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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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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的制度平台上,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并非绝对绑定。实现国家管控权利变动的政策目标,存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绑定、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区分两条进路。相较于二者绑定的现实选择,依循二者区分的进路,行政审批的法律意义仅在于控制相关合同的履行,由此权利转让合同即使未获审批,亦为有效合同。这便于助推合同机制的运作,相符于比例原则,且有利于合理分配因权利转让合同而产生之风险与负担,防范当事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为立法论层面的应然选择。在解释论层面,亦应厘清合同效力的长成逻辑,并采用目的论限缩的解释方法,尽量对现行立法做出权利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无涉的解释结论。  相似文献   

2.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未经行政部门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上。本文从个案出发,分析了外资审批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寻求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司法救济,并认为现行的外资审批制度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外商投资要求,应当实现由逐一审批向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转变。  相似文献   

3.
较之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广泛的行政审批。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纠纷表现为股权转让、质押、继承、承包等股权变动合同未报审批。关于未报审批的合同的效力,存在着无效说、未生效说的区别,但不论如何,均认为审批影响合同的生效,因此系为特别生效要件。在另外一些场合中,报批的合同与当事人间实际履行的合同并不一致,如在黑白合同、隐名投资合同  相似文献   

4.
本文将通过法理与实践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以及行政审批对该类合同效力的影响,以期能够正确看待行政审批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光荣 《法学家》2013,(1):98-114,178,179
法律关于合同须经审批的规定既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称"强制性规定",也不同于《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因此:(1)不能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将未经批准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但审批指向"前置的"营业许可时除外;(2)不能类推适用《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认为审批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审批指向的是权利变动,而非基础行为。行政审批系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故合同并不因批准而必然有效;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合同也不因批准被撤销而当然失效。因合同或财产权属发生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且当事人不得就批准行为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负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时,可发生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6.
叶金强 《河北法学》2005,23(6):30-33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定同等条件之受让人的权利,已足以维护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此之外股东应享有充分的股权转让权.股权转让中,应明确区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并将二者予以区分控制.在控制股权变动效力的发生即足于实现正当目的时,没有必要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具有决定性影响,背后的逻辑无非是在行政审批的制度框架内权力或者权力的执掌者可以凌驾于合同主体自由意志之上成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决定性力量。这不仅带来了理论上的矛盾与纷争,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扰。对需经审批的合同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对现行法规范进行理性反思,不难得出结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就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合同而言,审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审批,而是国家所有权的终极行使;就非以国有资产为标的合同而言,决定其效力的只能是私法自有规则体系的内在规定和基本逻辑,而绝不是公权力的审批。公权力存在的全部意义是将有损国家经济主权、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等合同拒之于经济领域之外。未来民法典应当删除类似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以将合同的效力真正绝缘于行政审批。  相似文献   

8.
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将未经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转让的合同纠纷案件。笔者认为,上述合同未违反合同的效力性和禁止性规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合法有效。本文主张应正确分析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从解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涵义入手,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准确理解和适用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保障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安全和信誉。  相似文献   

9.
依据区分原则,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仅为物权是否在当事人间发生变动的依据,其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除了公法中的行为规范外,尚包含私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且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包括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仅物权不发生变动。  相似文献   

10.
毛海波 《法治研究》2010,(10):66-70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司法处理的难题。笔者以分析案例的形式,探讨了企业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预设性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并从民法角度探讨合同成立、无效、不生效的区别,合同拘束力与合同法律效力的界限,厘定司法实践中一些不恰当的做法。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效力过失责任理论以解决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11.
王煜 《行政与法》2004,4(5):98-100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行政契约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但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一直都不甚完善。这导致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契约的参与性、民主性的信心下降,进而影响行政契约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学者对行政契约理论的认识还不统一,它徘徊于民事契约和行政契约之间。另一方面,行政契约的双方性使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限制了其进入诉讼途径的可能。理论上为行政契约找一个合理的且与现行体制不相冲突的诉讼途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社会自治规则探讨——兼论社会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社会自治规则是社会自治组织行使社会公权力,规定自治事项,规范成员行为的重要载体和集中体现,并直接决定了社会自治秩序的建构。其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自主性规则,其中前者是法律的延伸,具有法的属性;而后者更接近公法契约,不属于法的范畴。其调整范围主要是专业类、行业类和利益类事项,不能涉及法律保留事项。就效力而言,自主性规则具有契约性和自律性,但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只有在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后,才能强制执行。社会自治规则与国家法律之间既有互动的一面,也有监督保障的一面,只有二者有机结合,才能有效建构理性的国家和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13.
黄蕾  周模顺 《行政与法》2014,(2):103-107
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或再就业、抑制经济波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功能.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专章规定了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但该法中过多的授权性条款,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层次上不高,法律规定不尽完善.借鉴国外失业保险的立法经验,我国应结合国情制定《失业保险法》.  相似文献   

14.
孟庆瑜  潘佳 《行政与法》2010,(11):96-98
中国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至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在部门法划分标准上,应采取纵横结合的方法。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主体应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经济法的调整方式是独特的,与行政法的手段是互动相容的。在肯定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前提下,要注意经济法责任与其他责任的互补性。经济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是大势所趋。在应对宏观调控决策行为的法律障碍上,应突出预防性原则,考虑法律的合理性与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李磊 《行政与法》2008,(3):75-77
行政公益诉讼是纳税人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其不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同传统的诉讼相冲突。尽管如此,公益诉讼在维护纳税人利益、控制行政权力方面有着独特的制度价值。参考国外立法例,我国应打破对原告适格范围的限制,引入行政公益诉讼。为防止滥诉,法律既要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又要对其受案范围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与和解从而实现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既是顺应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主体能否灵活应变日益复杂的现实社会、满足不同主体多元化需求的关键。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方式,协商应当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作为当事人预防、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行政执法中的和解主要体现在和解契约与执行和解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李霞 《政法论丛》2014,(3):72-79
我国2013年5月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以“精神卫生法”命名,这一称谓无法涵盖该法的全部规范、立法目的,容易将该法的社会法性质误解成行政法,还可能影响法的实施,与其他国家立法称谓的变化趋势相脱节.因此,基于明确立法目的,保护精神障碍者基本权利的社会法性质,顺应当今全体国民的精神健康追求,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等因素,我国现行“精神卫生法”宜正名为“精神健康法”.  相似文献   

18.
行政调解是解决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上的居间行为;行政调解协议具备合同的基本性质,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的程序。  相似文献   

19.
钱力 《行政与法》2014,(11):124-128
再交涉义务是情势变更情形中,解决合同最终效力的前提性问题。纵向建立再交涉义务的内容体系,对于违反再交涉义务的情形,运用谱系化的分析方法,区分提出交涉方与响应方,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本文针对我国理论界对再交涉义务研究的缺乏,通过分析国外关于再交涉义务的理论,提出了我国设立再交涉义务的理论构成:在情势变更原则下,把再交涉义务作为诉讼上行使变更和解除合同请求权的前置义务,第一重效果为再交涉义务的履行,第二重效果为合同的变更、解除以及损害赔偿,在违反再交涉义务时,产生第二重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20.
方帅 《时代法学》2013,(5):79-85
法院审查行政法规范解释的介入限度应当是既能动,又不失谦抑。应从整体上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确立法院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权威。在审查行政法规范解释时,应首先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本身对解释是否有明确规定,并考察是否存在充分授权,对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其次区分解释的形式,从合理性等因素展开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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