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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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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一篇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1月1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其中第八章专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监督规则》的制定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但是人民法院与之相对应的接受监督的程序与具体落实措施却迟迟没有出台。从检法系统来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最终的监督实效有待考察。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方式均有待实践检验,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仍处在摸索期。  相似文献   

2.
李政 《法制与社会》2014,(13):154-155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经过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激烈"博弈",经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改而"尘埃落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35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鉴于立法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便于有效地实施该项制度,还需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及程序规则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从而建立一种理想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3.
陈柳冰 《法制与社会》2014,(16):141-142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虽然明确规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但就具体程序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如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便成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应确定为准确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内容应包括:启动方式;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监督责任与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4.
张霄霄 《人民检察》2017,(13):79-80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但并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方式等问题作出规定,影响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效。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对法院民事执行中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进行有效监督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5.
2013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款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在立法方面、外部环境因素、内部机制等方面着手分析开展执行监督的困难之处,同时探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的方式、手段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6.
马晶  张文杰 《法制与社会》2013,(26):158-159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力,面对法院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由于执行内容并非基于法院的审判,可能存在执行内容错误的问题,故检察机关应当对此类执行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本文以司法实践案例为切入点,试就检察机关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的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没有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成为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10日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1]2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监督范围、  相似文献   

8.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既是对新《民事诉讼法》内容的贯彻和具体化,也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和检察制度的需要,同时有利于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破解"执行难,执行乱",走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相似文献   

9.
《法制与社会》2013,(33):146-147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为解决民事执行难题做出了新的努力,但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操作规定的过于简单。本文在阐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四类范围,梳理出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五大程序,并提出了三项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0.
周伟 《江西律师》2002,(5):30-31,33
自一九九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了“试行”的过渡期后,现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检察院介入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参与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抗诉。上述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公开、公正性无疑起到了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民事抗诉理由得以规范;再审级别与期限的确定,也将使民事抗诉效率得到提高。但是对于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立法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应。此前,呼声甚高的民事公诉、民事参诉以及民事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然没有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12.
吴越 《法制与社会》2014,(8):146-147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解决当前"执行难"、"执行乱"的痼疾。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享有监督权,但未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检察院应该用什么方式对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和"监督的范围又包括哪些",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都有助于检察院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13.
吴羿 《法制与社会》2013,(9):138-139
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235条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了原则性规定,解决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合法性问题,但却没有解决司法实践层面可操作性的问题。实践中,依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受理以"穷尽法院系统内部的救济程序和监督程序"为前提,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案件受理意义上的前提一般包括异议、复议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相似文献   

14.
当前由于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立法缺失,从而导致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乱也是反映强烈。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在我国检察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法律监督形式。本文拟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对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5.
李菊明 《法学论坛》2015,(2):119-127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力制度设计。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立了法律依据,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远未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着重围绕监督范围、方式和具体程序来合理建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者检察建议、提出暂缓执行建议以及加强执行责任追究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借助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监督制度来防范检察监督权的滥用问题也应当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然命题。  相似文献   

16.
对民事执行实施检察监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具有法理基础和社会现实基础,确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是制约、防止滥用民事执行权,遏制执行乱和其中的司法腐败的必要手段,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理念和科学发展观要求。  相似文献   

17.
民事检察监督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和监督机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凸显了同级人民检察院的作用,特别是确立了基层人民检察院职能从无到有,从边缘到主体的地位,从此可以宣告民事检察进入“基层民事检察时代”。《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实施一年多来,虽然多元化监督格局初步显现,但是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仍面临着裁判结果监督案件萎缩,新职能的履行和新方式的应用未达到理想状态。为促进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的发展,必须进一步突破监督职能、监督实效、监督程序及监督能力等方面的瓶颈。  相似文献   

18.
张兆 《法制与社会》2012,(21):39-40
自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举行会签以来,不少地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合作方面开始不断尝试,并探索出了许多监督的有益形式.然而,就总体而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而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依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本文将围绕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展开研究,以期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19.
1982年开始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30年来,我国民行检察从无到有,从民事检察监督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从审判监督到试点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从中央司改意见提出"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到  相似文献   

20.
王林 《法制与社会》2013,(34):169-170
近年来,法院执行部门贪污腐败、渎职侵权犯罪层出不穷,违法执行行为屡见不鲜,同时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乱”现象越发突出,极大的损害了法律权威及司法公信力.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之中,但司法实践中要想把权力彻底限制在牢笼之中,还需要正本清源,流于形式化的检察监督必须重新审视并加强,同时,法院内部监督、权力机关监督以及当事人监督都应该得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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