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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保险在性质上属于责任保险,并非无过失保险。保险公司之所以向受害人赔付保险金,是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属于履行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以侵权责任成立为要件,不存在所谓的无责赔付规则。通过交强险赔付规则来界定机动车侵权的归责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削弱了侵权责任的制度功能。所以,反思机动车强制保险存在的不足,重新定位和构建机动车强制保险,对于完善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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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40-4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其功能在于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周全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救助基金救助项目应该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付项目保持一致;救助基金救助事由应遵循"保护不能从加害人的强制责任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的受害人"的原则;救助基金行使追偿权的对象应该明确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我国现行立法存在诸多弊端,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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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20(6):51-54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何种责任,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实际上,保险人的责任应为合同义务,保险人责任一词本身并不科学。而产生这一用语并导致诸多争端的正是我国刚实施不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是借鉴他国先进立法,将侵权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明确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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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时代。这一制度的确立保障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我国侵权法的一个历史进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必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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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欢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4):104-108
总结深圳市医责险的改革经验,完善参保模式、参保对象、承保时间、承保范围、保费分担、保险责任等条款,有助于推广"国家版"医责险。在宏观方面还需从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医师协会的地位与作用、建立医责险配套制度、增强参保对象和患者的保险意识等方面努力,以真正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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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雨凡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3):72-80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与责任保险理论联结的基础上,风险社会背景、侵权责任社会化、责任保险以及强制性保险等社会制度条件的成熟有利于我国现阶段该险种的推行。其本质上是基于环境侵权责任的一种分散环境风险的法律技术,遵循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修正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以及优先保护受害第三人利益原则。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纳入渐进性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除外责任应细分为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应规定应予完善,并在下一阶段以立法模式发展该险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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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腾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2):132-133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晚、发展快,面临着众多问题,导致我国处于医疗事故纠纷难以有效解决的困境。在我国建立医疗行业的专属保险模式,对医疗纠纷进行保险,是构建新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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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晓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5):65-68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第76条是构建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基础,应予充分肯定,但其不足或可商权之处不应忽视。其中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是有悖于保险原理的。该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间亦存在着矛盾的规定。我国应借鉴他人之成功立法经验,完善交强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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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如何适应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化解责任风险和日益突出的医患纠纷问题,是考验农村医疗机构能否真正办成农民身边的放心医院,真正担负起农民健康保护职责的关键所在。自2003年以来,江津区大胆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成功实现了农村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创建,为加快推进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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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该法设立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认识不一,特别是该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至今没有出台,更是引起了具体适用中的混乱。其焦点主要集中在《条例》出台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能否作为适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依据,亦即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否须待《条例》实施后再具体适用。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的法律制度自然随着该法的实施而实施。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实施,该法并没有也不可能为其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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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英美法上的一项制度,指行为人违反了民法中的惩罚性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对此作了规定。责任保险依我国《保险法》规定,“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并没有指明何种“赔偿责任”才可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对该“赔偿责任”的范围进行研究。作为一种新型的赔偿责任方式———惩罚性赔偿自然也在研究之列。本文从惩罚性赔偿和责任保险的功能、构成要件及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认为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应成为我国责任保险的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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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5,(2)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