要罪行和取得必要证据的犯罪重大嫌疑者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性审查措施,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因此收容审查手段使用得当,对于有效地揭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在具体运用这项行政强制措施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方面,有损于收容审查这一行政措施的实际功效的发挥,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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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犯罪的犯罪频率和质量相比其他犯罪要高许多,而因单个案件被处罚的甚少。承办民警大都认为流窜犯罪嫌疑人有隐案在身,却无法查清。可见,如何审查流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一个严峻的课题,其中初审则是重中之重。关于初审工作的认识初审是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侦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为证实其犯罪,进行面对面的强制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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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收容审查措施尽管在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权衡利弊,得出的结论不能不让人心忧。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着手进行,我们建议认真考虑废止收容审查的问题。其理由如下: 一、收容审查措施建立在有罪推定的思想基础上 收容审查的目的不在于对已查清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因为有证据证实某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完全可以依法作出相应处理,不明其真实姓名、住址,也不影响对其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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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与收容审查的几个问题王艳刑事拘留、逮捕与收容审查是公、检、法机关同犯罪做斗争的有机结合的整体。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在有关的问题上做出了基本的规定,但有些内容不尽合理,存在矛盾,致使一些司法部门在办案中混淆界限,出现了以收容审查代替拘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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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废止收容审查李忠诚,张建伟收容审查措施积弊已久,理论界早有非难,尽管它在控制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权衡利弊,得出的结论不能不让人心忧。目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着手进行,这是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良好契机,我们呼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同时,...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流窜犯罪日趋增多,对社会治安危害越来越大。去年烟台市查获的流窜犯占收捕人犯总数的31%,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股恶势力。为了寻求遏制流窜犯罪的有效方法,最近我们对1988年烟台查获的流窜犯进行了调查分析,并对流窜犯罪日趋增多的原因及打防对策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流窜犯罪是根据犯罪活动的客观形式划分的,是公安、司法部门的习惯用语。它不是单一的犯罪,也不是具体的罪名。它多数是盗窃犯罪,也有抢劫、抢夺、强奸、杀人、诈骗、拐卖人口、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谣撞骗等犯罪。厉打击动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公安、司法部门对流窜犯罪活动进行过严厉打击,取得很大成绩,但流窜犯罪活流仍很突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不少大案要案是流窜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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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收容审查     
评收容审查崔巍自从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我们才有幸更多地接触到收容审查这一法律制度,对它的过去和现在,对它的理论与实践,才...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流窜犯罪,成为对社会治安危害日益严重的一大公害。由于流窜犯罪的迅速发展变化,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主要有三点:一是发现难。流窜犯罪分子大多有前科,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技能,在案件管辖上又是人案分离,给侦察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加上基础管理工作相对薄弱,动态管理体制尚未建立等原因,造成流窜犯罪分子难于发现。二是查证难。主要包括:查找受害人难,获取同案犯口供难,赃款赃物追缴难,寻找证人证言难,获取前科劣迹、活动情况难。三是处理难。流窜犯罪分子危害大,影响恶劣,客观上要求对流窜犯从重从快打击,但从重打击于法无据,从快处理受到诸多限制。国家没有从立法角度给流窜犯赋予科学的定义,流窜犯的概念仅仅停留在学理解释和公安机关侦察工作上,没有让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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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流窜犯罪一般除依照法定情节外,还考虑到酌定情节,参照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这样做除有利于震慑流窜犯罪、直接防止有关犯罪分子再次作案外,还可警诫社会上某些不稳定分子,使其知所戒惧而不致蹈人覆辙。鉴于此,我们认为对流窜犯罪案件裁量刑罚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从严惩处流窜犯罪中的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又故意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累犯者本身,即已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这种情形下,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情节的累犯是否仍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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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区刑侦协作20年简要回顾四省区刑侦协作工作发展的历史进程四省区的刑侦协作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1年到1985年,为初创时期。1981年8月,东北内蒙古四省区打击流窜犯罪联防协作座谈会第一次会议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拉开了东北内蒙古四省区、三个铁路局刑侦协作的序幕。随后至1985年又逐年连续召开了4次打流工作会议,这一时期,四省区的刑侦机构刚刚相继从治安部门独立出来,刑侦协作表现为针对流窜犯罪的区域联防的组织形式,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落实公安部(80)公发(治)119号文件中指出的:“把加强对流窜犯罪的斗争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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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审查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维护社会治安,揭露和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家对收容审查的立法不完善。将不服收容审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后,会带来许多法律问题,笔者不揣冒昧,试作如下探讨。一、收容审查诉权行使时间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们对被收容审查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决定依法享有诉权,认识上基本趋向一致。但对不服收容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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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事犯罪分子大范围流窜、跳跃性作案日趋突出,犯罪职业化、专业化日趋明显,有组织犯罪日趋严重。串并案侦察工作作为一种战略性对策,在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的作用也显得日趋重要。利用各种方法开展串联并案,是侦察工作中的有效途径。本文就如何串联并案谈几点想法,供同行们参考。1广泛搜集犯罪信息,利用案件信息及时串并犯罪行为的社会性决定了犯罪信息的社会性,其涉及面广、数量大、被侵害的客体和受害的群众相对众多,这也决定了犯罪信息来源的群众性基础和广泛性特点。因此,刑事犯罪信息的搜集,不仅要通过刑事登记、使用刑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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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口市刑事犯罪总量呈增长趋势,有组织犯罪、跨区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智能化、高技术犯罪越来越突出,而刑侦工作仍基本停留在传统的、粗放的、从案到人的刑侦模式,因此也就无法摆脱侦查破案的现场勘查、排查摸底、审查讯问“三板斧”的束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办案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要求,取消了收容审查,大大缩短了检验、查证和侦查破案的时限,无疑使刑侦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更有效地发挥刑侦职能作用,更有效地打击、预防犯罪,争取刑侦工作的主动权;如何强化刑侦基础业务建设,提高刑事科学技术、犯罪情报资料工作在发现、控制和打击犯罪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其职能,是摆在刑侦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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