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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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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实施欺骗对方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要以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而且要允许被告人举反证。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性质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性质来认定.合同形式包括书面、口头形式."虚构主体"包括冒用合法主体或者真实个人的名义和假借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之名义等形式;"票据担保骗财"的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存在交叉情形;对"逃匿骗财"的认定不能陷入只要收受对方相关款物后逃跑的,一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误区."其他方法"必须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基本要求,且与四种法条巳列明的行为方式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非法占有目的"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合同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问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应当以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最初骗取的财物数额认定."连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以最后一次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损失额,加上前几次犯罪人尚未还清的被害人损失额来认定.未完成形态下,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3.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而这一区分标准过于主观,本文试图提出这样一种路径:综合考察分析各方面的客观因素,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甄别一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民事欺诈。  相似文献   

4.
关于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现有理论主要从"欺骗""错误"以及"损失"三个方面对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形成"限缩行为"与"限缩结果"两种路径。结合我国财产犯罪的立法特色,财产损失的实质化会导致对损失的有无与具体数额等难以进行精确判断,并破坏财产犯罪的整体一致性,因此,限缩结果路径不具有合理性。对于诈骗罪宜采取限缩行为路径,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核——民事救济可能的基本丧失,纳入欺骗行为的认定中,以此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行为人针对"财产给付的基础事实""民事救济的重要事实"进行虚构、隐瞒,导致被害人陷入失去民事救济可能的高度风险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欺骗行为,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  相似文献   

5.
略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在主观方面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这一目的应从两个阶段入手:一是在合同签订阶段,看 是否有欺诈行为;二是在合同生效后,行为人的履行态度。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 因以及合同标的物的处理情况。合同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确定合同诈骗罪 数额的标准:在合同诈骗罪未完成形态中,应依合同标的额来确定;在合同诈骗罪 完成形态中,应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来确定。  相似文献   

6.
论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合同诈骗之“合同”仅限于体现市场经济秩序之合同 ,合同诈骗罪之“其他方法”应体现“利用合同”之客观特征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之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 ,此一目的的判断有赖于司法推定 ,连续诈骗行为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 ,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而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与认定是合同诈骗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  相似文献   

8.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案例。认定此类犯罪案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9.
合同诈骗罪作为新型经济犯罪,即保留了普通合同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对合同诈骗罪进行概述,接着着重阐述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分别论证了"合同"的性质和形式,然后就"非法占有"这一主观目的进行系统论述,从证据法角度去就起主观目的进行举证,并依据其具体行为采用司法推定的手段判断其犯罪时的主观目的,对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概念探究,以期对处理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理论帮助。  相似文献   

10.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罪与非罪,涉及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要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判定行为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要素等问题作了探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案情论证了一二审裁判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11.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行为的构成特征看,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中的民事诈欺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 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 具有不同质的规定性。在主观方面, 民事诈欺行为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而合同诈骗罪则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同时, 后者必须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前者则无须有此目的。在客观方面, 民事诈欺之欺骗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 而在合同诈骗罪,仅表现为作为。另外, 在正确把握主、客观特征的同时, 不能忽视行为所侵害的财物的数额对行为性质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论合同诈骗罪主观目的形成时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国祥 《法学论坛》2004,19(4):69-72
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析 ,应注意非法占有目的形成时间的多样性。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以形成于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 ,而且可以形成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依据合同先行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况下 ,不履行合同能否认定合同诈骗 ,应具体分析 ,如果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了使对方当事人债权灭失的行为 ,也应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13.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基于民事法上正当权原的占有,坚信自己是所有权人,因此处分财物的,由于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欺骗对方当事人,因此不能对行为人以诈骗罪论处。另外。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上,不能只考虑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形式.还需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方式、行为对象是否具有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4.
本文首先分析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然后分析合同诈骗罪中几种常见手法的认定,以期能给办案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16.
梅传强  胡江 《法治研究》2011,(11):25-31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相似文献   

17.
论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舒洪水 《法治研究》2011,(12):50-55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经济领域的诈骗犯罪愈演愈烈。行为方式的复杂多变使得此类犯罪的认定难度进一步加大。而我们对此类犯罪的办案思想仍然桎梏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因此难以达到有效防治的目的。本文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从非法占有目的、数额标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进行了重新解构,以期更好地指导合同诈骗犯罪的审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8.
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19.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营长租公寓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方式套取租客租金,并以租客的经济利益受损作为风险代价进行所谓“经营”,资金链断裂无法履约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评价。此类合同诈骗案件中租客是被害人,案发后租客与房东自行达成民事协议解决纠纷的并不影响被害人的认定。犯罪数额应以收取租金后无法向被害人履约的金额进行计算,同时扣除已部分履约金额和案发前向租客退还的租金金额。  相似文献   

20.
刘伟 《天津检察》2008,(4):40-41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以合同签订为参照点确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具有决定意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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