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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信我父亲去世后 ,我分得遗产 2万元。因父亲在遗嘱中说这笔遗产归我个人所有 ,所以当丈夫要我把这 2万元拿出来给他买电脑和摩托车时 ,我没有同意。由此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并最终发展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我提出离婚 ,丈夫表示同意 ,在具体分割家庭财产时 ,他提出我继承的那 2万元钱 ,是夫妻共同财产 ,必须拿出来一块儿分 ,我不同意。请问 ,这笔遗产是否应当属于我的“私房钱” ?读者 :叶某复 信《婚姻法》第 1 8条对家庭财产的归属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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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诉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案子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王岚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王岚获得了财物折价款和共同存款69万元。此前,两人已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达成协议。女方为什么还诉讼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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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熊兴发与向芳(女)系再婚夫妻。婚后五年熊病故,遗有存款一万二千元。熊兴发前妻之女熊瑛提起诉讼,要求与向芳共同继承这笔遗产,理由是一万二千元存款系她父亲与生母在共同生活中积蓄的,向芳只能从熊兴发的份额中继承一部份。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向芳又对婆母任华提出诉讼,因为向芳发现丈夫生前背着她存了三千元钱给任华。她认为这笔钱是她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不能作为熊兴发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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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信1997年 1月 ,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离婚。当时为了使田某同意离婚 ,我作出了让步 ,同意把父母给我买的家电及婚后的 2万元存款判给田某。 1998年 3月 ,我们又复婚。后因感情再度破裂 ,田某又提出离婚 ,我表示同意。考虑到我已下岗 ,今后生活会遇到困难 ,所以我主张要回本属于我的家电及我本应分得的 1万元存款 ,可田某坚决不同意。请问 ,这些家电及 2万元存款是否属于我们复婚后的共同财产 ?读者 郎某复 信你和田某离婚时 ,你把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和本应分得的 1万元存款让给了田某 ,后来 ,虽然你与田某又复婚了 ,但这些家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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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夫妻二人,因双方性格不和已分居四年。丈夫在一中学任教,妻子在纺织厂当工人。2004年10月纺织厂宣告破产,妻得安置费3.7万元。2004年9月,妻子“以夫妻分居4年,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夫离婚。法院受案后,在审理承办过程中,对其子抚养、家庭财产中除安置费3.7万元以外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均已达成调解协议。但对3.7万元安置费处理时,夫妻各持主张。丈夫认为,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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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这一问题的争议源于司法实务中一起案例。原告苟洪英与被告李恒富夫妇有一定积蓄,皆由李恒富掌管。后因李恒富独自到成都,不照管苟洪英,苟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遂起诉要求使用由李恒富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之中的一半。后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存款1.5万元,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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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三者的界限,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有关婚姻、继承案件的前提。我们认为在李宝琳诉赵延年、刘秀英继承案中,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理由,各有偏颇,主要是由于没有正确区分这三种财产的界限。笔者想就这个问题,谈点个人浅见,作为共同研究的参考。 一、赵连云名下的存款不应作为赵连云与李宝琳的共同财产。 赵连云在与李宝琳登记结婚后七天即突然病逝,其名下的五笔存款在双方登记结婚之前即已存在,而不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入。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显然不能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根据赵连云在一九八二年后曾基本上代领了李的工资这一事实,认定赵、李二人在婚前已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