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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开启了一个以该规则体系为基础的新海运时代,即“鹿特丹时代”。如同许多国外的情形一样,中国实务界和学界对《鹿特丹规则》也出现了支持和反对的不同观点。应对《鹿特丹规则》持积极肯定态度,《鹿特丹规则》内容本身的相对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多个贸易和航运大国对该规则所采取的积极态度都预示着“鹿特丹时代”到来的不可避免性。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的双重利益身份,要求中国对该规则采取积极研究和推动的态度,争取建立中国在“鹿特丹时代”国际海运秩序构建中的主导地位,以确保其最大利益。  相似文献   

2.
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是中国政府与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利益平衡为线索,阐释利益平衡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在《鹿特丹规则》制度设计中的具体体现,分析《鹿特丹规则》所作出的制度变革与制度创新对中国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以及中国立场的确立。  相似文献   

3.
以《鹿特丹规则》对中国进出口贸易,特别是对货方利益影响的调研为基础,对货方在调查中对规则的反应进行梳理,分析中国被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着重对《鹿特丹规则》涉及货方利益的条款,如托运人义务、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海运履约方、单证托运人、FOB卖方、无单放货、控制权、电子运输单证等条款对货方的影响进行评估。  相似文献   

4.
对《鹿特丹规则》中涉及货方利益的主要条款及内容进行梳理,采用比较、归纳、逻辑等方法,从货方的视角审视《鹿特丹规则》,分析涉及货方利益的主要条款及其特点,并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5.
《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6.
王金玉 《当代法学》2011,(2):137-143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表现出的动态发展模式,导致每个海运时代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告知义务都发生一定的量变,具有纵向阶段性和横向灵活性的特征。《鹿特丹规则》的通过、签字以及后续对相关国家的生效,意味着国际海运业和保险业进入新一轮艰难的调整期。《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运输领域责任制度的重新架构,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基础和责任限制,打破了海上运输业与货主之间原有利益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船方责任,倾向于保护货方利益,船货双方责任的重新划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海上保险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分配,依据风险高低而发生改变的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试论《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众所周之,《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将对世界航运和贸易带来重大的影响。作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次新尝试,不同的航运国家对其持有不同的立场和态度。本文从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立法与《鹿特丹规则》的不同点出发,通过初步评析《鹿特丹规则》对于承运人、货方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焦点问题,拟对我国《海商法》对其应采取的立场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鹿特丹规则》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将批量合同明确纳入了公约的调整范围,并对批量合同采取非强制适用的原则。但《鹿特丹规则》对批量合同定义的模糊性以及合同自由在批量合同范围内的应用,都可能危害一部分托运人的利益,而《鹿特丹规则》又未对其给予足够的保护,可能会有碍海运法规的国际统一。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中与批量合同相关的条文进行分析,探讨和评论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中国现有立法中缺乏无单放货的制度,大量无单放货的案例亟需立法进行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无单放货案件在所有海事案件中的问题较为突出.面对现实之需,中国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立法应当主要平衡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各方权益,而不应将所有相关主体的利益放在同等地位;同时,立法目标应兼顾效率和安全.建议主要基于中国现有立法和最新司法实践成果,并参考《鹿特丹规则》,利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契机,完善海商法中有关货物交付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The widened scope of medical research has resulted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multiple international, European and national rules and norms. Firm regulation of medical research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when vulnerable people like incapacitated elderly are involved. The protection of incapacitated elderly is at stake when rules and norms are multi-interpretable, unclear and conflicting.  相似文献   

12.
国际法领域的扩展使不同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大大增加,国际法发展呈现不成体系的特征。演进中的国际法并非一个统一的体系,现代国际法表现为国际共存法和国际合作法并存,并在发展趋向上向价值定向发展。国际法随着范围的扩展形成大量次级体系,不同的次级体系多能“自成体系”并“专题自主”的特征,导致规则的冲突增加,造成在适用国际法规则上的困难。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国际法自身的固有特征,另一方面则是国际法领域的扩展等新趋势导致的。国际法要研究如何防止并协调国际法规则矛盾与冲突,但是很难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体系,另一方面国际法的不成体系的特性却使国际法充满了张力。  相似文献   

13.
论国际法在WTO体制中的作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法中的WTO规则以及国际法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都是我们急待研究的问题。WTO规则是国际法一般规则的一部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适用WTO规则 ,而且还会涉及适用国际法的其它一般规则 ,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劳工法等。也就是说 ,WTO的内涵及外延已经超出了经济和贸易的范畴。中国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国际司法管辖。  相似文献   

14.
试论WTO和人权的可协调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WTO与国际人权规则的关系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人权规则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WTO的运作 ,并为WTO和其规则发展提供指南。这些规则对WTO成员应当有一定的约束力。事实上 ,许多涉及人权 ,特别是经济权的规则已经被WTO规则接受和承认。WTO和人权关系的焦点在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等级或者从属关系 ,即国际人权法是否有高于WTO规则效力的问题。从国际立法角度讲 ,WTO规则和国际人权法均为独立的国际法体系 ,但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某些人权规则有高于WTO规则的地位。从WTO的宗旨看 ,至少人权中的经济权是WTO追求的最主要目标之一。WTO和人权的关系应当在这些因素的基础上达成协调和统一。  相似文献   

15.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16.
李西霞 《河北法学》2020,38(1):138-149
在全球形势深度变革的情势下,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倡导与沿线国家共同打造命运共同体,体现出经济层面上的国际合作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的努力。“一带一路”倡议不是国际法上的国际协定,因此在现行国际秩序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宜建立以自由贸易协定机制为支撑的“一带一路”长效合作机制。国家层面的自由贸易协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法,可为多个议题设定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增加法律的确定性;同时又能借助自由贸易协定的机制创设功能,掌握区域性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并进而影响全球性国际规则的重构,这是全局性的战略考量。  相似文献   

17.
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的确立,既要遵循国际习惯法的一般原理,又要顾及国际人道法的自身特点。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区分,在当前历史条件下仍是确立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前提;在证明国家实践的一致性时应首先确保作为证据的实践属"官方实践";"法律确信"的证明对一些禁止性规则的确立甚为重要;而条约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另一主要渊源,在习惯国际人道法规则确立中起着重要的证据作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国际人道法》确立规则的方法,既有可取之处,又存在疏漏,对其分析有助于我们的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18.
欧亚经济联盟作为区域一体化组织中的新成员,其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多重一体化的目标趋势与愿望在不同领域表现出功能性差异,即经济的先导性、政治的战略性、社会认同性、法律保障性、文化融通性等。在全球治理、互联互通和全球产业链正在生成的背景下,如何立足联盟多重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出欧亚经济联盟的应有作用,尚存诸多法治困境:从超国家制度与主权国家制度的衔接到成员国间的基础性不平衡对一致性规则形成的制约,再到联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对接的阻却性因素的存在,以及联盟从初级一体化规则向高级一体化规则演进的迫切需求等。面向未来,欧亚经济联盟呈现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阶段过程性发展的趋势,基于历史文化的多重合法性根基将促动多重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同时决定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交错并存中构建联盟法制机制,并促动规则治理的深化均是可期的。  相似文献   

19.
The climate change problem, or global warming, has gained a prominent place on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agenda, since the mid-1980s, when it first attracted political attention. The problem was initially perceived mainly as an environmental problem that could be resolved by technological solutions, its current perception, this essay argues, is best characterized as that of an enviro-economic problem. A perception that is exemplified by the ongoing negotia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mechanisms to tackle the problem. The climate change arena is a complex one, involving dichotomies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between fossil fuel producing and importing countries and between small island developing states and other states. This essay outlines the interests that play a role in 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and discusses the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regime as contained in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and its Kyoto Protocol. It concludes that the climate change negotiations are complicated by the fact that the negotiators, in addition to developing new substantive rules for a complex problem, are involved in developing new systemic rul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These new systemic rules have more in common with rules of national systems of public or administrative law than with tradition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ch have many similarities with national systems of contract law.  相似文献   

20.
晚近国际法院的实践催生了海岛主权争端中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日渐成熟和完善,然而,海岛主权争端的复杂性,导致了适用有效控制规则中所考量的各种因素或者证据的权重和分量的不同。在理解国际法的财产权逻辑日渐成熟和被接受的情境下,理解海岛主权争端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国内法逻辑,即从国际法体系中的"国内法"因素、国际法体系中作为"事实"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中证据规则三个角度来诠释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国内法逻辑进路,将为理性理解有效控制规则提供另一种绵长的动力。主要海洋国家的海岛立法表达模式表明,有效控制规制的适用不仅受到不同海岛立法的表达模式的影响和制约,而且理解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国内法逻辑的务实措施是强化国内立法,且必须明确国内法表达的类型、特点与机制。中国同周边国家的海岛主权争端为深入和系统地审视有效控制规则提供了实践经验和依据,更为海岛主权争端适用有效控制规则提供了理论修订机会。就中国而言,在理解海岛主权争端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国内法表达上,一方面要展开海岛立法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有选择地强化特定海岛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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