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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珊瑚虫版QQ作者侵犯腾讯公司著作权案引发了对第三方插件与原软件著作权之间关系的讨论。第三方插件的开发者是否侵犯原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需要区别对待,应根据第三方插件的开发者利用该插件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模式,分别对应三种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2.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恶意技术规避的限制,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人可以依法采取保护其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上述技术措施的,构成对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上述规定主要限制的是针对受保护的软件著作权实施的恶意技术规避行为。著作权人为输出的数据设定特定文件格式,并对该文件格式采取加密措施,限制其他品牌的机器读取以该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保证捆绑自己计算机软件的机器的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著作权人以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主张他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3.
第三方软件是指主程序软件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影响或改变主程序软件具体应用功能的辅助性软件。第三方软件可以分为授权的第三方软件和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软件从技术上又可以分为直接修改型、系统拦截型与封包拦截型,这三种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软件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第三方软件在运行中是否对主程序软件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修改,要根据第三方软件的功能性质和开发者的行为性质来进行判断;第三方软件的开发者未经许可而擅自开发此类依附主程序软件的行为是否对主程序软件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要判断双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该行为是否违背正当的竞争法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是否损害了主程序软件权利人的权益、其目的是否为获取商业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复制行为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否实施了发行行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6.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规定看似已有效解决了《著作权法》修改以前对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该条的规定仍属于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性仍然不…  相似文献   

7.
比价插件服务提供者收集和整理商品的价格信息,通过比价插件向用户提供价格展示和比较服务,电商网站认为比价插件修改页面形式构成著作权侵权,向其他电商网站导流又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电商网站商品页面不构成汇编作品,对页面的修改仅影响到单个用户,对网页代码的改进性修改构成合理使用,提供比价插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应当从行为正当性及电商网站交易机会损失、消费者利益等多方利益衡量进行分析,具体判断提供比价插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提供中立性比价插件能够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增加消费者剩余,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8.
[本案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本案被告破解原告软件序列号,因故意破坏原告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两被告在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原因,原、被告陈述并不一致,双方也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本案中,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并据此判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9.
软件的反向工程在我国曾长期被认为是法律地位不甚明确的行为:它是否侵犯了软件权利人的权利?侵犯了什么权利?2 0 0 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新增加的第17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个条款采取了《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保护模式,形成对软件权利人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这个条款可以理解为中国著作权法体系对反向工程的明确表态吗?它与其他主要国家的制度———比如美国和欧盟———相比有何特…  相似文献   

10.
网络链接尤其是深度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三种标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从利益平衡角度,实质呈现标准更显合理.本文通过对“今日头条”案的探讨深度链接著作权问题可知,深度链接应认定为临时复制,并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深度链接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实质上改变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应当考虑将深度链接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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