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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婚姻效力纠纷处理渠道立法现状 关于婚姻效力纠纷的处理渠道和程序,目前主要由<婚姻法>、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撤销胁迫结婚,都有管辖权...  相似文献   
2.
我国目前的婚姻案件(亦称婚姻家庭案件、家事案件、人事案件)审判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其集中表现就是"三无"与"多头主管"和"分散审判"。"三无"即无相应的审判程序、无独立的审判机构和专业法官。"多头主管",就是法院和民政部门都主管婚姻无效、撤销等婚姻纠纷。"分散审判",就是法院内部的婚姻案件实行"民行分立"的审判模式,即一般婚姻案件与婚姻行政案件分别由  相似文献   
3.
中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体系,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不论是什麽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容易造成对不同婚姻形态的误判。因此,应当建立以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为评判标准的科学评判体系。  相似文献   
4.
建议设立职务借贷罪王礼仁一职务借贷表现形式和特点当前,利用职务索借公私财物的现象十分突出,其主要表现和特点是:1.从借款主体上看,单位之间借款愈演愈烈,特别是职权机关利用职权向所属单位借贷比利用职权向个人借贷更为严重,由于借贷不违法,尤其是公借公,更...  相似文献   
5.
《决定》第9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决定》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9条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那么,《决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与《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对《决定》第9条和第12条应如何理解和运用?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仅就《决定》中受贿罪的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6.
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现有观点具有违背婚姻本质之缺陷。建立科学完备的夫妻债务制度,除秉承符合婚姻本质原则、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衡平保护原则、方便适用原则、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原则外,内容设计上应形成"四横三纵两类一轴"的制度体系,即统摄夫妻财产制、家事代理权、夫妻合意、债权人善意四大横向要素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三大纵向要素,兼顾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突出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界限。在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模式上,既不宜采取列举模式和例示模式,亦不能完全照搬概括模式,以采用"修正型概括模式"为宜。夫妻债务法条内容设计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语义明确、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7.
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长期不能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婚姻登记纠纷的执法权力配置错误缺乏认识,以致对关闭民事程序、启用行政程序的错误规定无法纠正。当务之急是修改《婚姻法解释三》,开通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之门,堵截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之路,改革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之法,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侵权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  相似文献   
8.
从《<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文意上理解,重婚属于阻却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解读该条文时认为,重婚不属于阻却范围。应当按解释条文理解,还是按法官的解读理解,关键在于厘清第8条到底是司法解释存在错误或疏漏,还是立法者作出的价值选择。重婚无效是否可以阻却,在立法和法理上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选择。在域外法律上,重婚无效可以阻却有立法规定;在法理上,重婚无效阻却也可以得到合理解释;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有人主张重婚无效可以阻却。因此,重婚无效可以阻却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选项之一。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重婚无效不属于阻却范围,则应在解释中作出例外或排斥性规定,而第8条并没有作出排斥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理解第8条是立法者作出的价值选择,而没有理由认为是司法解释存在错误或疏漏,更没有理由作出与第8条意思相反的解读。只有这样才符合法治思维,否则就是"法外释法",是以人治思维代替法治思维,这将使法律缺乏安定性,影响法律的权威。  相似文献   
9.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与"保护债权人的虚假功能",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支持第24条的"内外有别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决定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等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财产共有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确立了除夫妻合意外,一方负债必须用于家事需要才能构成共同债务的规则。在适用该解释时应注意其并未确立"共债共签"原则,部分内容有待完善,需要正确处理该解释与第24条的适用关系以及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设立人事诉讼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人事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由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不少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人事诉讼程序,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1]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人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初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辩论原则的有关诉讼规则,并首次在第8条和其他有关条文中,规定了通常诉讼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案件。这一变化,给我们带来了一个的课题,即我国是否应设立人事诉讼制度?对此,笔者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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