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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假投资,是指一部分外商以表面上按规定出足资金,实际上不出资或少出资与大陆一些投资者开办“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形式,牟取我国给予中外合营企业优惠政策下的各项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它是引进外资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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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三资”企业中发展最快的一种。据统计,目前全国共举办“三资”企业逾7000家,其中合作企业达4000余家,占2/3左右。从合作企业的分布来看,集中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如广东省至1986年9月份共有“三资”企业4000多家,其中合作企业3000多家,占70%以上;合作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达14亿美元,占全省利用外资总额的79%。上海至1986年9月底,累计批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03项,其中合作企业71项,占35%左右。华北地区采取合作企业这种投资形式的,目前还比较少。合作企业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形式,解放前旧中国没有,现在国际上也没有。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相比,都是中外双方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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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外商并购国有企业的特点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商对我国的投资出现了一个新动向: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直接收购,包括部分收购和整体买断。二是合资控股,即外商与我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合资经营企业,中方以经过评估的企业资产净值为资本,外商另外出资,但其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达到绝对控股。近几年来,这两种做法发展很快,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新特点”。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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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收优惠 鼓励外商投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充分利用外资、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许多重要的涉外税收法规。这些法规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税收优惠措施鼓励外商在我国投资,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那么,我国涉外税法中的优惠规定是通过哪些具体措施起到调动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呢?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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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投资公司”)简介 (一)外商举办投资公司的意义 外商(主要是跨国公司)投资举办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大规模整合其在华业务。考虑到超过3000万美元的合资项目须上报中央审批和有关政策法律环境不健全等因素,先期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投资都比较零散,往往是一个项目或一个产品就合资一个企业。但随着这些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资的政策法律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跨国公司纷纷看好在中国建立地区性总部的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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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经在30年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发展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先后颁布使外商在我国投资的法律环境更加的完善。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又公布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更开创了外商企业在我国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比较外商投资企业的性质的差异,有利于促进外商在中国投资时法律适用的规范,同时也对促进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法的形成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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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鼓励外商在我国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国民经济的一种灵活有效的投资形式。本文拟就合作企业存在的几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试图澄清。一、关于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至于中外合作者各自应以何种方式投资,《合作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这就是说,中外合作各方可以以《合作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出资。具体出资方式由双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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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深入广泛开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国营企业要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共同投资联合举办企业的情况,其中提出一个法律问题:这个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对于这个新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中没有直接、明确、具体、肯定的规范可供遵循。因此,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就会出现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应具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以下简称“合营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只应具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联营的法律地位。(以下简称“联营说)。这两种观点的各自理由可以通过以下这个案例得到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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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底,湖南全省律师已为150家“三资”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其中港澳台资企业124家,帮助企业引进外资5000多万美元,引进境外投资项目38个。律师在“三资”企业发挥中介作用大有可为,具体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通过与境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宣传我国政策、法律制度和投资环境,既扩大了国际间的司法、律师业务交流,又促进了我省与外商的经贸合作。去年以来,湖南省一律师事务所、省正大律师事务所、湘潭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和长沙市经贸律师事务所等先后与美国、新加坡和台湾、香港地区国际律师事务所互换聘书,建立协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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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涉讼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崔正军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外资工作逐步深入,“三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呈现蓬勃生机。依法调整“三资”企业的有关法律问题,正确处理这类企业的涉讼纠纷案件,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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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资企业亏损问题的剖析与对策赵俊荣一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为此,外商来大陆直接投资而开办的"三资"企业可以说是立下了汁马功劳。随着投资领域和开放半径的扩大,"三资"企业大量增加,到92年底已"达到9.07万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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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得我国企业有越来越多的机会与外商就合资、合作问题进行洽谈。本文通过近年来合资、合作企业谈判、签约的实践,就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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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竞争法对我国举办海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影响钟建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在大力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同时,也开始向海外投资,其中举办海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海外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截至1992年底,我国在海外兴办的非贸易性企业已达1363家,分布在世界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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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营企业是中外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和共担风险的经济实体。由此,构成中外合营者组建一个企业至少要做到四个共同。即在投资、经营、盈亏和风险四个方面的共同。在某种程度和范围内可以说,“四个共同”对合营企业至关重大。“四个共同”缺一不可,互为联系。共同盈利是合营企业的目的,而投资和经营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和必要途径。在投资和经营两个共同中,共同投资使合营企业在事实上得以存在。而共同经营则是企业能否回收投资,进而盈利,避免亏损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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