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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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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游戏外挂通过使用特定的人工智能技术来代替人工操作发出指令。当前网络游戏外挂由单一技术型升级为复合技术型,自动操作性大幅增强,并主要分为辅助操作类游戏外挂和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存在对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入罪标准的理解不一、个人责任和平台责任归责错位的问题。制作、销售、使用辅助操作类和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不构成犯罪,只有制作、销售超出正常运行机理的“超规格数据修改类外挂”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个人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深度介入超规格数据修改类游戏外挂的制作、销售过程,和平台达成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才和平台成立共犯,否则仅是帮助行为,主要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将追责重心由个人转向平台。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及其巨大的吸引力,参与网络游戏的玩家数量不断飓升,网络游戏中的外挂行为也呈愈演愈烈之势,由“外挂”而引起的法律问题亦成为时下法律界积极关注的前沿性问题。本刊素来关注业界前沿和热点问题。自本期起,本刊将连续两期刊登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寿步教授等学者倾心写成的“网络游戏外挂程序法律政策问题研究系列”文章。本期刊登的两篇文章为: 《外挂程序的起源和机理》、《外挂程序的定义特征和分类》,下期将推出《外挂程序相关法律关系分析》、《外挂程序的解决方案》两篇文章。该系列文章分别从以下四个层次来展开:首先对外挂进行技术和基础分析,介绍了网络游戏的运行原理和外挂产业的形成,讨论了外挂程序的机理、流行原因、传播途径等;其次,分析了外挂的若干定义,提出了作者的观点,阐述了外挂的特征和分类;再次, 探讨了外挂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最后给出了解决外挂程序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的方案。该系列文章体现了“基础问题基础研究,技术问题技术分析,法律问题法律解决”的原则,对网络游戏外挂问题进行了透彻的技术及法律分析,并为其解决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希望能给读者以启示和思考。  相似文献   

3.
随着网络和计算机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也开始走进千家万户。根据中国游戏市场调研报告中显示,在2012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财产已经达到了601.2亿元,相比于网络游戏刚刚起步的2002年同比增长了6800%,网络游戏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发展的同时,"外挂"作为一个新的网络问题也开始产生了,本文首先介绍外挂的相关概念,形成原因,然后对其中关于侵犯著作权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最后列出我国对于"外挂"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网络游戏外挂,是一种可以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程序挂接的辅助程序软件,往往被用做网络作弊工具。“游戏外挂”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等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但是,在遏制这一侵权行为过程中,对于游戏外挂是二次开发还是复制发行,该用民事手段还是刑事手段调整;游戏外挂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分歧很大。日前,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和实务界人士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5.
网络游戏“外挂”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擅自运营的“外挂”软件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涉及程序违法;同时,“外挂”软件的运行会侵犯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涉及内容违法。所以,擅自使用“外挂”软件挂接运营他人网络游戏,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本文着重讨论网络游戏(以下简称“网游”)开发商与外挂开发商之间、网游运营商与外挂开发商之间、网游运营商与玩家之间、国家与外挂开发商之间这四个方面的法律关系。由于外挂开发商与外挂经销商往往是同一个主体,所以对外挂经销商传播外挂的行为不单独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7.
李燕  韦茂运 《科技与法律》2007,(1):I0011-I0017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以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互动娱乐业在我国呈迅猛发展之势,然而"外挂"逐渐成为危害网络游戏行业的一大毒瘤,外挂行为也成为了司法活动的一个新焦点.本文对外挂的民事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做出比较详细的探讨.从民事违法性层面上看,"外挂"行为侵犯了游戏开发商的著作权.这一说法已经得到大部分法律工作者的认可.随着在北京市和深圳市检察机关先后对网游外挂进行刑事立案,更反映了"外挂"的危害性有日益扩大之势.因此,本文结合两宗外挂案件着重论述外挂的刑事违法性,以及外挂与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我国网络游戏(以下简称“网游”)产业链延伸广泛,网游市场商机巨大。围绕网游形成的庞大的利益网络,是以运营商为核心的产业链(如图l所示)。运营商连接了游戏开发商和销售网络。电信公司和设备供应商也与网游运营商产生商业关系:电信公司提供IDC(联网数据中心)服务,设备供应商提供服务器用以存储网游程序(包括数据)。与游戏衍生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网站、网吧和传统出版业也处在网游产业链中。我国特有的“外挂产业”也依存于网游产业链。其利益网络也形成了一个产业链(如图2所示)。  相似文献   

9.
对于制作网游外挂并出售牟利的行为,予以刑事规制的正当性根据在于外挂修改了网络游戏系统的数据进而侵犯了网游运营商的利益。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最符合外挂行为特征的应当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要破除对本罪侵犯的客体认识上的陈旧观念,并明确“后果严重”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王燕玲 《法律适用》2013,(8):57-61,91
在网络游戏中,"外挂"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外挂"牟利威胁着网络游戏中的著作权。已受刑事裁判并见诸报端的"传奇3G"系列外挂案和"QQ幻想"助理外挂案,就是网络游戏外挂犯罪的典型案件。鉴于此,网络游戏中"外挂"的刑法介入,便是不容回避、值得研究的问题。一、网络游戏中"外挂"之观点辨析(一)网络游戏中"外挂"之界定关于外挂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多种观点,以下列举并分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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