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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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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世界范围看,量刑建议愈渐具有重要地位是当下刑事司法制度公力协商模式悄然风靡的结果。随着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性也日益彰显,成为牵动认罪案件诉讼程序运行的关键部分。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了较多新的实质变化。新形势下,精准刑与幅度刑在认罪案件量刑建议中均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以精准为主、幅度为辅是较为妥当的量刑建议内容模式。量刑建议的效力问题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关键所在,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应当要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包括量刑建议的效力场域、辅助参考到主要依据的转变、一般应当的规范表述、调整量刑建议的规范缘由、量刑建议异议处理程序。对这些问题的充分有效探讨有助于指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的视角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  相似文献   

4.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领域的全面推广,检察官量刑建议权对法官裁量权的影响日益增大,司法资源在法、检之间的配置方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实践中,法官资源不足导致的认罪认罚案件实质性审查难落实、判决书过度借鉴量刑建议书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合理配置法官资源,应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复杂程度,将其划分为“简单”“复杂”和“简单转复杂”等三种类型,并重构法官对案件的审查方式,即:针对“简单”案件,要求检察官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官进行形式审查为原则;针对“复杂”案件,应落实检察官对案件的重点办理和法官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针对“简单转复杂”案件,法官应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实质性审查,还要加强检察官对判决结果的监督。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使被告人在实体上获得从宽处理,使案件在程序上获得从快、从简办理。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量刑建议主要是指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下,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的结果。目前量刑建议有别于以往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较大的约束力。法院变更量刑建议是加重量刑还是减轻量刑应有所区分,并审慎认定需要变更量刑的实体条件和符合程序要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告知检察院调整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6.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幅度型或精准型量刑建议都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产物,也是审判人员最终作出量刑判决的重要依据,审判人员“一般应当采纳”。但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是否存在理论上的正当性以及实务上的可操作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审判人员“不愿接受”或“勉强接受”精准量刑建议的情况,影响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功能的发挥。为解决此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以及法院审判权的性质及关系,使审判人员内心“愿意”采纳精准的量刑建议;在实际操作层面需要加强精准量刑建议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意性,使审判人员经过审理后,“能够”采纳精准的量刑建议。此外,根据具体情况,还需要明确精准量刑建议的变更和补救问题,促进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7.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正义、保护被告人权益等积极效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重,容易对已经认罪的被告人施加过重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2022年H省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的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处罚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和量刑情节的识别依据,决定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是刑法而非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新制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念,《刑法》应当补充规定。对比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构成要素可以发现,认罪认罚包含坦白但与自首存在交叉,在此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可以认为认罪认罚是独立的量刑情节。当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坦白、自首情形时,对坦白不作重复评价,量刑时只需根据被追诉人“供述的罪行”范围作出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10.
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它既关涉到有效应对刑事案件数量攀升目标的实现,又涉及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审思和解剖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案例,审判权实体性权力制约缺失、检察权启动缺少监督、解释视角差异化、事实认定有异是阻碍认罪认罚制度实现预设目标的问题所在.溯源问题,二元属性检察权与一元属性审判权的张力、量刑建议建...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暴露出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掣肘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以量刑建议为例,其作为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据以协商的基础,实践中仍存在着形式化、不精确、恣意性等问题。构建大数据量刑建议系统,建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工作机制,能够化解难题,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12.
从《试点办法》第22条中解读出的坦白情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可以获得减轻从宽的内容,体现了实体法评价范式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规则构建的约束。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性情节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价值基础,并与其模式基础相契合,应当成为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规则,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下,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为了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价值的相互协调,应当把"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具体化为比例制的最终从宽幅度限制,而非使用具体的实体法评价规则去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终从宽幅度,或者使用实体法评价范式直接评价程序性从宽情节。  相似文献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对抗式推向了合意式,成为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因罪刑不能交易而缺损协议的本质内容、不含证据事实而缺乏证据能力基础,因而只能是形实兼备的单方承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享有反悔权,但检察机关不享有反悔权,法院不得作出重于量刑建议的裁判。针对当前认罪认罚具结书缺省的内容,需要在增加风险告知书和证据目录、补充案件的重要信息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汲取了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的精华,不仅鼓励刑事被告人减少对抗、认罪伏法,还基于我国国情促进繁简分流、提高了司法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是该项制度的核心组件,该建议是否会对法院的审判权造成冲击众说纷纭,具体案件中也出现不少问题困扰着一线司法办案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对于量刑建议权的理解,应...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量刑从宽规则,是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计算方式。量刑从宽规则应是基础规则和个案评估的结合,即对被追诉人量刑从宽时,应先根据基础规则确定一个笼统的量刑从宽幅度,然后再根据个案情况对这一量刑从宽幅度进行适当的修正(扩大或者限制)。为实现量刑从宽幅度在宽泛和具体之间的平衡,我们需要强化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相似文献   

16.
2016年9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试点工作开启;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新修改的刑诉法完善了认罪认罚制度。然而,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全面实行,一些企图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及上诉不加刑制度拖延送监、获取更轻量刑的案件频发,不仅对认罪认罚制度造成了冲击,更是极大地影响了司法公正。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与抗诉的合理性展开探讨,从建立上诉审查机制、限制部分上诉权、加强法律保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相似文献   

17.
精准化的量刑建议契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和速审要求,有利于诉讼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安定性。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院的量刑裁判权没有根本改变,但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的合意,具有司法公信力,对法院的裁判形成一定的拘束:一是除法定例外情形,法院应当采纳量刑建议;二是即使量刑建议有些许偏差,但非明显不当,法院也需保有宽容度和容错性,采纳量刑建议;三是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法院仍需受到程序性约束,不能直接裁判,而是建议检察机关先行调整量刑建议。未来,法院应更新认识、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必要约束。同时,检察机关也应与法院协同推进量刑指导意见的罪名扩充和内容完善;保障辩方权利,增强量刑协商中控辩双方的对等性,确保协商的有效性;加强量刑建议的文书说理;不断提升量刑建议的质量和公信力,以增加法院的认可度和采纳率。  相似文献   

18.
检察环节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体现出总体适用率偏低、适用范围较窄、量刑建议质量欠佳的初级阶段特征,价值功能尚未充分体现。通过"成本—收益"方法分析,目前该制度对被追诉方和检察机关的效益激励不足,因而仍存在适用乏力的现实情况。未来应当以量刑精准化与减让梯度化为目标改良量刑建议,切实保障被追诉方的知悉权与救济权,进一步发挥制度节约司法资源的价值功能,通过强化对量刑协商双方的激励进一步深化制度适用。  相似文献   

19.
协商型司法理念为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触发机制带来了微妙的影响。面对一审裁判结果,检察机关宜更加关注抗诉制度的责任义务面向与价值传导功能,作出更为适应制度功能调整的抗诉选择。认罪认罚案件中,基于对裁判依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及程序正当性判断,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因一审裁判自身而引发的抗诉选择;当裁判据以定罪或量刑的证据性质、内容等因素因被告人反悔上诉而改变并产生足以颠覆裁判结论的变化时,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因被告人反悔上诉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而引发的抗诉选择。由此,将抗诉作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良性运行的有效手段,以新的抗诉选择体现检察机关的司法态度,有助于长远地平衡公正与效率两大诉讼价值。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处于试点运行阶段,需要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个维度推进,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运行对控辩审职能的影响,同时着力解决好特殊情况下的撤案、被害人权利保障以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以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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