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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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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执行,应诉问题已经提到政治生活议程上。《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依法确认行政诉讼第三人,做到正确适用法律,应当抓住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行政侵权责任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它表明,我国现行法律只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侵权责任的界定和判认,也就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粗浅看法,并就教于贤达。  相似文献   

4.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界定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  相似文献   

5.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经常面临如何适用行政规定的问题,然而现有的理论与实践并未给出正确的答案.不同的行政规定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具有的地位也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审查行政规定的合法性.人民法院于裁判时可引用行政规定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或者裁判的依据,惟不得仅引用行政规定...  相似文献   

6.
一、法院有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立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即我国的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来源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其目的是企图通过行政与司法相互牵制和制约,保持国家权力的平衡,防止某一机关或个人独断专行而赋予法院对行政措施予以维持或变更、撤销的权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宗旨而确立。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国家行政事务,使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决定得到贯彻和遵守,行政权被授予了一定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也正是因为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其中一种监督就是运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克服官僚主义,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保护;使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维护,使违法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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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据以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尺,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评判行政案件是非曲直的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这一规定确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即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也是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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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上条文分别提出了“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两个概念,但是并没有对其进一步加以解释,因此,如何准确理解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和被告能否正确适用?这两条规定。为此,本文试就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作一初浅分析,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1.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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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我国现行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体制不能有效地控制约束行政权以及抽象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需要通过司法审查予以监督控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是人民主权论、权力制衡原则及法治的正义目的;行政诉讼的实践也为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奠定了现实基础。针对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健全这一制度应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加强宣传教育,从思想上提高人们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认识;二是制定、修改法律法规,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三是理顺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四是提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素质,有效地实施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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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中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但为保护受违法抽象行政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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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卡片     
编号{类别编号 一一口”类行政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行政行为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某种具种具体行政行为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审判要点,是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手段,以人民法院的裁判为解决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 又五)行政诉讼的宗旨,是通过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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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条规定表明:除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强制执行权外,其余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均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要想获得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法院强制执行权的授予是概括式的、综合式的,而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的规定,则是列举式的、单一式的。这反映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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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权撤销行政行为的机关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权力机关,这些机关和它们各自的撤销权限构成了行政行为撤销的体系。由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4款分别就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行政行为(此处为具体行政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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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中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但为保护受违法抽象行政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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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就表明,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适用于国家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同时,宪法“国家机构”一章里的第86条中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这就提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是否也适用民主集中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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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司法权监督行政权合法行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仅享有十分有限的司法审查权。这种状况严重限制了法院司法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扩大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重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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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适用法律法规之我见刘保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中,适用法律、法规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问题;二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后作出的裁判文书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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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反向衔接机制,这是刑法谦抑原则的生动体现,也是规制金字塔理论的应用,更是基于违法阻却事由和法益衡量的考虑。在进行反向衔接时,需判断在药品安全领域,哪些情形构成“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这需考察《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还需以药品行政法律规范及行政处理为基础,且需合理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不确定法律概念。行刑反向衔接审查时要审查是否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有无适格的行政主管部门,涉案行为是否仍在追责期限内,涉案行为是否已被处罚或可不予处罚。应厘定药品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程序,完整移交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后续处理决定,进而推进行政规制治理与刑事司法治理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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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是现代文明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我国应当确立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与事后性审查监督相结合,主动性和被动性审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批准制度,建立预防性与事后性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为主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附带性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销制度及其具体的程序规范,完善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程序规定,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建议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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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从而赋予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有限的变更权。近几年,我省治安行政案判所占比例较大。无论从数量还是比例上,治安行政案件的变更判决都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因此,探讨治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变更判决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从我们调查情况分析,治安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认定不一。人民法院判决变更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至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轻一些或重一些的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变更。”该解释没有从正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下定义或界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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