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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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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部终局判决是与全部终局判决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避免诉讼的过分拖延将诉讼事件中已经查明的部分先行做出终局判决,而对其余还未达到可做出裁判程度的部分待查清事实后再行做出终局判决的制度。本文试从该制度设计之意义、适用条件等方面来阐述一部终局判决,并通过将其与中间判决、漏判的比较来分析其特点,并指出我国关于一部终局判决的规定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2.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对诉讼程序中所出现的实体及程序等问题作出诸多决定,如判决、裁定、裁断等。对于上述决定,当事人有的可以立即上诉,有的须待到诉讼结束时才能上诉,有的则无上诉权。凡此种种,即是联邦诉讼程序中的可上诉性(appealability)问题。可上诉性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对某一案件提起上诉:具有可上诉性的决定,可以上诉;反之则不得上诉。而决定的可上诉性问题,则由一项古老的原则予以支配,这一原则即为终局判决规则。终局判决规则(final judgement rule)是美国上诉程序中颇为重要的一项诉讼规则。一般而言,该规则指的是只有在审理法院的诉讼作出终局判决之时,才可以进行上诉。因此,对于终局判决之前作出的裁决,不能在该裁决作出之时提出上诉。相反,只有在后来对终局判决提出上诉时,才可由上诉法院对此类裁决加以审查。就实质而言,终局判决规则是关于上诉时间的规则。该规则的适用及例外是上诉法院所面临的最重要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一部终局判决是法院针对当事人的两个以上请求,可以先对前一个请求做出判决,再对后一个请求做出判决,或对一个请求的一部分请求所做出的判决。在我国目前以及未来对于一部终局判决的研究将是具有积极的意义的。  相似文献   

4.
文章通过对域外一部终局判决制度立法的考察,对其内涵与适用范围的介绍以及对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的具体分析来阐述一部终局判决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构建的必要性及其可能性。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一部终局判决制度,对于以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的我国司法改革,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的性质是一部终局判决。依此规定,在民事判决中作出一部终局判决是常见的现象,但是由于该条规定的原则性与模糊性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一部终局判决进行一番初步的梳理已属必要。  相似文献   

6.
一部终局判决是民事判决的重要形式,但中国当代民事诉讼研究涉之甚少,笔者谨结合个人研究对民事诉讼一部终局判决相关概念作出比较,望作美芹之献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7.
关于既判力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的终局判决确定后,无论该判决结果如何,当事人及法院均应当接受判决内容的约束,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再次进行相同的主张,法院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作出相矛盾的判断,这在大陆法系的语境中称为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判断上的通用力,即既判力。  相似文献   

8.
论仲裁临时救济措施的决定与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喜富 《山东审判》2006,22(1):63-68
一、仲裁临时救济措施的概念与种类在民事诉讼或仲裁中,于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者终局判决或裁决作出之前,往往存在证据被毁灭、财产被转移、诉讼标的物价值丧失等危险,从而对程序的进行以及终局判决或裁决的执行造成障碍,损害当  相似文献   

9.
法学界,既判力、一事不再理和禁止双重危险的界定一向不尽清晰,在理论与实践中均造成了一定的混乱。既判力的基本目的乃是确保实体判决之确定性和终局性,禁止法院就既决事项进行相互矛盾的实体审判,具有实体法的效果,客观上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果;一事不再理仅具有程序性效力,约束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或审理;禁止双重危险主要是保护人民的权利,间接达到确保判决终局性的目的,不以实体判决为前提,且具有争点效。三者有很大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混同使用。  相似文献   

10.
欧福永  王岚岚 《河北法学》2004,22(3):118-120
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 ,外国法院判决有其特定的含义。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一位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倍受尊敬的菲律宾权威列举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提起任何诉讼 ,但一项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提起单独的诉讼  相似文献   

11.
内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时,都要审查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等等,这既是各国的一项固有权力,也是各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其中,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对判决程序的公正性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这种关注的程度甚至耍超过对判决实体问题的关注。事实上,一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请求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时,被请求的法院一定会对作出该判决的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2.
一诉讼是根据国家审判权作出公权性的法律判断,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目的的,而终局判决正是这种判断。因此,一旦终局判决使之在诉讼程序中失去以不服声明方法被撤销的可能性而被确定,就成为最终解决纠纷的判断。它不但拘束双方当事人服从该判断的内容,使之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执,同时作为国家机  相似文献   

13.
一、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kesjudicata),指法院的终局判决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和法院均受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主张与之相反的内容,法院不得作出与之内容相反的新的判断,当事人和法院都得服从和尊重法院代表国家所作出的法律判断。 民事诉讼是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讼  相似文献   

14.
内地与香港已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进行了多年协商,至今尚难达成一致,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双方对“终局性判决”的含义理解问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内地法院判决是否为终局性判决是阻碍实现两地相互执行商事判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内地与香港在讨论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条件时,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判决的确定力问题:即香港方坚持,在请求香港承认或执行内地的商事判决必须是“不可推翻的终  相似文献   

15.
婚姻登记在法律效果上具有民行合一的特点,婚姻登记行政诉讼实乃"名行实民"的非典型行政诉讼,法院应结合此类诉讼的特殊性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妥当解释以获得正当的个案裁判。由于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实体关系具有直接和终局性的影响,此类诉讼的裁判不应忽略对当事人实体关系的关照。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价值取向、婚姻法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登记行为的违法性对当事人的实体关系特别是真实意思表示的影响,以及违法行为的补正等应成为法院在选择判决方式时应予考量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6.
既判力与请求权竞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尹静 《中国律师》2003,(12):59-60
既判力观念渊源于罗马法,德国、日本、法国等国的民事诉讼法都采用了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中,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通用力。据此,当事人和法院不得就已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不同的主张和判断。请求权竞合在民法学界历来都是争议的热点,请求权竞合之诉的当事人能否就两个请求权均提起诉讼要求公权予以保护自然也是民法学者们试图解释和解决的焦点问题。(一)请求权竞合学说的争议所谓请求权竞合,指依同一之法律事实,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具备两个以上之法律要件,成立有同一目的之二个…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作出判决,一方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其判决的效力及如何执行存在着分歧意见。(一)判决没有生效,不可以先执行。理由是:在群体(共同)诉讼中,一方部分当事人已提起上诉,引起了二审程序的开始,一审判决就没有生效。二审法院对其判决既可能维持,也可能撤销或改判。因此自然谈不上对一审判决的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一、什么叫上诉案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间,提出请求上一级法院再行审理时,这一阶段的诉讼叫上诉。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能使第一审法院错误的或不公正的判决得到及时纠正,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法。它的优越  相似文献   

19.
闫艳  李炜 《法制与社会》2010,(10):141-141
办理抗诉案件必须全面考量民事案件抗诉的现实必要性。有些民事案件中尽管法院的判决理由存有瑕疵,中诉人主张也有一定理由,但法院的终局判决不具有抗诉必要性的,应注重维护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相似文献   

20.
集团诉讼是指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一个集团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代表集团全体成员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对集团诉讼的判决对未参与诉讼的其他集团成员甚至其他有利害关系人都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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