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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卖淫嫖娼是社会腐败的一种现象。新中国成立初始,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对这一丑恶社会现象的整治,并卓见成效,使之在中国大陆基本灭迹。但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卖淫嫖娼活动又死灰复然,并迅速蔓延,据有关专家推算,“全国目前参与卖淫活动的妇女以数十万计”,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之一。它不仅伤风败俗、传播性病、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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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我国解放初期已经绝迹的卖淫嫖娼活动又死灰复燃,毒化社会风气,诱发了各种刑事犯罪和治安案件,破坏社会的安定,它传播性病,危及民族的健康,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因此,卖淫嫖娼已成为当前严重的社会公害。妇女卖淫是旧社会的一大痼疾,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极少数妇女之所以走上卖淫的道路,究其原因是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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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益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当前妇女卖淫现象主要有三个特点:卖淫妇女呈多元化、低龄化,卖淫地域呈扩大蔓延之势,卖淫活动集团化。卖淫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有:一些妇女贪图享乐、吸毒贩毒、受外力胁迫、丧失道德、羞耻之感,社会认识的失误,打击处理缺乏力度。当前卖淫现象的对策:要认识到卖淫现象百害而无一益,强化社会道德教育,社会舆论要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妇女素质,对卖淫活动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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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4)
卖淫现象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存在。但由于社会制度不同,法律文化各异,各国对卖淫问题的态度和采取的对策不尽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1、禁止主义。法律规定严禁一切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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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3)
近几年来,我国对卖淫嫖娼这一丑恶社会现象,虽采取了一系列查禁和打击措施,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特别是没有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法律约束,并未能使之受到有效控制。据统计,1989年全国共立卖淫嫖娼刑事和治安案件6万多起,比1988年增加近一倍半。其实,目前到底有多少以卖淫为业的暗娼难以估计。卖淫嫖娼活动的日益蔓延、泛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而同这类丑恶现象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不可能通过几次集中打击、取缔就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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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中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4,(6)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强化公安干警的法制意识,健全执法办案规章制度,加强执法的考评和检查,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逐步增强。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种种因素,各地法制工作的开展是不平衡的,一些地方尤其是经济相对滞后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在严格执法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而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本文拟就基层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以期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 一、目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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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肇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1)
卖淫嫖娼活动是败坏社会有机体的腐蚀因素.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对卖淫嫖娼活动持续不断地打击取缔,但终未得到有效的制止.笔者现结合当前的社会状况,就如何增强综合治理卖淫嫖娼现象的力度,谈一点个人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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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县市城区美容发屋存在一定色情服务,成为卖淫嫖娼活动的媒介场所,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对社会治安构成现实威胁。遏制美容场所卖淫嫖娼丑恶现象,应加强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切实加大查禁打击力度,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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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现象由来已久,可以说是伴随着人类文明史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在我国卖淫嫖娼与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史更有着不解之缘。王书奴在《中国娼妓史》(1934年)中认为,我国最早的娼妓起源于商代。纵观数千年的中国娼妓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宗教卖淫时期。娼妓起源于‘宗教卖淫”,或称“神圣的卖淫”。这种卖淫源于古代巴比伦女子在神殿以“承迎过客(发生性关系)为拜神”的奉献。我国商代的“巫娼”即属于这种性质。当时的“巫娼”多是一些擅长言辞、装饰华丽、歌舞动人的美貌少女。《尚书》中就有“酣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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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十年代初,我国卖淫嫖娼活动已得到了遏止。到了八十年代初,在资产阶级“性自由”、“性解放”思潮的冲击下,卖淫这种历史渣滓又在我国重新泛起,并由沿海发展到内地,由城市蔓延到农村,其发展速度之快,影响之恶劣,已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据统计,河南省1984年全省查处卖淫嫖娼案件140起,1989年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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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警方整治娱乐场所,要求在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必须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和报警举报电话标志。(8月6日中新社)悬挂“禁止卖淫”标志之于遏制“繁荣娼盛”的意义,怎么看怎么有点像是“隔壁王二”的作为:此地无“淫”三百两。显然,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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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1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梁某在向某经营的个体“美美”发廊内嫖娼,被派出所当场抓获,梁某、向某和卖淫女刘某均对卖淫嫖娼和容留卖淫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事后,某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对梁某作出 5000元的罚款处罚,对向某以容留妇女卖淫为由作出 8000元的罚款处罚。梁某不服处罚决定,遂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经复议,撤销了对梁某的罚款处罚,并责令该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什么会被撤销呢 ?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没有告知梁某有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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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翻供的主要原因在于:1)犯罪分子存在侥幸心理;2)刑讯逼供造成翻供隐患;3)对证据的理解不正确;4)部分看守民警素质低,监管不力。制止、减少翻供的对策是:1)抓好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民警素质;2)重视讯问及证据的系统性、一致性;3)加强监管工作,保证刑诉活动的正常进行;4)加大对教唆翻供行为的查处与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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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卖淫嫖娼是一种悖德行为,而且往往带来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主张立法禁娼。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是《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并规定了刑事追究原则。法、德、意、日等国及香港地区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立法及刑罚措施。我国惩治卖淫嫖娼犯罪的法律规定相继出台的有:195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79年颁布的《刑法》、1983年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1997年刑法典等。我国刑法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罚规定,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共同趋向和时代特色:刑种齐全;刑罚严厉,规定了死刑;坚持了全面适用财产刑的原则;对轻罪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规定了拘役和管制,增加了刑罚的适应度等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