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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社会科学》1991,(12)
<正>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一九九一年第四期陈曼蓉的文章认为,在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时,必须注意处理好以下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一般』与『特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对范畴。在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时,要遵循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在法律规定的辖区内的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是它的『一般性』。我国的宪法又规定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在,除了《民族区城自治法》外,还有许多单行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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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合宪审查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保证宪法贯彻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我国存在地方立法合宪审查制度,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而变得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目前最现实可行的选择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相对独立的地方立法合宪审查委员会,并通过制定《地方立法合宪审查法》对审查程序、审查方式、制裁措施等有关方面予以规范,为合宪审查制度有效运行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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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5)
当前,有些地方出现了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包乡村、领导包项目、干部包工程等直接『参与』经济工作的现象,认为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人大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走入了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误区。党中央强谒各行各业都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的是各行各业的工作都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着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定职责,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也只能靠履行好自己的特定职责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而决不能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人大工作为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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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监督不力及质询案操作现存的问题与原因各级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法律不完善的问题 ,有工作不到位等问题 ,但最根本的还是体制上的原因。(一 )现存有关质询制度运作的基本法律框架195 4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 (当时叫“质问”) ,195 4年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质询权。现行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 ,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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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永城市高庄镇人大主席团今年初在全镇作出了『四个拒付』的规定,并加强监督,使农民们对各种不该收的款项做到心里有数。『四个拒付』是:统筹提留预算方案外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付;不规范或不使用河南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单据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付;没在『公开墙』上向农民公布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付;没明白卡或明白卡以外的收费,农民有权拒付。高庄镇自推行『四个拒付』以来,有效地遏制了过去在农民负担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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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质询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人大质询制度初探□刘耀目前我国地方人大的质询制度,既有实际工作中的执行不力,又有理论认识上的缺陷。联系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对地方人大质询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从理论上不断加以完善,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亟需的。一、地方人大质询制度的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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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种重要监督活动。质询是人大的一种监督活动;质询权则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权力。我国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对人大质询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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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写入宪法,顺应了历史潮流,为国家正确应对社会危机事件,快速、强有力地采取措施,提供了宪法依据.从价值层面上看,"紧急状态"入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在紧急状态时期维护社会稳定,促使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宝;从理论层面上看,"紧急状态"入宪是我国抗击非典后的经验总结,也是适应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从实践层面上看,"紧急状态"入宪还只是应对公共危机的第一步,真正贯彻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还要完善相关法律,构建相应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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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的一项权力。我国的代表法、监督法等多部法律对询问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规定,它与行使质询、表决等权力一样,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询问是人大会议审议的形式之一,是保证会议质量的有效方法。它不像提议案,有人数、提案主体、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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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人大质询应当导入博弈机制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都规定了人大的两种重要监督方式:询问和质询。两者相比,质询更具有刚性。询问是针对代表不清楚之处,更多地保障的是代表的知情权,而质询针对的是被质询对象的不当之处、违法之处,更多地保障的是代表的监督权。质询者与被质询者之间存在博弈。或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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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质询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质询制度的基本情况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是一种质问,带有批评性质。质询制度的实质是委托人考核代理人,源于人大制度的基本法理和基本框架,具有满足知情权、敦促“一府两院”采取行动、对“一府两院”官员进行监督的作用。我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建国之初。1954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同年,地方组织法作出相应规定。1975年宪法取消了质问。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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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2)
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不理想,并不是一个个别问题。代表中,有的把代表职务当成一种荣誉来看待,有的代表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文化素质低,还有一些身体素质不佳。这些问题,亟待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人大换届选举时应严把代表选举关。在审查人大代表的任职资格时,要注重看候选人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政治热情,力戒出现『照顾』、『陪衬』现象。要切实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采取多种形式,让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使选民在投票时做到好中选优。——人大代表一旦选出,要切实组织代表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和人大工作知识,并注意解决代表在执行职务时遇到的困难,提高代表行使职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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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是代议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各国代议机关的监督职权有大有小,监督程序也不尽一致。比较研究各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及实际运行情况,代议机关监督程序主要包括宪政监督程序、财政监督程序、国政调查程序、询问和质询程序、信任与不信任投票程序、弹劾程序等。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和监督程序进行了规定,近年来在实践上也进行了一些探索。现在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程序不系统、不具体,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空白,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迫切需要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批判地借鉴国外代议机关的监督程序,通过制定一部"监督法"或者若干个关于监督的单行规定,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程序及其具体工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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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乡镇人大工作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乡镇人大的工作需要与法律规定还有一些差距,需要在立法实践中加以规范和完善:1、应在宪法中确立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地位。宪法第9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在第15条也只是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会议之后,主席团还存不存在?没有作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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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召开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来自复旦大学、上海交大、东华大学、上海大学、市委党校、上海政法学院等方面的7位专家学者与会。学者们主要围绕人大制度、党与人大关系、人大监督、人大代表的产生及其职责、政治参与等内容,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座谈交流,提出了有关意见和建议。上海市委党校教授、政治学部主任程竹汝认为,人大是法制内制度化程度最高的一个民主形式,人大要拓展的一个是民主,另一个是监督。监督权占人大权力的50%。对人大监督,社会舆论有不少议论。他认为,世界各国议会普遍的监督形式是质询。我国法律对人大质询也给予了授权,但使用的只是个案。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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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质询制度确立于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不仅对质询制度的立案标准、立案程序以及立案后的处理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且扩大了质询范围。然而,到目前为止,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适用该制度的案例仍屈指可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尚未立过质询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