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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福建省平潭县二十岁的在校大三学生小刚,向平潭县法院诉请解除与养父母二十年的收养关系。法院对此进行了民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小刚于2005年前付给养父母一家1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一时间人们反响强烈。法律与亲情,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性的交织碰撞冲击着人们的心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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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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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福建省平潭县20岁的在 校大学生小刚,向平潭县法院诉请解除 与养父母2D年的收养关系。法院对此 进行了民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小刚于2005年前付给 养父母一家1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此事在当地一时间反响强烈,法律与亲 情,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性的交织碰 撞冲击着人们的心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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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爱人从出生就被他人收养,今年三十一岁,由于和养父母关系恶化,意欲解除收养关系,恢复同生父母的关系。现在我爱人与养父母同住于哈尔滨,她的生父母住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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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女要求房屋析产裘某与裘老汉夫妇原本是养父母与养女关系,双方去年解除收养关系。今年,裘某为了动迁房屋,又将曾经的养父母告上了法庭。原来,在双方未解除收养关系前,某置业公司对三人的一套房屋进行拆迁。考虑到裘某享受独生子女待遇且已婚,动迁公司便对裘某以多一人的份额进行安置,提供了两套安置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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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何确定原告?刘吉龙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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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和养子女,如果双方关系恶化,可以通过法院或民政部门解除收养关系。然而,解除了收养关系,含辛茹苦将孩子抚养大的养父母,在怎样的法律条件下,才可能讨要抚养费?还有,当养父母年老体迈、没有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时,因为解除了收养关系,还能要求没有"任何关系"的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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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孙玉兰与其夫早年收养李树林为养子。李树林成年结婚后与其养父母分居另过。1975年孙玉兰患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其夫两年后也病故,孙靠其弟孙光辉及养子李树林照顾生活。由于孙久病不愈,饮食起居不能自理,李树林便私自与堂兄李振生于1981年6月签订“让产承养协议”;孙玉兰由李振生扶养,孙死后遗产全部归他所有,李树林放弃继承权。居委会主任及孙光辉在场见证。嗣后,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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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周昕于2006年9月入职大洋保险公司,担任华南地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入职时,公司在与周昕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与周昕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周昕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得加入与大洋保险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双方还约定周昕的月收入为1万元,其中1000元为竞业限制补偿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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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我们没有子女,想要一个孩子,这在法律上叫什么关系?需要办什么法律手续? 李明复信李明同志:你想将别人的子女收作自己的子女,并由自己抚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做收养关系。收养子女,必须经过亲生父母(包括已离婚的父母)或监护人与养父母间达成协议,并经公证部门(如北京市公证处)公证,收养关系才算成立。民间通常的做法是:经过亲生父母和养父母同意,签订收养文契,宴请街、队干部和亲友当众公布,这样的收养关系,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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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竣工后,甲单位尚欠乙公司工程款89万余元。双方于1999年11月26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同年12月30日前由甲单位向乙公司给付50万元,次年6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本息,如有违约,按违约金额10%计付违约金。第一批应付款项逾期后,甲单位未履行约定义务,乙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提出解除分期付款协议,甲单位不从,酿成讼争。原告乙公司以解除分期付款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甲单位给付所欠全部款项,被告认为仅此50万元逾期,其余均属未到期债权。不应承担全部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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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九八二年《法学杂志》第六期刊登的《这个孩子判归谁(这种提法不妥,应改为归谁抚养)才合适》一文后,我认为这个孩子应判归小红抚养。一、小孩与老夫妇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收养,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经生父母或监护人和养父母双方目愿,并达成收养协议;二是须办理合法手续。然而,小田不仅事先未征得小红的同意,把小孩偷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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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光辉,男,56岁。 被告:李振生,男,55岁。 被继承人孙玉兰与其夫1939年收养3个月的李树林为养子。李成年婚后与其养父母分居另过。1975年孙玉兰患脑血栓后遗症,半身不遂,其夫两年后也病故。孙靠其弟孙光辉及养子李树林照顾生活。由于孙久病不愈,饮食起居不能自理,李深感棘手,便于1981年6月私自与堂兄李振生协商签订了“让产承养协议”。协议约定:孙玉兰由李振生扶养,孙死后李树林放弃继承权,遗产全部归李振生所有。居委会主任王某及孙光辉在场见证。协议后,李振生将孙玉兰接回家中扶养。8个月后,孙病故,遗有房屋14间。李树林再次表示放弃继承权,而被继承人孙玉兰之弟孙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