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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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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是国家权力秩序的基础;从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存在着统治权力与自治权力、政治权力与法律权力、意思性权力与执行性权力、全国性权力与地方性权力四对权力关系。如果说这四对权力及其相互关系构成了中国宪法权力秩序的基本内核,那么理顺这四对权力关系,并保持各对权力之间的某种程度上的动态平衡,则构成了未来中国宪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  相似文献   

2.
论宪法的可诉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宪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应具有可诉性,这也是当代法治国家控制国家权力、树立宪法至上观念、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为了保障和实现宪法的可诉性,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健全违宪审查机制、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同时培植公民对宪法的信仰,使宪法真正得以实现,树立其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中国现实出发,对西方国家宪法司法化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研究,得出宪法的实施是由两种解决纠纷机制组成:一是宪法中的国家权力纠纷和国家权力侵害纠纷,它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实施;二是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以外的侵犯或两种公民宪法权利相冲突的私权纠纷,它通过宪法私法化的宪法诉讼方式实施.从而进一步提出根据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宪法司法化之路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的司法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由于观念和制度的偏差 ,使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宪法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是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它的法律性决定了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保障。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进行司法保障的途径是改革法律制度 ,建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 ,赋予法院司法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5.
宪法适用如何走出"司法化"的歧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人民法院对宪法做遵守性援用或说理式援引能促进宪法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宜循宪定或法定程序矫正"宪法司法化"现象显露的偏颇.须提升法官宪法素养以消除形成"宪法司法化"现象的主观隐患.可考虑从改善细成人员专业结构入手增强国家机关的宪法辨识能力."发展是硬道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进一步强化宪法立法适用,适时启动或激活宪法监督适用机制,解释宪法.只要宪法监督适用机制日益行之有效,"宪法司法化"一定会逐渐消解于无形.  相似文献   

6.
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法权利基本同义 ,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价值和关键所在。公民基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或国家权力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决定公民基本权利适用的特征 ,私法领域并不宜直接适用公民宪法权利规范 ,刑事审判更不适用宪法权利规范。针对国家立法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可直接适用宪法权利规范 ;针对其他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 ,则可在穷尽其他救济之后适用宪法权利规范。当前 ,我国法院适用宪法权利的领域是有限的 ,通过司法解释适用宪法权利的方式是欠妥的。实现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 ,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7.
法律监督的政治价值是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基础的中国社会主义议行合一制度及其所体现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法律监督的法治价值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的实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严格遵守“诉讼等腰三角型”规则,正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统一实施的基本要求。法律监督的实践价值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控制。加大法律监督是体现权力机关意志,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8.
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适用主要应该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适用和监督适用的路径。宪法适用"司法化"的路径悖离现行宪法,行不通。现行宪法从来没有任何规定曾由司法机关作为裁判依据合法地适用过。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宪法司法化"的案例,那也只能作为个别法院违宪违法的证据,不应成为其他法院效法的榜样。一些法律、法学界人士对"宪法司法化"的渲染是非理性的。应当以现行宪法为基础确立理性的宪法适用观念。鼓励"宪法司法化"不仅无助于促进宪法适用,还会妨碍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完善和宪法适用效能的提升。法院审理案件援引宪法与"宪法司法化"没有必然联系,而法院审理案件未援引宪法也并不表明其行为一定不具有"宪法司法化"性质。对于法院援引宪法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消解"宪法司法化"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立法适用,落实宪法监督适用。  相似文献   

9.
宪法有两个基本功能,即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宪法的实现,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  相似文献   

10.
宪法是由谁制定的?法理学教科书中通常说:“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那么,宪法作为法的一种形式,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是否也是国家制定的呢?有些宪法学著作也说:宪法“是从属于国家政权,为国家政权服务的统治工具。国家政权对宪法有着决定意义。可以说,有了近代国家以后才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什么样的国家才有什么样性质的宪法。”“宪法是统治阶级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工具,而不能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样,是削弱国家权力,控制国家权力的基本文件。”①那么,宪法就纯粹是国家的附庸,对国家权力没有一点规范和约束作用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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