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抽象行政行为是政府行为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现行体制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很多,但实际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其中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就是将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本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实践和海外经验,提出了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复议范围后面临的申请复议的条件、复议管辖、复议效果、复议决定的性质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欲实现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监督行政和权利救济的复合功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和完善必须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并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一并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改书面审理方式为言词审理方式,确立复议期间停止(暂缓)执行制度,实现复议程序多元化,取消复议终局制度,确立司法最终裁判原则,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专业性、便捷性等优势。  相似文献   

3.
张龙 《法制与社会》2011,(20):159-160
《行政复议法》首次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制度中来,是我国行政制度的一大突破。但在实践中该项制度存在可复议范围低层次性的缺陷。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行政复议制度更应该和世界法制接轨;扩大行政复议范围是来自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的呼声。为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和发展趋势,本文主张将行政规章纳入到行政复议当中来。  相似文献   

4.
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妥当性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成波 《法治研究》2013,(11):72-78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解决主渠道功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复议,不能一概论之,应该在周延的类型化区分基础上,有选择地将之纳入复议。综合考虑,内部行政行为中的人事行为、机关对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应该纳入复议,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而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应该纳入复议。  相似文献   

5.
王万华 《法商研究》2021,38(5):19-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相似文献   

6.
本文拟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从复议机关的角度说,是对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审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是对哪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请复议。按照行政法学的理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作出并只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因为行政机关在它的职权范围,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特殊的性质要求其在制度设计时应当符合必要的要求,如对被申请行为的审查要全面,程序设置符合正义要求,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量方便申请人等。然而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已呈现一些不符合复议制度要求的方面,如审查方式设置单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设置不到位,程序规定过于粗略等,既影响相对人积极性,也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客观公正。本文对此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考押可以建立多种审查方式,完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9.
如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家监督,应当在不突破我国宪政体制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权力监督的实施,着重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扩大行政复议的范围,而不宜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10.
通知第三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不是义务,卫生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认为卫生行政机关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观点背离了立法意图。卫生行政机关通知第三人参加卫生行政复议的权力不能滥用。卫生行政复议第三人的资格范围宜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资格范围一致。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协调、行政复议具体的程序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统一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法律适用、受案范围,复议审理模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将涉及行政协议的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和违法变更、解除五种情形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从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上看,行政复议还应当增加行政协议生效与否等五种情形。基于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要求,应当确立合法性、合约性两个审查基准;根据行政协议的“行政性”和“协议性”特点,申请人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从行政协议争议的结构上看,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当遵循行政协议关系审查和行政协议行为审查的“双阶审查”方式。除了针对行政协议专门规定的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复议决定方式外,还应当增加确认决定等行政协议复议决定方式。  相似文献   

13.
方军 《法学研究》2004,26(2):158-159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借助准司法化的行政救济机制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一条既便捷又有效的路径。主要理由在于: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符合我国宪法原则;依靠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抽象行政行为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行政复议法设计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机制,已显初步成效,但需要明确纳入复议范围,为公众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参与程序。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调解制度的肯定,是对调解制度的现实需求进行立法回应的结果。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一方面,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并不能推导出行政纠纷不可调解的结论,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理论与利益衡量理论又为行政复议调解的正当性注入了正面元素。在行政复议调解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将除无效行政行为之外的所有争议均纳入调解范围,并构建行政复议调解的自愿原则和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5.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书面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被申请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与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同,此时复议机关如果继续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终止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6.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权童卫东行政复议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管辖、受案范围、审理方式以及对复议活动的监督等方面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抽象行政行为的...  相似文献   

17.
确立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一个重要制度,是发挥解决行政纠纷、化解官民矛盾、减少群众上访的重要机制,对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现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的定义及资格、具体行政行为送达时限的认定并不明确、科学,造成许多行政争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而未能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解决。完善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和复议程序,应当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完善。  相似文献   

18.
<正>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可复议性,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应当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程度,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可得性。审理集体土地征收案件,首先应当明确案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复议性。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复议不作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消极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依法予以受理、超期不做复议决定以及不依法转送处理。这些不作为不仅可能在复议前置型的复议中存在,而且还可能存在于复议选择型(并轨制)乃至复议终局型(双轨制与单轨制)的复议之中。从复议对象上看,既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不作为。然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却只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相似文献   

20.
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导致行政复议效果欠佳。提高行政复议主体的独立性符合行政正义的价值理念,是各国行政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也是WTO对成员国的基本要求。我国需要在制度上对现行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改革,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为此,我国应当成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备高素质的复议人员,并实现复议审查程序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