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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地与香港已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进行了多年协商,至今尚难达成一致,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双方对“终局性判决”的含义理解问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内地法院判决是否为终局性判决是阻碍实现两地相互执行商事判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内地与香港在讨论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条件时,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判决的确定力问题:即香港方坚持,在请求香港承认或执行内地的商事判决必须是“不可推翻的终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指引下,中外经济往来将不断扩大,人员往来日趋频繁,涉外民事案件也将逐渐增多。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区分哪些应该由我国法院管辖,哪些可由外国法院管辖,这对于正确、及时地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正> 香港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很复杂的。长期以来,香港一方面允许中国清朝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存在,另一方面又实行英国式的婚姻家庭制度。但是,在1971年10月7日通过的香港修订婚姻条例,废除了旧式的中国封建婚姻制度,只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英国式的婚姻家庭制度。该条例还规定,凡1972年6月30日前依中国习惯缔结的旧式婚姻,应该重新登记,或是解除婚姻关系。可见,从法律上说,香港现在已不承认旧式的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了。因此,这里我们仅就香港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制度予以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4.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在"菲佣居港权案"中,以所谓的普通法的解释方法,判决香港《入境条例》有关条款抵触了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香港法院的判决涉及中央与香港关系中的若干重要的法律问题:一是香港法院解释基本法刻意偏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有关的"释法"中明示的基本法的解释方法,香港法院片面地强调依所谓字面解释方法解释基本法也偏离了普通法惯用的对宪法性法律采用的目的解释方法;二是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第24条中有关"通常居住"的理解也是错误的,非中国籍人无法凭藉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判决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三是应当正确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只有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才能建立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释法方面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5.
<正> 一、瑞典的法律渊源从11世纪晚期起,瑞典就完全受到宗教法、罗马法和更普遍地受到欧洲大陆的社会文化的影响。在受罗马法的影响中,特别受到日耳曼波罗的海沿岸各贸易城邦所接受和实行的那部分法律的影响。但是尽管这样,原来日耳曼法律的一些模式,特别是与司法  相似文献   
6.
国际私法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还是上个世纪的事情。但是,在两次大战期间,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一个时期,国际私法似乎没有什么发展。因此有人曾断言,国际私法如果不是完全僵化,也开始停滞不前了。其实,这正是国际私法酝酿着大发展、大变革的重要时期。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情况的巨大变化,国际私法进入了飞速发展的  相似文献   
7.
董立坤 《中外法学》1984,(5):26-31,38
<正> 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对我们来说,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法。众所周知,1977年7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达拉斯蒂·斯考特兄弟俩燃放从我国进口的烟火,不幸伤了眼睛,他们就以我国产品  相似文献   
8.
当前,在我国,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正在进行一场讨论,讨论的焦点在于,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包括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所谓的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法实体规范)是否应该列入国际私法的范围。笔者对此发表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就教于专家学者及其它同志。  相似文献   
9.
<正> 反托拉斯法是美欧等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法规,它对美国和西方的政治、经济、法律都有重要的影响。本文主要论述制定较早、比较有代表性的美国反托拉斯法,并旁及西欧与日本。  相似文献   
10.
<正> 国际私法是否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在国际上是长期有争论的,有的以国际法、有的以国内实体法、有的以国际经济法等来取消或代替它,在我国也有类似的不同看法。因此,从理论上确立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对于促进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工作,建立我国国际私法体系是有重要意义的。 (一) 每个独立的法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在于它调整的是涉外的民事法律关系,这与其他法的调整对象是不同的。具体地说: 1.主体涉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和特殊的民事主体——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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