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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白雪皑皑的祁连山下,鲜艳的红旗迎风飘扬,在如火如荼的兰新线提速工地上,数百名皮肤黝黑的养路工人顶烈日,战酷暑,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一次次圆满完成了提速道岔、平交道口改立交和防护网的施工任务,这个战斗集体就是张掖养路领工区提速施工突击队.  相似文献   
2.
一、法院有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确立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制度,即我国的司法审查制。 “司法审查”来源于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学说,其目的是企图通过行政与司法相互牵制和制约,保持国家权力的平衡,防止某一机关或个人独断专行而赋予法院对行政措施予以维持或变更、撤销的权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宗旨而确立。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国家行政事务,使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决定得到贯彻和遵守,行政权被授予了一定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也正是因为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所以必须对行政权实行监督,其中一种监督就是运用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克服官僚主义,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保护;使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有效的维护,使违法和  相似文献   
3.
一、两种观点及其缺陷 我国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关于检察机关怎样监督行政诉讼,只有第六十四条作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法学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对于检察机关应当以何种方式监督行政诉讼,存在较大的争论,观点各异。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应包括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只限于再审程序的抗诉监督。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认为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观点是指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变更和进行民事赔偿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下列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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