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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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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瑞 《法律适用》2013,(7):70-74
近年来,交易双方以房屋买卖之名,行套取银行贷款之实的现象呈多发态势。双方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银行并向出卖人发放了贷款。表面上看,双方交易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然而通过审查发现,该类案件存在多处有悖于生活常  相似文献   

2.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度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3月,王先生相中了一套已经预售给李先生的商品房的期房。双方在房产中介公司安排下,交付定金,并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卖方产权证下达后办理交接。2005年4月上旬,王先生确认所购房屋小产证已经下发给李先生,于是要求李先生立即履行合同、收付房款、办  相似文献   

3.
张云雁 《行政与法》2008,(5):98-100
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在购房合同中。由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已提前确定了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本文以某房屋买卖合同为例,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不舍法条款,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陷阱提出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4.
维权困局"3.15"前夕,家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的邢女士来到郑州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进行投诉。2012年12月26日,邢女士通过郑州市的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与房主刘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以88万元的价格卖给邢女士,邢女士向刘先生支付了7400元的定金,向这家中介公司支付了1.76万元的佣金。因为此前,刘先生已将这套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双方约定,邢女士前期支付刘先生70万元,用于房屋解押。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还款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办理完解押手续后,在30日内,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过  相似文献   

5.
《江淮法治》2012,(18):54-54
编辑同志:经由一房产经纪公司撮合,贾某与许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贾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许某,并协商由许某按房屋成交价的1%支付中介费。且约定,如果双方均不履行合同,合同受益方和违约方各付中介费0.5%。  相似文献   

6.
华毅鹰 《法治研究》2006,(12):40-41
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之类的文书,井以其中的定金条款来约束购房者在指定或约定期限与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不予返还定金。这类文书在理论上称为“预约合同”,并可分为有约定定金和未约定定金两种。本文探讨的是有约定定金的预约合同,司法实践中称为“预约定金合同”或“立约定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赋预约合同中的“定金”予“定金罚则”的效力,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确认了“立约定金”这一新的定金类型。  相似文献   

7.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相似文献   

8.
《法庭内外》2010,(9):58-59
法官: 我有一个亲戚李某,在今年4月初与房主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56平方米的二手楼房。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价格112000元,李某先交20000元定金款,在4月30日之前交90000元,在交款的当日孙某将房屋交给李某占有使用,在5月15日之前办完房屋过户手续,然后李某再交清余款2000元。  相似文献   

9.
一、办理抵押房产归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可行性分析 在公证实践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男方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房).并以婚前财产支付了首付款.房产登记部门已经登记该套房屋属于男方单独所有,但是,夫妻双方约定,这套房屋归女方单独所有。对于此类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办理公证。业内是有争议的。  相似文献   

10.
日前,北京市密云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当事人对房屋门牌号产生重大误解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密云县花园小区57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入住后办理电表时发现门牌号是301而非302。王某称,房产登记时301室登记在其父亲的名下,302室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但由于门牌号标志不清,造成其错误认为301室是自己的房屋。由于卖房时发生重大误解,王某现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似文献   

11.
原告蔡某等诉被告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到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以房抵债"条款是否就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流质条款,其与流质条款的立法宗旨是否背道而驰。由于本案设定"以房抵债"的同时赋予了原告回购权,交易相对公平合理,因此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12.
俞剑英 《中国公证》2006,17(4):33-37
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13.
有的学者认为,合同已经解除,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负担原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定金责任,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均为原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原合同被解除而终止,则违约金、定金条款亦随之终止,因此不能要求对方承当违约责任,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4.
处理房屋卖买纠纷案件既要考虑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又要不违背一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基本原理。这里首先必须明确几个概念: 1.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买卖关系房屋买卖关系的产生依据有两个,一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房屋买卖法律行为所作的规定;二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但是法律、法规本身并不能直接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权利义务关系。房屋买卖关系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由此得出结论:房屋买卖合同是引起房屋买卖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而房屋买卖关系则是由房屋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5.
一、基本案情2011年A、B两地产公司签订一份房产项目联建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所需证照手续(所涉契税由两公司共同承担),两公司共同负责联建项目的建设、销售工作。合同签订后A公司需向B公司支付500万定金;B公司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届时A公司需向B公司缴纳第一笔联建费用人民币2500万。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甲方(B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约  相似文献   

16.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居民住房条件日益改善,房屋交易日渐增多,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买卖二手房是购房者通常选择的方式,而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往往是格式化的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需要双方在把握公平、互利、诚信原则的基础之上,达成内容明晰的一致协议.否则不仅交易未成,亦会带来信用缺失的不良后果。前不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审结一起购房者起诉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双方签订的系格式合同,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房地产经纪公司返还购房者所交纳的定金。  相似文献   

17.
在招投标合同中,投(竞)标人交付的竞标押金、履约保证金,一方面是对竞标人竞投资格的确认,另一方面是作为竞投人履约能力的一种担保,其担保的作用往往是单向的,不同于定金。定金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从合同,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约定而成立,同时对主合同还有很强的依附性。定金罚则不能随意扩大使用,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使用定金字眼,其违约责任的约定也不符合定金罚则特性的,不能认定为定金。  相似文献   

18.
本文首先通过定期租赁房屋的案例,提出了合同约定任意解除权的问题。随后在对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含义和性质进行论述的基础上,考察了《合同法》对约定任意解除权的态度,并进一步对约定任意解除权条款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最终提出了除法律直接规定的任意解除权主体外,其他任何主体均不得通过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任意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9.
此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刘京柱案情:1996年8月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一份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位于R市某街道D村的房屋五间售与陈某,房价25000元。陈某当场付款20000元,王某将房契、土地使用证交与陈某,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产...  相似文献   

20.
房产回购在房屋买卖贷款合同中屡见不鲜,虽然这种行为目前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依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特别意外原因下,在合法范围内应当是可操作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贷款按揭合同中三方自愿约定的房产回购条款一般不认定无效。但是,由于它涉及到债权制度、担保制度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其在法律上的定位不易把握,将房屋回购认定为商品房按揭合同中出卖人享有的请求代买受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债权追偿权,有利于厘清各方法律关系,也减轻了房产商在房屋贷款合同中的隐形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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