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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3年初春某日,临澧县陈二乡某村委会主任杜某向该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求助.杜某称,该村先天性智障女村民张某一年前因家庭变故丢下同为先天性智障的丈夫陈某和孩子,离家出走.最近得知张某已在澧县与另一男子黄某同居,并已怀孕,两地村组织虽多次出面做工作,但张某不愿再回丈夫身边,也不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迫于计生工作的压力,杜某希望婚姻登记机关能上门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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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只要“查明”有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就应予办理登记。但是,在协议离婚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隐性调解”,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一般都自愿地从事认真细致、有时甚至是非常艰苦的具有调解性质的工作。这主要表现在现行婚姻法规对离婚登记如何执法操作不够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离婚双方是否自愿、对子女和财产是否适当处理时,发现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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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实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理念转变。离婚登记取消单位证明,缩短办理时间,协议离婚成为越来越多离婚当事人的选择。但新条例实施后,离婚登记工作出现了一种认识偏差。不少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准确把握离婚登记工作的内涵和要求,忽视了离婚对社会、家庭和未成年人的影响,认为办理离婚登记越快越好,离婚协议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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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并行,共同组成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离婚登记的规定有两项重要变革,即:办理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单位出具证明信,离婚登记办理时限改为审查合格即时办理。笔者作为长期在婚姻登记一线工作的人员,深切地感受到现行登记离婚程序虽然方便了当事人,但也容易导致一些社会问题。本文就现行离婚登记程序的受理时限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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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要求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或介绍信),否则不予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之所以这样要求,是源于民政部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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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登记工作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情况: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者损毁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相关规定,应当先补领结婚证,然后才能办理离婚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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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冶市认真贯彻实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依法登记、规范服务为着眼点,不断深化婚姻登记工作,严把审查登记关.《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至今,该市共办理结婚登记1490对,离婚160对,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者不吻合不予登记的660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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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张某(男)与李某(女)是大学同学。两人在大学毕业后确定恋爱关系。1990年5月,张某赴加拿大自费留学。出国前张某与李某约定一年后回国结婚。回9引年7月,张某回国来探望父母,便与李某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但张某团回国心切,仓促中忘记在驻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因此,婚姻登记员依据有关规定,没有给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因快到签证期,考虑下次回国要等到一年以后,因而与李某及双方父母持家庭成员照片和出国后的往来书信,再次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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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地掀起结婚高潮.但一些“新现象”也令人担心。 离婚没有缓冲期。以前夫妻离婚须由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介绍信.经村、居委会调解,调解无效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商离婚。现按新《条例》,只要双方事先协商好.离婚程序非常简单。婚登机关10分钟内就可当场发给《离婚证》。民政部门还强调,对于离婚绝不允许再出现先向当事人进行司法调解再受理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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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人们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比以前方便多了,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在离婚登记中可能存在着冒名顶替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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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3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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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信息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其办理婚姻登记?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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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条例》已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意义、作用毋庸置言。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针对这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该如何执行?也就是如何确认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如果不提供婚前医学检查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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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7月30日,扬州市邗江区某镇刘某(男)与原告余某(女)前来邗江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员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要求,审查了服务对象所提供的资料,经过询问,双方都表示是自愿离婚,在完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婚姻登记员为他们颁发了离婚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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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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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接受咨询时接连发现几起婚姻登记机关在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的情况。经了解,是离婚诉讼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许离婚后,办理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为防止离婚案件当事人持此生效裁判文书再次另行办理结婚登记,采取不收取法院的裁判文书,而是在裁判文书上加盖"注销"章后,将裁判文书退还该当事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